道教的治国观及其当代启示

2018-02-26 21:48郑长青
中州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当代启示治国道教

郑长青

摘 要:道教主张以“道”作为治国行政的总根据,通过“生化之道”和“教化之道”,阐述了“法道行政”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依循“道”的特性提出了“清静”的行政原则。道教认为,应该以“清静之政”为治理模式,去化解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社会井然有序的行政目标。道教对行政之道、行政原则、行政目标、行政方式的探索,蕴含了治国化人应该树立的敬畏精神;道教主张治国行政应该体察民情、关心百姓、顺应社会运行的内在规律、提高行政者素养,这些主张可以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文化资源。

关键词:道教;治国;清静;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B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1-0114-05

以往的学术界,不少学者常常认为儒家是入世的,而道家是出世的。沿着这种思路看东汉以来的道教,往往就会因为道教继承先秦老庄道家思想而简单地认为道教也是出世的。其实,如果深入研读《道德经》以及汉代流行的《太平经》等制度道教的一系列经典文献,就会形成完全不同的认知。

道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与文化现象,本身是相当复杂的。一方面,道教根据《道德经》“长生久视”,追求长生不老的生命境界;另一方面,道教又主张“欲修仙道,先修人道”,积极入世,以实现人间社会的太平安康为理想。故而道教对治国行政的相关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形成了相应的治国观念。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行政之道、行政原则、行政目标、行政方式等方面对道教的治国观念进行探讨。

一、法道行政、清静为用:道教的行政之道与行政原则

道教以道為最高信仰,其全部的活动都是围绕“道”展开的。在道教经典的语境中,“道”是宇宙天地间万物的本源和根据。比如唐代高道吴筠就说:“道者,何也?虚无之系,造化之根,神明之本,天地之源;其大无外,其微无内,浩旷无端,杳冥无对。”①基于“道”的此等地位,落实到社会政治领域时,“道”就被当作治国行政的总根据。如唐代著名道士杜光庭在《道德真经广圣义》中所说:“道大、天大、地大、王大者,道之统三才也……三才相法,明王当法天行道。”②这里所言“用道”“法天行道”就是将“道”作为君王治国的“行政之道”亦即治国总根据之意。

概而言之,道教分别以“生化之道”与“教化之道”来论说“道”作为治国行政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所谓“生化之道”,即“道”生天生地、化育万物,是为宇宙万物的本源:“万物非道无以生成,以其生物,故为天下之母。然道之生成于物,有形有类,皆从道生。”③道教还借助其“元炁”说对“生化之道”的衍生模式进行阐释:“天地未分,混沌一炁。一炁充溢,分为二仪……天地既位,阴阳炁交,于是裸虫、鳞虫、毛虫、羽虫、甲虫生焉。人者,裸虫也,与夫鳞毛羽虫俱焉,同生天地,交炁而已,无所异也。”④依照这一衍生模式,天地之间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命之属,都是由“道”化生的。作为统治者的君王自然也是“道生万物”的结果,但其地位与其他生命之属不同,是作为“万灵之首”而存在:“王之正也,总二气之柄,居万灵之首,顺阴阳之序,法天地之宜,仰观俯察,顺考古道,清以则天,静以应地,故清静其化,无为其心,而齐于三大也。”⑤在道门中人心目中,“万灵之首”的君王之所以能与道、天、地“三大”并齐而成为“域中四大”,正是因为君王自然地把“道”作为治国行政总根据的结果。由此观之,通过“道生万物”的模式主张君王应“顺考古道”,这就把“生化之道”作为申说“法道行政”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生化之道”衍生宇宙万物的过程完全是自然而然的,并没有“道”主观任意作为加之其上。正如杜光庭所言:“道能生物,不恃为有,而物禀道之功,道亦不矜其力。”⑥这也就强调了“生化之道”的衍生过程有其内在的、本然的规律。故而,道教依循“生化之道”而设立治国行政的总根据,实际上是试图从宇宙整体的宏大视域特别是尊重规律的角度去看待治国行政的问题。正如李约瑟指出的:“提倡天道自然的哲学家,可以说衷心地感到要入世必先出世,欲治理人类社会,必先超越人类社会,而对自然宇宙有一高深的认识和了解,否则即使有儒家救世的热诚,也是枉然。”⑦

如果说“生化之道”是侧重于强调“道”生天生地、化育万物,以其本源性和至上性地位来论说君王应该“法道行政”的话,那么“教化之道”则是侧重于根据“道”的至上性和主宰地位而强调必须尊道畏道亦即对“道”怀有敬畏精神,并强化“道”的特性对于人事的指导意义。道教在治国行政上特别强调统治者要尊道畏道。这自然与古代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下统治者的独尊地位有关。如《老子想尔注》就提出“天子乘人之权,尤当畏天尊道”⑧。实际上,道教“法道行政”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道”的至上性、主宰性的地位而强化对“道”的敬畏精神。道教也认为,此等敬畏并非源于外部的强迫与勉强,而是发自于内心真诚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至心信道者,发自至诚,不须旁人自劝”⑨,“尊道奉诫之人,犹豫行止之间,常当敬畏如此”⑩。然而,对“道”的敬畏和强化“道”对人事特别是治国行政的指导意义,并非只是抽象的要求。在道教看来,作为统治者的君王尊道畏道,以“道”来治国行政,应当以“道”的特性作为“行政原则”,民众才能安居乐业,基业才能永固。而“道”的特性是“清静”,那么治国行政就应持守“清静”的“行政原则”。对此,道教经典论述颇多:“人君用道法天,而当宗清静也。”B11“道常无欲,乐清静,故令天地常正。天地道臣也,王者法道行诫,臣下悉皆自正矣。”B12“老君垂教以清静为用,无为为宗。清静则国泰身安,无为则道成人化。”B13综括观之,道教的“教化之道”强调了对道的敬畏精神,又借之提出了“清静”的“行政原则”。如唐代高道徐灵府就讲:“守清静,故能维持天下,而为万物之主。”B14这就是说“清静”是君王治国行政的原则,是其作为万物之主、万灵之首的前提条件。依循“道”及其特性来治国行政,很自然地产生了天人相通的思想。按照道教的看法,君王治国法道行政,持守“清静”,则天地以吉祥、和平响应,反之则应以灾殃。endprint

关于“清静”,道教的经典有许多论述。比如河上公曰:“天人相通,精气相贯。人君清静,天气自正;人君多欲,天气烦浊。吉凶厉害,皆由于己。”B15“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B16唐代高道李荣说:“身不躁竞为恬,心无浮动为静,内外清静,是修其形体。”B17《灵宝五经提纲》谓:“何以修心?曰清静而已矣。何以致清静?曰虚而已矣。”B18杜光庭则云:“若守谦冲之志,戒盈满之非,因百姓之心,行清静之化,则享祚长久,天下乐而推之,欣而戴之矣。”B19“王居其间,行道之化,顺天之时,法地之宜。民则安静而自理,生化而有常,清静而无扰,合大道自然之理也。”B20从以上论述来看,道教认为“清静”包括了人的内心修养、行为指向等方面。具体而言,内心的修养应该清心和静、少私寡欲,行为的指向应该去躁持静、守谦戒盈、因循而为。道教的“清静”具体到君王的行为上,作为行政原则就是要恬淡自守,任运百姓自化,不施加外在的干涉和影响,不破坏其本然的存在状态与发展趋势,就如杜光庭所言:“君之理人,本乎清静,不作无益之事,不兴无用之功,不衿威武之能,不尚淫奢之巧,无为自化,恬澹居先,则诈伪不生,祸乱不作。”B21

二、王化太平、清静之政:道教的行政目标与行政方式

道教设立法道行政的行政之道与清静为用的行政原则,其行政目标是构建理想的社会。道教理想社会的诉求是“国中清静,王化太平”B22。对此,道教经典有不少的描述,如河上公称:“万民归往而不伤害,则国家安宁而致太平矣。”B23杜光庭谓:“六合清静,两曜光华,吉应日闻,妖恶殄灭。”B24《老子想尔注》云:“治国之君务修道德,忠臣辅佐务在行道,道普德溢,太平致矣。”B25可以看出,道教的行政目标是民众生活安宁,国家无矛盾、无争斗,社会秩序井然的状态;同时道教又寄希望于“王”或者“治国之君”来实现之。

在道教看来,行政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统治者采用合适的行政方式。道教认为人性原本澄静,是后天的环境特别是统治者的不恰当作为导致人性的改易。因此应当“静以理之”,使民众复归本性,自清自正,继而实现秩序井然的状态:“人之禀生,本乎道气,六尘未染,六欲未侵,任以元和,体乎澄静。及既孩之后,爱恶生焉,喜怒形焉。若人君静以理之,天下之人复归简易,则自清而正也。”B26基于此等立场,道教批评了儒家的道德礼乐教化:仁义忠信、礼仪乐教的道德教化,实际上是对人的品行进行高下、是非的评判。从道教的视角看,这种依靠有分别的道德评判进行社会教化与秩序构建,是对人性的束缚,非但不能导民向善,实现社会有序,反而会因差别对立的存在而引发民众的争竞之心。争竞之心会激发不知足的欲望,破坏人的原初之性;且争竞之心越盛,人的欲望愈强。此等情况就不是忠信仁义和礼乐教化所能规范的了,于是不得不依靠刑法与军队来压制,其结果就是社会动乱,百姓贫困,祸乱不绝。

因而,道教认为要实现“王化太平”的行政目标,应该按“清静”行政原则来施政:“圣人之理天下也,爱民恤物,巨细申恩,若可名于小矣。任物遂性,归功于天,又可名于大矣。法道施化,布德及人,鼓以淳和之风,被以清静之政,忘功不有,不自尊高,故其盛业可大,圣德可大。”B27这种“任物遂性”“清静之政”的行政方式,可以用“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来概括:“君王理万方,诸侯率一国,俱能用无为之道,清静之化,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可谓至理矣。”B28所谓“万物化于下”,是说民众乃至一切有生命之属,都按其本然的面貌、趋势生长和发展;“侯王静于上”则指治理天下的“侯王”采取“任物遂性”的方式,以“静”治国。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将“万物化于下”置于“侯王静于上”之前,这说明道教强调万物有自生、自化的能力。也正因万物的这种能力,道教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侯王”应该“静于上”。可见,“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的行政方式是对“清静”行政原则的具体阐发;按照道教经典的论述,这一行政方式包括对统治者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节欲崇俭,以上率下的行政修养。道教尤为强调君王节欲崇俭的行政修养,这与其“身国共治”的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道教认为身体与国家结构相同。葛洪就说:“一人之身,一国之象也……故至人能治其身亦如明主能治其国。”B29因此身体修养的原则可推之于国家的治理:“治身断念则神安,治国去烦则国平。”B30实际上,君王对欲望的节制,既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也可避免君王为满足私欲而“厚赋敛,烦徭役,益一人之爱好,损万人之性命”B31,打乱破坏民众自生、自化的状态。另一方面,道教认为君王应当具备尊道贵德之心,以上率下。因为身国共治,也蕴示了君王行为对民众乃至社会秩序的广泛影响。《洞灵真经》就说:“天下之人得其欲则樂,乐则安;不得其欲则苦,苦则危。若人主放其欲,则百吏庶夫具展其欲;百吏庶夫具展其欲,则天下之人,贫者竭其力,富者竭其财。”B32这就是说君王放纵其欲就会推及各层级的官吏,那么包括贫者、富者在内的天下之人都为欲望所牵,导致社会失序,此则遑论自生自化、任物遂性的发展了。因之,道教提出君王应该“率身而弘清静”B33,也就是既要节欲崇俭以修身,又要以这种理念治国并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天下示范,形成良好的风气。

其次是用人之能,因民之性的治理措施。“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的行政方式,既要求君王要有“节欲崇俭”的行政修养,也主张君王为民众的自生、自化创造条件。治国行政固然非统治者一人可以“独治”,需要设立官吏以辅助。但道教始终强调从君王到官吏的治国行政,其目标应该是保全万物的天性,而不是伤害它、影响它的生化与发展。如《洞灵真经》就讲:“天不自治,故圣人代天以治物者也。圣人不能独治,故立官以辅之。立官之由,本以养物,贵全天气,不使有亏伤。”B34既然治理不可缺,且统治者需要选任官吏来辅佐,才能实现“侯王静于上”,那所选官吏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就极为重要。对于选人标准,道教主张“为人臣者,当用道化无为,辅佐人主,致君尧舜”B35。在选任官吏之后,君王就应该充分考虑用人之能,而不是自恃其能:“上好智,下应之以伪,上好贤,下应之以妄。不若正身率下,无为御人,陶以太和,化以清静,则佐理之贤,则为其用矣。”B36道教认为,官吏之能为君王所用,那么“侯王静于上”就有了现实的依托;但关于具体的治民,道教强调必须“因民之性”“因民所欲”而为,民众才能真正自化,“万物化于下”才能真正实现。《通玄真经》就说:“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因其所有而循之。”B37道教以为人性本来澄静,不可用财货、名利去引诱和破坏它,而应该“以性正情”,即充分满足百姓所欲并引导其去除贪、盗之念,按其本来状态自生自化,自我发展。《道德真经传》即谓:“夫唯以性正情者,不见贵尚之欲,从事于道而无奸伪之心。故圣人之治人也,散有余之货,所以虚贪盗之欲心。粪甚芜之田,所以实饥民之腹胃。”B38《通玄真经》也说:“观物有自然之性,然后顺物之宜,因民所欲,则事无不济,动无不利。”B39关于民之所欲,道教认为民众所欲、所急莫过于关涉生存发展的“食”,《化书》就说“民事之急无甚于食”B40,并引用儒家“五常”之说强调“食为五常之本,五常为食之末”B41。endprint

最后是守谦不争,慎动兵戈的对外相处之道。道教“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的行政方式,本质上是要消解君王的功业意识,为民众的生存发展创设相对自由的条件。在道教看来,君王热衷于建功立业并非民众之福,其带来的政治争斗、兵马战乱只会破坏百姓自生、自化的状态乃至国家败亡。为此,杜光庭说:“夫王者锐于开疆拓土,则人怨国亡。”B42《道德经论兵要义述》也说:“无为者即是无为兵战之事,兵战之事为害之深,欲爱其人,先去其害。”B43道教以为,君王因功业意识,或一己私利、逞强好胜产生争斗和兵乱的深刻根源在于君王的争竞之心:“乱逆必争,刚强必争,暴慢必争,忿恚必争,奢泰必争,矜伐必争,胜尚必争,违愎必争,进取必争,勇怯必争,爱恶必争,专恣必争,宠嬖必争。王者有一于此,则师兴于海内。”B44因此,道教强调君王应当有守谦不争的胸怀,特别是在对外交往时应该有处下的精神:“天道恶盈而益谦也。江海处地之不足,故天下归之奉之。圣人谦卑清静辞让者,见下也。江海以容纳为大,圣人以谦济为尊……执雌牝而英雄,归之为群雄之王也。”B45江海能容纳百川之流是因为其守谦不争,而作为治国行政理想人格的圣人正是有此等修养,能够持守雌性的谦退、不争的品格,才能众望所归。

三、道教治国观的当代启示

道教将治国“行政之道”的树立诉诸“生化之道”与“教化之道”,又依照“道”的“清静”特性,提出“清静”的“行政原则”,试图从更高层次、更为广阔的宇宙自然中寻求治国行政的总根据和普遍原则,并将理想社会的实现与“清静之政”的施行,都寄希望于统治者。可见道教的治国观是立足其信仰和时代环境的,其提出的行政之道、行政原则、行政目标和行政方式,都有历史和宗教的局限性;其主张的“清静之政”是以向君王劝诫的方式,试图通过改造君王心态、约束君王行为让民众得以按其本然面貌生存发展,也表现出人治的局限以及朴素的性质。但不能否认,道教在探索这些问题时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对于当代来说仍有如下一些启示。

首先,治国行政应该树立普遍的敬畏精神。“道”是道教主张的治国行政的總依据,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特别强调要尊道畏道。从本质上看,这是由其信仰和宗教情感而生发的对“道”的内在而深沉的敬畏精神。道教主张治国行政须有敬畏精神,有其合理性。当然,我们并非要在当代提倡具有宗教特质的对“道”的敬畏,而是主张在生产发展、物质丰裕且个人欲求高涨的背景下,全社会更需要有普遍的敬畏精神。那么,应该敬畏什么呢?我们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以法作为治国之道的当代,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的普遍敬畏精神。我们固然不能把道教树立行政之道的方式与当代树立对法的敬畏等量齐观,但道教对行政之道的塑造,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一般认为,法之于人乃至任何团体是一种由强制约束和暴力惩罚而形成的他律力量。但是,如果民众只是因畏惧法的外在约束和惩罚而畏惧法律,那是远不够的。畏惧与敬畏都有“畏”,但两者造成的心理状态并不相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探索多种途径,使民众真正在内心深处敬畏法律,树立起民众内在的、深沉的对法的敬畏精神,使之真正成为民众行为的标尺,真正成为治国行政的根据。唯其如此,法律在治国行政中的权威性和主宰性才能确立,也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其次,治国行政应该重视和尊重民众与社会的内在规律。道教“万物化于下,侯王静于上”的行政方式,其追求的行政效果是民众得以按其淳朴清正的本然面貌,按其自己的方式自由地发展。这背后的逻辑是相信并尊重民众本有的、内在的顺道趋势来自我发展与自我管理的能力。这一理念按今天的眼光来衡量,依然有其可取之处。实际上这就是承认行政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道教认为,治国行政不是对规律的更张和人性的改变,而是顺应自然和因循而为。因而从政府或者行政者的角度来说,其角色定位应该是适应服务型而非强制管理型。这样的角色就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始终关心民情、顺应民意,知晓民众所欲所求,进而通过节制、减少行政管理中不必要的行为,乃至对外交往中不必要的争竞或战争,为民众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发展空间,让民力和财力有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不因行政者的私欲或是不合于规律的举动打破其生活方式与生存状态。这既是治国行政得民心的途径,也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治理手段。道教强调“民事之急无甚于食”,实际上就是主张必须使最广大的民众在衣食等物质生活方面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治国行政必须以安民为上,而安民之要在于千方百计地满足民众生存发展的各项基本需求,并以此作为各项政策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最后,治国行政要提高行政者的素质修养。道教并没有否定君王的存在,而是反思其存在的方式,把君王的行政修养当作行政过程的中心环节,将之作为治国行政的关键,甚至按“身国共治”的思维将之直接地作为治国行政的现实过程本身。这种方式固然会导致“人治”的弊端。但从当代的眼光来看,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约束的同时,提高行政者的素质修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行政者的素质和状态将直接关系到政治管理的效果,而行政者的行为往往起着表率的作用,有广泛、深远的示范效应。这给予我们的启示就是必须在依法依规加强对行政者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者的素质修养,树立其自律意识和示范意识,使之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进而在行政者与民众之间形成上下认同、齐心协力的格局。提高行政者的素质修养还有一条题中之义,就是行政者要善于用人之能而不是自恃其能。就如道教主张的“侯王静于上”一般,行政者应该上下各明其事、各尽其能,而不是由上代下之能,从而在行政团队中形成人尽其能、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注释

①吴筠:《玄纲论》,《道藏》第23册,第674页。

②③⑤⑥B11B13B19B20B21B24B26B27B28B33B36B42B44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道藏》第十四册,上海书店、文物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12、413、415、502、412、483、466、416、554、812、519、449、454、531、350、364、363页。

④《无能子》,《道藏》第二十一册,第708页。

⑦李约瑟:《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陈立夫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页。

⑧⑨⑩B12B25饶宗颐:《老子想尔注校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3、18、18、47、38页。

B14B37B39B45徐灵府注:《通玄真经》,《道藏》第十六册,第688、711、711、688页。

B15B16B23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中华书局,1993年,第184、103、139页。

B17李荣:《西升经集注》,《道藏》第十四册,第593页。

B18《灵宝五经提纲》,《道藏》第九册,第859页。

B22朱法满:《要修科仪戒律钞》,《道藏》第六册,第949页。

B29《抱朴子养生论》,《道藏》第十八册,第492页。

B30《太上妙法本相经》,《道藏》第二十四册,第873页。

B31罗隐:《太平两同书》,《道藏》第二十四册,第914页。

B32B34何璨注:《洞灵真经》,《道藏》第十六册,第736—737、740页。

B35唐玄宗:《道德真经疏》,《道藏》第十一册,第799页。

B38陆希声:《道德真经传》,《道藏》第十二册,第117页。

B40B41谭峭:《化书》,《道藏》第三十六册,第307、309页。

B43王真:《道德经论兵要义述》,《道藏》第十三册,第636页。

责任编辑:涵 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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