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8-03-04 20:33本刊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市场主体

逐步撤销现有省属执法队伍;在设区市,统筹城市综合执法;分类推进县域综合行政执法,在市场监管等领域整合组建5~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基层政府治理架构为目标,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大数据为支撑,以综合行政执法为手段,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制度链为保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构建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早在2015年,江苏即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10个领域为重点,采取3种方式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前期,江苏的探索包括:在南京等12个试点地区在交通运输、文化、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环保、公共卫生、海洋与渔业等领域,探索部门内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南京等8个国家级和苏州等8个省级试点地区,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商务、农业等领域,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在首批20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部分街道、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探索综合执法,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如何深化?江苏省明确5项主要任务,首要任务是构建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比如,大力精简省级执法队伍,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逐步撤销现有省属执法队伍,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充实监管服务力量。统筹城市综合执法。加快推进设区市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分类推进县域综合行政执法。县级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相近职能,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整合组建5~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探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效形式,县级执法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经批准在县域范围内所有乡镇、街道整合组建综合执法局,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与构建执法体系相应的,明确执法职责权限。《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一系列要求,赋予执法权限。通过机构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委托执法等法定方式赋予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建立权责清单,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首问负责、联合(专题)会商、案件移送抄告等制度体系。

对社会关心的执法力量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做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执法制服、标识、证件和文书,推动落实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工作。

在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上,《指导意见》提出,整合城市管理、治安交通、环保监测、安全生产等各类信息系统,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积极推行移动执法。依托现有平台实行双推送、双告知,加快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时,依托村(社区)整合设置综合网格,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管理标准、定奖惩制度,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采集上报各类信息、协助化解矛盾等相关工作,加快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用”。建立构建全域统一、上下贯通的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包括建立依据权责清单追责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健全鼓励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机制、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等。其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上,提出全面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多个事项的检查。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机制上,提出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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