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的刑德体系探究

2018-03-07 00:08
文化学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天道黄帝德治

马 静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了《黄帝四经》,它作为一整套君主统治规范——刑德体系,既有丰富的理论来源,也有具体的实践方法。本文从以阴阳观念为基础的刑德观念入手,进而考察刑德的外在准则,即刑名原则及德治原则,最后梳理出《黄帝四经》以天道为基础的刑德体系。

一、以道为基础的刑德观念

《黄帝四经》中的刑德思想,起源于黄帝之学的宇宙论,即道生阴阳,阴阳生万物。道既是宇宙的本原,也是世界运行的普遍规律。《道原》云:

“恒无之初,迥同大(太)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湿湿梦梦,未有明晦。……古(故)未有以,万物莫以。古(故)无有刑(形),大迥无名。……一度不变,能适规(蚊)侥(蛲)。鸟得而蜚(飞),鱼得而流(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刑(形)。……天地阴阳,[四]时日月,星辰云气,规(蚑)行侥(蛲)重(动),戴根之徒,皆取生,道弗为益少;皆反焉,道弗为益多。”[1]

道在天地万物产生之初,是混沌和虚无的,气在其中涌动充盈,除此之外,别无他物。道没有固定的形态,没有名称,恒定不变。但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使“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因此,阴阳也是由道派生出来的。在《十六经·观》中,道展现出这样的宇宙生成过程:“黄帝曰:群群口口口口口口为一囷,无晦无明,未有阴阳。阴阳未定,吾未有以名。今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时]……柔刚相成,牡牡若刑(形)。”[2]

道产生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遂产生了四季的变化,然后构成了万物。由此,这种阴阳理论就成为世间万物产生和变化的根据。这一根据和转化体现在《十六经·姓争》之中: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天地已成,黔首乃生。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3]

顺应天道,国家才能长久。在天地生成后,敌对的各族部落就会互相斗争,平息这种斗争的唯一方法,就在于遵守阴阳生成和变化的规律,这种规律应用在治国上,就是“在刑与德”。刑为阴,德为阳,刑德相互配合,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如此一来,刑德观念作为阴阳观念在政治层面的派生,成为刑德体系的理论来源。

二、刑名原则和德治原则

刑德是由阴阳派生的,其在《黄帝四经》中也有具体的含义。刑德的含义及其原则,是整个刑德体系得以实现的规范。在《黄帝四经》中,“刑”是指以刑名为基础,刑罚和武力为具体措施的治国手段;“德”是指君主要修德以及用道德教化百姓,这两者的实现依靠遵守刑名原则及德治原则。

《黄帝四经·道法》开篇就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口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4]“刑”的基础是道产生的“法”,“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5]。各种法令制度都已设立,名分、官职都已建制,天下万物就都在正道和秩序之中了。遵守刑名原则以达到刑名相符,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基础。如果不遵守这一原则,比如“君臣易立”“动静不时”,就会产生“失本则[损],失职则侵,失天则几(饥),失人则疾”[6]的严重后果,国家失去根本就会衰亡,贤能和不贤能的人不遵守各自职责就会发生僭越侵权,不遵守时节就会遭到饥荒,失去民心就会遭到天下人的嫉恨。

刑名原则落实在治理百姓上,就是要“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敬畏,七年而可以正(征)”[7]。治理国家到第五年的时候,就要用法律治理百姓,这样到了第六年的时候,人民就会因敬畏法律而安分守己了。在此基础上,刑的含义还扩展为武力征伐,比如《经法·国次》中探讨了对外征战的方法和原则。“故圣人之伐殹(也),兼人之国,兼人之国,隋(堕)其城郭,棼(焚)其钟鼓。布其资财,散其子女,列(裂)其土地,以封贤者,是胃(谓)天功。”[8]可见,在《黄帝四经》中,征伐战争不是完全的不义之事,而是天促成的功绩。

此外,作为一国之君,最重要的就是具有良好的德行。《经法·六分》中提到:“王天下者有玄德”,称王天下之人必须具备恒久的德行;《十大经·立命》中则更为详细地说明了君主具有的使命和品德:“‘吾畏天爱地亲[民],□无命,执虚信’”。君主敬畏天地,爱护人民,执手道本,立心诚信,如此便可以“吾不遗亦至矣”。《黄帝四经》也提倡道德教化,如《经法?君正》云:“德者,爱勉之也”,但这种德教是以刑名关系为基础的。在《十大经?果童》中,黄帝想要教化百姓来使他们端正,于是问果童自己该怎么做,果童回答“险若得平,谌[若得正],[贵]贱必谌,贫富又(有)等”,即通过严明的法度和端正名分,才能维持社会等级秩序。

所以,《黄帝四经》中的刑德思想,既不同于法家,也不同于儒家。法家把法律看作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主要工具,刑罚主要起震慑和强制的作用,不注重道德。而儒家把国家安定和人民幸福寄托在人人都要遵守的“礼”上,强调的是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由此看来,《黄帝四经》中的刑名原则和德治原则能做到不偏废,同时重视刑德和礼法,实属创新。

三、刑德并用的治国方法

纵观《黄帝四经》全书,我们可以发现,刑德的施行在顺应天道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德和天道互为表里,二者都是为“身国同治”“圣王合一”的最高的君主治国理想服务的。理顺刑德、天道之间的关系后,刑德并用的治国方法就会展现出来。

我们已经知道,道生阴阳,阴阳派生万物,遵守刑名原则和德治原则是刑德体系的内在要求,这些原则落实到治国方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顺四时而施刑德,二是尊天道以用刑德。

顺四时而施刑德是指,治理国家要根据四时变化,顺应天道,推天及人,实行不同的政策。《十大经?观》中有云,“今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时],□□□□□□□[德虐之行],因以为常。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9]阴阳分离,就有了四季,刚柔相济,万物就会生成,因此赏罚就要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遵循天道且相互配合,这种配合方法就是“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10]。四时节序,春夏长养在前,秋冬肃杀在后,人事亦取法于此自然规律,先用德教,然后再施以刑罚。四季更迭使万物生长,刑德互为所用才能教化百姓,治理好国家。如果违反这样的天道,就会导致“其事赢而事绌,阴节复次,地尤复收”和“其时绌而事赢,阳节复次,地尤不收”[11],即不按照自然规律施刑德,就会导致节令混乱,万物衰败。由天及人,在这样违背四时的刑德政令下,做任何事都会失败。

尊天道以用刑德是指,运用天道的运行规律来施刑或施德。《十大经?姓争》云:“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刑。明明至微,时反(返)以为几(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12]掌握天道的规律后,就能把握时机,反客为主。由于天地间的阴阳、刚柔都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以“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作循名,其事若易成,若夫人事则无常”[13]。刑德相养,相互成就,也是有一定法则的,即刑德既要有各自的制度和原则,也要在施行的时候遵循名分。“过极失当,变故易常,德则无有。昔(措)刑不当。居则无法,动作爽名。是以戮受其刑。”超过这种规律的限度,刑德就会失去它的价值。在《黄帝四经》看来,人不总是被动地受制于天道,而是可以再认识和掌握天道以后,在一定限度和规则内,运用刑德,使国家长治久安。

四、结语

综上,《黄帝四经》中的刑德体系,以道为核心,以刑名和德治为内在根据,在理论和实践上使刑德并用获得了普遍和永恒的权威,不仅成为汉代董仲舒新儒学的思想源头,同时也使“外儒内法”成为了此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政治模式,足见《黄帝四经》中刑德思想意义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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