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轼丧葬思想探微

2018-03-07 04:07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淮北235025
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礼制

郑 晴(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25)

朱轼(1665-1736年),字若瞻,又字伯苏,号可亭。清康熙四年(1665)出生在高安县坡山艮溪里(今江西省高安市村前乡艮下村),卒于乾隆元年(1736),享年七十二岁。康熙三十三年(1694)考取进士,曾任潜江知县、陕西学政、浙江巡抚等职。雍正皇帝即位后,命朱轼为皇四子、皇五子讲席,任《圣祖实录》总裁,入值南书房,加礼部尚书、太子太保衔,雍正三年(1725)授文华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乾隆皇帝即位后,更是重视朱轼,令其在总理事务王大臣处协同理事,参决政要。因他曾担任乾隆皇帝的老师,故也被称为“帝师元老”。朱轼一生官位显赫,但他为人不求名利,不看重钱财,清介绝俗,“立朝大节,多人所不能及”[1]。

朱轼的父亲及祖父都是读书人,他从小就接受理学的熏陶,自幼聪颖,被称为家族的“千里驹”,博学多才,对于中国传统礼制颇有研究。清前期,社会秩序多混乱,因此,当时社会出现了许多“于礼不合”的现象。面对这种社会现状,当时士大夫普遍认为“正一身以正国家、天下者,其惟礼”[2],但大多数人是“知有古礼,而其宜于今与否,固未尝有所论断也”[3]。而朱轼将自己学习的古代传统礼制与当时的社会现状结合起来,损益折衷,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礼仪教化思想。丧葬之礼就是朱轼在礼仪礼制中最重视的部分,更能集中体现他礼俗相融的思想内涵。

一、重视丧葬之礼

中国由于受到儒家传统“事死”如“事生”观念的影响,丧祭之礼在各种礼制中显得更为重要。而朱轼自幼习礼,作为一个正统的儒家学者,对于丧葬之礼更是十分重视。朱轼为达到“寓示俭于示礼之中,所以化民成俗”[4]的目的,经过多方考量,折衷古今,写成了《仪礼节略》。《仪礼节略》是康熙年间朱轼担任浙江巡抚时所著,为使各种礼制明晰,还绘有礼图。全书共二十卷,其中文字十七卷,礼图三卷,文为朱轼所写,而图由其弟子王叶滋所绘。此书“大旨本于朱子,旁采历朝兼稽近代凡于礼有发明者,荟萃极博,审择极精”[5],全书分为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四个部分。在这十七卷文字中,丧礼共占九卷,超过了其他三种礼的总和,而且对丧礼的介绍非常细致,甚至连丧葬中的言语、饮食这样的细节也加以规定,使世人在细微之处也遵守礼制,由此也可以看出朱轼对丧葬之礼的重视。

朱轼不仅在自己的著作中重视丧葬之礼,更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世人作出了表率。康熙六十年(1721),朱轼父亲卒于家乡,朱轼在京听闻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病加剧,头晕、嗽不止,日进粥半甌,形骸骨立”[6],在第一时间奏请解任丁忧,康熙皇帝不允,令其在京守制。随后朱轼又先后四次上疏请求解任守制回乡葬父,每封奏疏都深切表达了丧父的哀思及回乡的迫切,结果上均不允,之后又经过几番奏请,皇帝同意其请假回乡葬父。正当朱轼欲展假继续在籍守孝时,康熙皇帝驾崩,朱轼因国丧而回京。雍正四年(1726)朱轼之母在籍病殁,当时朱轼已经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虽然身居高位,但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后,他立即奏请解任终制,坚持解任回乡守丧,雍正帝鉴于朱轼言辞恳切,故“允从所请,解任开缺,以全其志”[7],同意朱轼卸任,素服三年,不补原官,但要在京居住,以备顾问修理海塘之事,“朝会燕饗俱不与”[8],故此“于礼既尽,于心亦安”[9]。朱轼坚持为父母守制与有些官吏为了官位“匿丧”的行为相比,高下立现,不仅展现了朱轼的高风亮节,也表现出朱轼对丧葬之礼的重视。

二、反对停柩不葬

清朝前期,各省或多或少都有停柩不葬之恶习,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中国古代史上停柩不葬最严重的就是清代,具有一定普遍性,其中以一些南方省份尤为普遍[10]。朱轼曾任职过的湖北、陕西、浙江等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停柩不葬的问题,因此朱轼对此问题尤为关注。虽然《大清律例》第一条就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11],但现实中,“卒无举行者”[12],停柩不葬者大有人在。朱轼也看到了当时停柩不葬风气愈演愈烈,甚至“近世士大夫家有累世不葬者,有累数柩不举者”[13]。

首先,根据朱轼的分析,出现停柩不葬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家贫不能葬。清前期,由于长期战乱,百姓生活困难,无力丧葬,于是逐渐形成了停柩不葬之风。他认为这是出现停柩不葬习俗的最主要原因,但朱轼并不认同这种风气,认为若家贫实行俭葬即可,只需“纹手足形,縣棺而封”[14],自古以来历朝历代也未闻有因家贫而不葬其亲的事情,因此家贫不应成为停柩不葬的理由。二是堪舆择地,清代堪舆思想非常严重,寻找最佳墓穴位置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很多士绅也深信不疑,而朱轼对于堪舆给子孙后代带来福祉的观点不以为然,不信风水之说。三是时日不利。三月而葬是古代礼制的要求,中国历来也有择良辰吉日的习惯,古代丧葬也存在许多择时择日而葬的例子,故许多人为择时择日而停柩不葬。

孔子在《论语》中针对孝道问题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5],即子孙对长辈尽孝就要“养生”和“送死”皆须尊礼,因为中国传统认为逝去的长辈先祖可以继续保佑家族,因此丧祭之礼也尤为重要。中国传统丧葬思想讲究入土为安,而且丧祭礼仪非常复杂,若长期停柩不葬,则无法举行各种祭礼,所以朱轼非常反对停柩不葬。

为解决停柩不葬问题,朱轼提出以下方法。首先是关于平民庶人,将停柩不葬之罪列为严令,“申暴露之罚特请于朝,著为令”[16],若庶人服满而不葬亲者,允许宗族邻里举报其暴棺之罪,庶人心生畏惧,则消除停柩不葬之风。其次是关于仕宦生儒,规定“凡服除未葬者,仕宦不准补官,生儒不许应试”[17],仕宦补官呈词必须写明“某年月日成服,某年月日安葬于某处,某年月日除服”[18],同时要有宗族邻里的结状方能补官,若有不实,则以匿丧论罪,结状之人亦须连坐。朱轼的解决之道主要是严厉法令,使人们产生畏惧之心,以此来消除停柩不葬的陋俗。但这只是基于政府法令层面的,没有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种政策,仅依靠严格法令并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提倡俭葬,崇尚宁静

朱轼自幼家贫,他出生时,家里田产已被侵夺殆尽,他的父亲依靠锯木的手艺和劳动养家糊口,家里十分贫困。所以朱轼在为官后,很能了解普通百姓的需求,关心百姓疾苦,清正廉洁,虽然居于高位,但始终十分节俭。雍正年间,朱轼辞官在京养病时,前去看望他的人发现他的房间“架上仅一箧贮朝衣冠,他无长物”[19],身为一朝宰辅,朱轼却比一般寒士还要简朴。

当时的社会风气崇尚奢靡,康熙年间朱轼初任浙江巡抚时,浙江奢靡的社会风气问题尤为严重,有很多平民之家因办婚事或丧事负债累累,甚至破产。朱轼非常重视社会风气奢靡问题,在此方面也有许多作为,经过朱轼的整治,浙江的社会风气大为改善。朱轼为改善社会风气,首先在丧葬方面提倡节俭。他认为厚葬于死者无益,纯属劳民伤财。而且朱轼以身作则,在去世之前即要求自己的丧祭事宜一切从简,在遗折中又再次提到“臣身后事宜,亦令概从简略,诸凡粗备”[20],身体力行,奉行俭葬。朱轼提倡俭葬、崇尚安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反对繁复棺饰。朱轼认为这些棺饰耗费了巨额资金和人力。中国历来重视棺饰,且在逐渐发展演变中,棺饰更加纷繁复杂,而其放置的位置、顺序等也有诸多讲究。朱轼认为这样过于繁多的礼节并无任何意义,此“周文之敝非真先王之礼也”[21]。而且亲人去世,孝子应是极度哀痛,肯定无法顾及如此复杂的棺饰问题,故“饰棺以华道,恐人之恶之陋矣”[22]。

第二,挽歌、方相、明器均应禁止。挽歌、方相本是周礼中的送葬礼仪,但到近世这种礼仪逐渐变异,送葬时“选舞征歌,百戏具陈”[23]。而涂车刍灵亦自古有之,但近世则“剪綵縷帛为楼观、山岳、车马、人物,五色焜煌,张陈道左”[24]。此“张皇陈设,为无益之费”[25],后代子孙不了解哀素的含义,不知丧礼应从俭,反而大肆铺张,让亡亲不得安宁。挽歌、方相、明器均为陋俗,皆应禁止。

第三,拒绝丧葬中作佛事。清代无论是庶人还是士大夫之家,为亡者作佛事都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让亡者升天堂而免受地狱之苦。而朱轼却提出人子之不孝不慈无甚于作佛事,先儒也多斥责作佛事荒诞不足信。朱轼认为,作佛事首先与传统的丧祭之礼相违背,传统的丧礼以生人之道事亡亲,祭祀则以神之道事之,而祭祀陈设之酒醴等恰是作佛事需禁止的,若因作佛事而废除传统的丧葬祭祀之礼,显然是不可能的;其次,丧葬作佛事连累僮仆、邻里、五服之亲党皆为此事奔走,致使丧事“耗力耗财,旷时失业,一家遭丧,百家不宁”[26],甚至“丧事毕而富者贫,贫者甚”[27];最后,作佛事“使僧道喧譁于殡居几筵,而乡里孺妇拥观嘈杂”[28],若亡者泉下有知,必定心有不安,并且作佛事过程中僧俗混杂、男女杂处容易出意外。基于丧葬作佛事的各种危害,朱轼劝诫世人作佛事无益于死者,智者应深思,拒绝作佛事,而士大夫之家更应该作出表率,为净化社会风气作出贡献。

第四,极力提倡居丧不作乐。居丧不作乐,古礼已有,然而清代多地有丧葬期间作乐的现象,甚至士大夫之家也不能免俗。朱轼对当时的这种社会风气进行批判,认为“人即不肖未有不痛其亲之死者,作乐以自娱,天下必无此禽兽不如之子”[29],“律载十恶不孝,一曰居父母丧作乐”[30]。他认为在居丧期间仍作乐自娱之人禽兽不如、十恶不赦,极力批判这种行为。而且其崇静倡俭,认为过度的嘈杂喧哗不仅容易使人子忘记其哀思,而亡者之灵亦不得安宁。

朱轼虽对清代前期出现的一些不符合礼制的丧葬习俗予以批判,但也没有一味推崇古代传统礼制,对于一些经过长期发展演变成为陋俗之礼仪亦提出了反对。总而言之,朱轼丧葬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反对丧葬奢靡、喧哗,提倡俭葬,并对士大夫阶层寄予厚望,希望他们能起到带头作用,引导世人遵守礼制,改变社会风气。

四、结语

朱轼作为清前期重要的正统官僚学者,继承了儒家传统礼制思想,因此在丧葬方面也非常重礼,提倡遵从古礼,但他并非完全拘泥于古代礼制,也不是要求人们完全遵从古代礼制的要求,而是讲求变通,将古代礼仪与当时的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改进。清前期出现的各种丧葬习俗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都有联系,它们也有一定的存在基础,而部分传统礼仪经过长期的发展,也出现了各种问题,逐渐不适应社会的需求,作出适当的改变也是必要的。

“礼”与“俗”之间存在矛盾是必然的,但这种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朱轼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丧葬思想,在当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当时的社会风气。而我们创建文明社会,同样也面临着“礼”与“俗”的矛盾,这种矛盾如何解决,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朱轼礼俗相融的丧葬思想为我们现代创建文明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6][7][19]朱瀚撰,朱舲,补编.朱文端公年谱[A].北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89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98.141.161.197.

[2][3][4][5]朱轼.仪礼节略[A].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110、111册)[M].济南:齐鲁书社,1997.479.484.485.486.

[8][9]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M].长沙:岳麓书社,2008.19.18.

[10]张传勇.清代“停丧不得仕进”论探析———兼及清代国家治理“停丧不葬”问题的对策[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9,(10):289-306.

[11]三泰.大清律例[A].纪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1986.523.

[12][13][14][16][17][18][21][22][23][24][25][26][27][28][29][30]朱轼.朱文端公文集[A].《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第214册)[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531.531.531.531.531.531.529.529.536.536.536.541.541.541.494.494.

[15]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3.

[20]朱轼.朱文端公文集补编[A].《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汇编(第214册)[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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