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

2018-03-17 07:44刘晓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7期
关键词:本外币监管

刘晓楠

[提要] 随着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和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加强货物贸易本外币政策联合监管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文从准入、业务办理、监管三个方面对货物贸易政策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货物贸易;本外币;监管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10日

当前跨境资金流出压力缓解但外汇供求趋向平衡的基础仍较脆弱的形势下,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支在监管政策、监管主体、管理方式、监测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和不协调性,难以适应主体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并厘清货物贸易本外币政策差异,剖析由此导致的问题,提出货物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构想。

一、货物贸易本外币监管政策差异分析

(一)准入方面。管理主体不同、目标不同、准入门槛高低有别。

1、管理机构和目标。在监管机构方面,我国对本币和外币的管理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外汇局负责全口径的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工作,但日常监管局限于外汇收支业务;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制定和日常监管由人民银行负责。从监管目标来看,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跨境收支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人民银行的主要目标则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人民币国际化。

2、登记准入管理

(1)外币方面。一是根据属地管理,进出口企业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才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且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标识管理,如来料加工、特殊监管区域、辅导期企业等;二是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特殊业务由企业向外汇局备案。

(2)本币方面。一是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银行一次性办理身份信息确认和激活,即可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门槛较低;二是企业开立境外账户由境内银行向人民银行备案,并由境内银行提示该企业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但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未进行具体要求。出口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二)业务办理方面。遵循的要求:外币严格、本币较松。

1、收付汇管理

(1)外汇方面。一是实行待核查账户管理;二是坚持“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三是进出口退汇业务适用“原路退回”原则;四是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目前采用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企业需在同一银行同一网点办理同币种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对于降级为B/C类的企业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2)本币方面。一是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无人民币待核查账户,更无使用前的甄别、管理环节;二是人民币跨境结算允许代理业务项下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此管理口径有悖于商务、海关等部门关于外贸代理的相关规定;三是人民币结算业务对于进出口退汇无相关管理规定,无退汇登记管理的要求;四是对于离岸转手买卖没有更为严苛的要求,与普通业务一样遵循“展业三原则”。

2、企业贸易信贷报告

(1)外汇方面。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收支差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业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对于贸易信贷报告余额超比例的,外汇局将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

(2)本币方面。除通过人民币报关并结算之外,均需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但实际操作中,报告正逐步被淡化。对于转口贸易也没有义务性报告的要求。

(三)监管方面。外币较为完善,本币缺少监管手段和处罚依据。

1、企业分类管理

(1)外汇方面。外汇局对总量监测指标超阈值的企业进行非現场核查、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进行分类监管,并依据后续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B类、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审慎监管。

(2)本币方面。实行出口重点监管企业管理,重点监管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确定,按年动态调整。

2、监测核查管理

(1)外汇方面。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数据,并结合贸易信贷报告信息,设定较为完备的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时间内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程度,将超阈值企业自动列入重点监测库,并对超总量核查指标和专项监测指标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2)本币方面。RCPMIS系统采集企业的进出口与收付汇数据,监测指标相对简单,主要监测资金流和货物流的拟合程度,缺少专项监测和总量核查等预警指标。

3、违规处理

(1)外汇方面。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存在违规或异常的企业可以下调分类考核等级,并视违规情况移交检查或其他部门处理。

(2)本币方面。尚缺失对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支违规业务的处罚依据;如有违规行为,将被总行纳入“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但被列入重点监测的企业按年调整,时间过长,往往滞后于市场主体变化,弱化了监管效果。

二、货物贸易本外币监管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一)本外币监管分离,削弱监管效率。本外币分割的监管体系无法满足主体监管需求,无法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进而削弱监管的效率。如对于B类企业,外汇局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即要求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均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要求其在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但是若B类企业选择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即使不做贸易信贷报告,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或进一步问责;同时,人民币收入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且收入金额也不受可收汇额度的制约。因此,如果B类企业借助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弱化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削弱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效力。

(二)业务审核松紧不一,易产生监管政策漏洞。以人民币NRA账户为例,由于人民银行对人民币NRA账户购汇的政策适用及业务流程尚未明确,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政策把握尺度不一,在履行购汇的贸易真实性审核职责及购汇数据报送的准确性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也为不法企业进行违规套利活动提供了可能。如某境外企业开立人民币NRA账户,仅一年时间累计发生跨境人民币收入67.36亿元,并通过外汇NRA账户购汇支出56.63亿元。从收入来源和支出流向来看,其大额人民币收入均来自其自身境外账户,而绝大部分购汇资金去向均为企业境外账户或银行中间账户。从收支日期看,发现同一交易日的收支金额基本一致,呈现典型的境外资金境内购汇“一日游”。若以CNH-CNY即期汇差150点来算,其一笔6亿元的“一日游”即可获利约146万元,企业累计获利逾千万元。企业借贸易之名利用人民币NRA账户进行违规套利,一方面虚增了贸易购汇规模,放大了贸易外汇资金流出性偏离度;另一方面扰乱了人民币汇率价格形成机制,误导市场预期。

(三)违规成本不同,扰乱跨境资金正常流动。市场主体利用本外币政策差异和较小的人民币业务违规成本,根据境内外利差、汇差选择结售汇时机和地点来获取价差收益,将原本在境内完成的结汇或售汇交易向境外转移,加剧了跨境资金波动性。如,2015年下半年在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市场主体境内购汇境外结汇进行跨境资金套利,加大了外汇资金流出压力。

三、货物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构想

(一)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资源,有效实施本外币跨境收支的一体化统计分析与监测预警,融合负面清单、异常交易项目或资金流动渠道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发现异常线索和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二)推进本外币账户一体化改革,实现系统对接,加强账户信息的主体一体化监测分析。目前,本外币账户管理的尺度不一割裂了监管主体资金的内在关联,本外币账户系统的分立监测状态不利于对跨境资金的甄别、印证分析及对可疑线索的跟踪检查。为此,需实现人民币、外汇账户系统的对接,搭建信息交互平台,促进一体化监督管理。

(三)初步构建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预警指标体系

1、从监管方向和重点来说:考虑到跨境人民币业务承担着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功能,因此需综合考虑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的预警指标对应不同的风险程度,同一预警指标在不同的阈值内代表不同的风险水平。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水平,分别设置监管方案。如当面临重大风险时,对应最高级别方案,这时经济金融形式可能十分严峻,需要政府部门人为干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行政手段遏制资金的不正常流出入。

2、从具体监管措施上来说:主要分三个维度进行监管:(1)通过建立宏观指标及阈值,确定跨境资金重点监测方向。宏观指标主要是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同样会对这两个指标产生影响,通过这两个指标能从整体上衡量本外币跨境資金流动的趋势;(2)通过建立中观指标及阈值,确定货物贸易资金重点流动渠道。设置中观指标的主要目的,是在宏观层面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异常流出流入的主要渠道,从而优先监管对资金流动影响较大、变化波动幅度明显或异常的重点业务;(3)通过建立微观指标及阈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为准确定位异常交易主体,需进一步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重点渠道下的微观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重要性分析,通过判断企业重点交易项下的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变化;另一方面是运用异常指标找出货物贸易跨境收支行为异常、业务违规风险较大的企业。

猜你喜欢
本外币监管
2020年河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
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监管探讨
对强化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思考
监管
河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本外币利润表
河北省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