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为共同生活,理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吗

2018-03-21 05:22
伴侣 2018年3期
关键词:清偿果品经营权

问:

于某在城里经营一家果品店,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本。他用自己积攒的钱,从乡信用社又贷了一部分款,回村里办了一个果品店。开始生意还好,后来因为互联网+营销盛行,于某不懂网络经营,果品店生意变得惨淡。无奈之下,他通过招标下田经营土地。后来贷款到期,银行不断来催债,说如果再不还债,就要收走以抵押方式通过招标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了保住土地,他和妻子合计假离婚,把土地经营权给妻子。这样银行再来收债,以贷款写的是于某一个人的名字让他们找自己要。请问这样能行吗?

答:

于某的这招不灵。贷款虽然只写了他自己的名字,可是这笔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于某夫妻家庭生活。就此《婚姻法》在第17条、第41条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等财产歸夫妻共同所有。亏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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