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有效性评价★

2018-03-22 07:10周泽权李顺玉
山西建筑 2018年6期
关键词:独立性评判装配式

周泽权 李顺玉 丁 一

(北方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北京 100144)

0 引言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产能过剩。之后各省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陆续出台装配式建筑相关支持政策,制定装配式建筑区域发展目标,并从项目落实机制、标准规范制定、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配套措施,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政策目标的有效实施对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保障。为解决当前政策目标缺乏量化监管指标这一问题,本文作者已在《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初探》[1]一文中,通过提取装配式建筑中相关政策关键词,运用网络分析等方法建立了一套针对各地区政策达成情况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的监管指标体系。然而上述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尚未得到验证。本文将采用独立性、全面性、简约性、科学性、层次性[2]5个指标对上述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判,并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建立有效性评判矩阵,最后通过将专家打分的数据代入有效性评判矩阵,实现上述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有效性的评判。

1 模糊综合评判法

模糊综合评判法是在模糊环境下,构造等级模糊子集,将多个反映事物的指标进行量化,然后利用模糊关系合成原理,对评判事物进行综合性评判的一种方法[3]。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1)建立评判指标体系。

本文作者通过提取装配式建筑中相关政策关键词,运用网络分析等方法建立了一套针对各地区政策达成情况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的监管指标体系的特点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2)建立评判对象的评判指标集。

根据指标体系构建的一般原则结合该套指标体系,选取独立性、全面性、简约性、科学性、层次性5个评判指标进行有效性评判,即U=(独立性,全面性,简约性,科学性,层次性)。

表1 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1]

3)建立权重集。

为简化分析,本文假设以上五个评判指标对有效性的贡献度相同,所以令各指标权重一致,即:A=(0.2,0.2,0.2,0.2,0.2)。

4)建立评语集。

假设有效性评判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则评语集V=(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并对5个评判指标赋值,可得:

F=(95,85,75,65,55)T。

5)建立单指标评判矩阵。

对独立性作单因素评判,确定独立性对抉择等级V=(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的隶属度,由此可得独立性B1的单因素评判集:

B1=(b1,b2,b3,b4,b5)。

同理可得,上述U中5个评判指标的评判集构造得到总的评判矩阵:

6)模糊综合评判。

权重集A和单指标评判矩阵B已知,综合评判采用模糊数学中的合成算法进行,得到评判指标对于评语集V的隶属度:

R=AB

(1)

再利用向量乘积,即可计算出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有效性的模糊综合评判值[4]:

Z=RF

(2)

2 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有效性

本文通过制作调查问卷,就本论文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中5个评判指标请专家进行打分,得到其对有效性的评分。调查问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专家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专家所在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状况,第三部分是对本论文提出的监管指标有效性的评分。参与打分的4个专家均任职于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1人工作年限5年~10年,3人工作年限10年~20年。并且,专家中2人对装配式建筑比较了解,2人对装配式建筑非常了解,从而保证了打分数据的可信度。

统计5个指标得分情况,全面性和简约性得分较高,独立性和科学性次之,层次性最差,如图2所示。

两位专家就层次性不足阐述其原因,其一是关于指标体系中“示范工程项目数量”指标,没有就不同层面的示范工作进行深度细化;其二是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主体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认识程度,如开发商,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等。另外有专家就全面性提出补充质量监管内容的建议。

本文采用专家意见百分比统计法,例如4个专家对独立性的评判结果为:2个独立性优秀,0个独立性良,2个独立性一般,0个独立性较差,0个独立性差。则独立性对V的隶属度为:

B1=(0.5,0,0.5,0,0)。

同理,可得到有效性其他各项指标的隶属度,则:

将单指标评判矩阵B和权重A代入式(1),得出:

即有效性评判结果为:R=(0.55,0.2,0.2,0,0.05)。

将评判结果R和F代入式(2),得出:

计算结果介于85~95之间,因此该指标体系有效性的评判等级为“良好”,这意味着本文作者基于政策文本建立的监管指标体系基本上较好地反映了装配式建筑量化监管需求。但评分接近“良好”等级的下限85分,说明前述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3 结语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法和专家打分验证了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得出等级为良好,说明政府可采用该套指标体系监管各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状况,并通过政策预期目标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实时对比,进而采取相关纠偏措施,实现目标达成率。

综合考虑专家建议,该套指标体系仍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一方面,基于政策文本分析提取指标,无法考虑到政策指标的发展性,例如:2017年12月12日出台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合并了“预制率”和“装配率”,故该套指标体系应将两个指标归于一类,政府只需监管“预制装配率”指标即可。因此,该套指标体系应在已发布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推测并分析政府未来关注方向。另一方面,只有部分省市开展了省内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故“试点城市”不能概括所有省市。该套指标体系还需确定能够概括各市政府关注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的指标界限。

[1] 李顺玉,丁 一,周泽权.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装配式建筑监管指标初探[J].山西建筑,2017,43(35):216-217.

[2] 刘 仁,卞树檀,于 强.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3,21(1):34-36.

[3] 杜 栋,庞庆华,吴 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与案例精选[M].第3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4] 谷 琳.建筑节能标准评估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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