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延伸与指定管辖的衔接应用

2018-03-22 11:40王云岗
经营者 2018年3期

王云岗

摘 要 回避与管辖是我国诉讼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是保障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实践中涉及大量的回避及管辖的实务问题。本文分析了诉讼中涉及的回避与管辖问题,并就特殊情况下法院及法院组成人员整体回避涉及的管辖作了阐述,旨在明确特殊情况下回避及移送管辖的法理依据及程序規定的衔接。

关键词 回避制度 管辖 衔接应用

一、回避制度简介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朝,规定审判官与被审人员有亲属或仇嫌关系的都应回避。《唐六典·刑部》中写道:“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申请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时间以及效果。

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案件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先入为主,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偏袒一方、压制一方,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它既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疑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从制度上避免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保护审判人员不犯错误,维护审判权威。

二、回避制度主要内容

(一)回避人员范围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二)回避的种类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回避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指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定回避条件,说明理由,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退出案件的审理、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二是审判人员等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按法定条件自己申请回避,退出案件有关工作。

(三)回避的条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回避的条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审判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审判人员的利益。比如审判人员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二是审判人员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等和本案当事人是交往深厚、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邻居、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不得不考虑审判人员判断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当事人申请回避期限、形式和后果

提出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应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宣布开庭规则及庭审纪律,法庭会预先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回避的情形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当事人才知道或才发生,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比如案件开始审理后,某个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送礼或者进行某种违反法律、法院纪律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当事人便可以在案件审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回避申请。规定申请回避期限,主要是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利,影响案件及时审理,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才发现的回避事由影响公正裁判的,则可以回避事由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既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也可以向庭长或院长提出。申请时应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及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当事人申请回避之后,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判或其他工作。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仍然可以行使职权,以保证案件正常进行,比如涉及财产的案件,当事人要转移财产、毁灭证据,需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的,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采取必要措施。

(五)回避的决定

申请回避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方能决定是否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回避申请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回避条件的也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或不准以回避申请的决定,都必须向当事人宣布。如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原作出决定的人员或组织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再暂停执行职务,可继续参与本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回避制度的延伸

根据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实施回避制度在法院内部就可以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就超出了审理法院的范围,这就涉及回避制度的延伸适用问题,如当事人对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所有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或法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被起诉到本院回避问题。例如,某基层法院甲将自己的办公大楼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王某负责具体施工。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王某将建筑公司起诉到甲法院审理,法院受理后建筑公司以法院判决结果与甲法院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甲法院整体回避。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被申请法院的所有审判人员都因回避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这就涉及法院管辖与管辖转移的问题。

四、诉讼管辖

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将管辖分为:

一是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是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是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四是指定管辖,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需要,保证案件被及时正确地裁判。

五、回避与案件移送的衔接适用

根据以上法定分类,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在学理上又被归类到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指定管辖与申请回避延伸适用有直接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分为三种:一是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均须回避;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三是因法院本身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被起诉到本法院须回避。

第三,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实践中,整个人民法院的全体人员均需回避的情形极少发生,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确实是存在的。主要有两种回避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形发生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指定其他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直接提审案件管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表述。二是法院本身需要回避使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无法行使审判权,也就是法院本身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而成为案件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同样需要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管辖或者依法提审。但两者回避主体不同,前者是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因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后者因法院须回避使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不能行使审判权。后者这种以法院为主体的申请回避,产生的管辖权转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尚有争议,但根据“公平原则”及“任何人不得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法院应回避。

上述回避特殊情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随之就是移送程序。必须注意,移送与移送管辖存在性质、作用及程序的不同,应加以区别,以防混淆。

六、结语

涉及法院及法院全体人员回避情形,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裁定管辖将案件移送审理,以保障案件正确审理,维护裁判权威与公正。

(作者单位为大屯煤电公司法律事务部)

参考文献

[1] 陈桂明.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