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探讨

2018-03-22 11:40范向阳
经营者 2018年3期
关键词:磋商

摘 要 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过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最终形成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试点方案 省级政府 磋商 民事调解

一、由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适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范围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方案对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案件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对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发生系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追究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途径

环保部负责人解释方案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三、与赔偿义务人的磋商机制

(一)磋商的运用意义

磋商设计虽不是必经程序,环境损害赔偿的最终目的是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早的修复。由于其专业性强,引入磋商机制,由省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但节省了时间、人力和物力 ,也解决了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涉及专业性不强的问题。

(二)磋商的适用

在方案公布实施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6月30日首发了地方政府《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者行为,为绍兴市辖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磋商提供了执行依据。

第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适用条件。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达到需要赔偿的程度,启动磋商:一是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与生态破坏事件;三是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四是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应当赔偿的事件。

第二,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过调查以及评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程度,需要赔偿和修复的,在明确赔偿义务人后,启动磋商程序。一是启动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各地规定的损害赔偿程度,明确了赔偿义务人后,作为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就可以启动磋商程序。二是书面通知赔偿义务人磋商,送达磋商的赔偿意见书磋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在启动磋商时应当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确定答复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磋商过程中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由法院、律师提供法律支撑,检察院到场进行法律监督。三是签订协议书并司法确认。就磋商结果签订协议,协议条款应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证据及赔偿理由;双方对鉴定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的意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与结束期限;在协议条款中还应当明确双方意见一致,申请管辖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样是适用于调解结案的。

(一)遵循民事訴讼法的规定调解原则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调解方式,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以省级政府为权利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应当遵循这三项原则。

(二)赔偿权利人应当以不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责任为前提进行调解

我们知道虽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方法应当与其他涉及金钱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方法相区别。权利人同意调解的前提应当是,在不弱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的情形下方能进行调解。

(三)经过法院调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形成的调解内容应当在省级法院网站上进行公告

方案实施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出台了《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过法院调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内容应当由审理法院在其所在的省级法院网站上或者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以30日为宜。

(四)发放民事调解书

公告期满后,如果公众没有异议,审理法院则进一步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放民事调解书,确认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果公众存在异议,审理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作者单位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范向阳,男,江苏靖江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公司事务,环境保护,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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