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2018-03-22 11:43罗宇航
中文信息 2018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

罗宇航

摘 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冲突,如何对其予以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就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两种权利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法律冲突 协调应用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1-0-0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仅更加注重自我意识的追求,也越来越注重人格的独立,力求最大化保障自我权益和利益。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虽然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让隐私权和知情权更好地协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利益的冲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与此同时享有最大的利益,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权益变的多样化。知情权不仅仅是公民人格利益,更是公共利益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热情不断上升,知情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隐私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它的利益属性是个人而不是公共群体,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以及信息,与外界信息具有隔离性,具有自身封闭的特性。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公民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公民不仅仅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还要求获取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这无疑让两者之间存在了矛盾隐患。除此之外,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明确公民的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协调发展的目标。但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经常会发生由于认识上的不全面而导致的立法上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地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

1.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协调原则,以实际冲突情况为前提

在公共范围内,当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需要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在隐私范围内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结合利益平等以及相互宽容和包容的道德素养,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利益平衡,切合实际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针对知情权与隐私权两者之间的矛盾或者冲突,重在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不仅仅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要达到两者平衡利益的发展。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两者是同样重要的,缺一不可。

2.国家公务人员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分析

在公民与国家公务人员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国家公务人员在涉及到政治生活的有关隐私权的内容时应有所减少。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自身的信息以及学历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国家公务人员来说,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其公务活动。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到其政治晋升以及选举等民主权利。由此可见,公民有权利了解国家公务人员的任何对公务活动有影响的私人信息。比如,在美国当事人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政府决策的产生时,会使得公民的知情权与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加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时期,相关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在政治领域又缺乏民主监督,这种现状下适当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分析

面对社会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现象,西方国家主要以“公众兴趣”为依据,公众可以根据个人的感觉进行选择,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然而“公众兴趣”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其限定界限不是很明显,为了避免滥用“公众兴趣”而实现自己个人目的的现象发生,我国并不提倡这种方式解决冲突的方式。社会公众具有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多的特性,对于不同种类的界限进行限定,无疑加大了对人力、物力的消耗。我国在解决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问题时可以选择性的借鉴西方的做法,主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明确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以实现对这两项权利的有效保护。

4.自然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分析

针对自然人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问题,需要正确的权衡权利体现的利益属性,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最小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以及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非亲生子女需要对其亲生父母的信息进行了解,但是这又对亲生父母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遇到这种情况,非亲生子女以及收养子女应在较小的范围内获知其亲生父母的信息以及情况,对亲生父母的信息应进行保密处理,使子女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又不侵犯亲生父母的隐私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是需要通过社会视角进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权衡两者之间利益,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协调与稳步发展。

结语

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者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矛盾之处,但是通过利益的平衡与协調是能够实现和谐发展的。公权范围内需要对公民知情权予以保护,私权范围内则需要对隐私权予以优先保护,只有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两种权利的平衡和协调,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两种利益的最大化与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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