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

2018-03-26 12:14毛超铭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内涵

毛超铭

【摘 要】隐私是每个社会公众都拥有的一项事物,其主要指个体不愿意被他人了解的私人信息,比如个人的日记信息、聊天信息等等。而隐私权就是指个体拥有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利,目前主要指隐蔽权和利用权这两种。本文主要就隐私权涉及到相关概念进行解释,希望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的实质内容。

【关键词】隐私权;内涵;人格权

一、隐私的含义

针对隐私的概念界定,国内的法律界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是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第一,隐私代表的是个体不愿意被他人所知道或横加干预的私人生活,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处理私事这三方面内容都属于隐私的范围;第二,隐私是指个体私生活或者个人私人信息不会受到其他人的非正常干扰或者非正常搜集、公开等,这种观点主要将隐私分为两个方面,即私人生活的宁静和私人信息的隐秘;第三,隐私主要是指个体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晓的信息;第四,隐私又称私生活,其将个人生活与公众活动做了一个明显的区分,隐私代表的是与公众生活无关的事项,比如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和私人的所有信息等;第五,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领域。其主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属于无形隐私;二是个人私事,属于动态隐私;三是个人领域,属于有形隐私。

针对以上的各种观点,笔者再结合自己对于隐私的理解,主要认为隐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首先隐私是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也就是隐私不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比如个人的财富、个人的住址等信息;其次是隐私属于个人不愿随便向社会公开的,其中“不愿随便”是关键信息,换句话说,有的隐私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别的人,比如亲人或者亲密的朋友等,愿意主动地向他们公开,那么这类公开的信息其实也属于隐私,它只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公开而已,所以这些知悉隐私的人也不可将这类信息进行随意的传播,否则就可以视作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隐私权的含义与客体

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含义和客体界定同样有不同的争论,主要也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隐私权代表的是个人有权利不向他人公开自己的私生活;第二,隐私权是指个人可以凭借个人的意志来支配个人的信息,这些私人信息要符合两方面特点,一是其完全属于单独个人,二是其与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第三,隐私权是个人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或者活动不会被外人无理由的横加干预;第四,隐私权是当个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不愿意被他人打扰自己私生活时,他人就不能以非法的手段来干扰、搜集和传播自己的隐私,否则就算作侵犯了个体的人格权;第五,隐私权是个人的私事和秘密,在没有征求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进行公开的权利。第六,隐私权是指个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志来决定他人是否可以了解自己的私人事务或者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私人事务进行干预,所以这种观点将隐私权视为一种选择权。

在明确隐私权的含义之前,首先要明确隐私权的客体是什么。国内关于隐私权客体的相关研究目前还不太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私人的信息就是隐私权的客体;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含几方面内容,分别是个人安定的生活环境、个人的信息以及信息的相关载体,比如存放个人信息的日记、档案等等;第三,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指个人的信息、个人的活动场所和个人的生活领域这三方面内容;第四,这种观点就相对比较直接,其认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本身。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隐私权客体的概念界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其将隐私权客体的概念与隐私权对象的概念混为一谈,甚至很多观点是直接从对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中提取的隐私权客体的概念界定,显然这种观点是非常草率的。实际上,人们之所以在生活中强调每个人都拥有隐私权,同时会对个人信息被公开存在反感情绪,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个人的信息被其他人了解以后,可能会造成个人的尊严和私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应当由信息主体来决定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否被公开、何时被公开、怎样被公开、对哪些人公开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混淆隱私权的对象和隐私权的客体的相关概念,隐私权对象的意义比较直接,就是指个人的私人信息,而隐私权的客体则代表间接的含义,就是指个人的私人信息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所以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隐私(所体现的)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那么隐私权的客体就应当被定义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信息背后所代表的利益,主要可被大体分为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两方面内容,直接利益包括人格独立和个人尊严等,间接利益指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所带来的好声誉、社会交往的便利以及涉及的经济利益等。

三、隐私权的内容

同样,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国内学者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隐私权的内容可以分为隐私权和公开权这两部分内容;第二,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个人隐私,使其可以不受他人随意侵害的权利以及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来披露个人隐私的权利;第三,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可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第四,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和利用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属于一直在变化的内容,其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发生内容的调整。笔者认为,现代隐私权的内容可以分为隐蔽权和利用权这两个方面。隐蔽权,是指主体在一定条件下防止他人或某个群体主动获取个人隐私的权利。利用权,是指主体就其个人的信息进行利用的权利,主要包括自己利用的权利和许可他人进行利用的权利。当然,主体行使个人隐私的利用权,并非总是为了获取利益,有时也为了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获得好的声誉,为自己的社会交往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杨立新.人 格权与新闻侵权[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2] 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

[3] 刘德良. 论隐私权[J].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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