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团体标准出版现状及影响

2018-03-27 18:25刘峰峰赖喜平
传播与版权 2018年2期
关键词:推荐性出版单位国家标准

刘峰峰 赖喜平

一、团体标准的概念及发展趋势

(一)团体标准的概念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1]。团体(associatio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我国团体标准化方兴未艾。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忽略了团体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在法律上也未给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未赋予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权利和职责。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以后,由于市场的需求,已经有一些团体在开展制定标准的实践,并形成了一批团体标准指导成员单位生产、经销、使用、进出口等业务。[2]

为适应市场形势,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团体标准的主要目标和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法律名义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4]

(二)团体标准的发展趋势

团体标准作为标准化体系结构中的新兴事物,一经推出就受到市场广泛欢迎,作用日益显著,地位越发重要。

(1)团体标准的作用日益重要。团体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可以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制定。这说明团体标准作用显著,可以提供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对日新月异的产品或者服务等标准的需求。

(2)团体标准制定范围越发广泛。随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核程序越来越严格,以及制定内容的严格界定,团体标准由于其灵活性的特点,也不会仅限于补充义务,制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涵盖工业产品、服务、环保等各个领域。

(3)团体标准发展迅猛。从2016年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至今不足两年时间,据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透露,截止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通过之日,国家标准委已部署启动了39家社会团体试点,共有984家社会团体在平台上公布了1817项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渐成声势。[5]

二、原有标准出版法规和规章及目前出版现状

(一)目前关于标准出版的法规及规章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并没有规定标准出版的相关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标准出版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是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1997年颁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实施条例》规定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这说明标准的出版一般都是在有相应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

(二)目前标准出版实际现状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但是也有些例外,如核行业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这两个机构其实并没有出版资质,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探究。

(三)团体标准目前出版现状

由于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主体有权自行组织出版,只是出版单位没有具体明确。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标准文本的印刷等工作。《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协会标准由本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协会都委托专业出版社出版团体标准,在我供职的中国质检(标准)出版社,仅在2016年就出版过不下50本不同协会的团体标准,如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的、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就出版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也有协会自行找印刷厂出版的。

三、团体标准对标准出版的影响及对策

如前所述,随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法律上给予了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参考国外现状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团体标准作为标准体系中重要一环,未来完全有可能成为行业内应用最为广泛,作用最大的标准。

(一)团体标准对目前标准格局的影响

(1)国家强制性标准数量会急剧下降。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制定仅限于公共性比较强,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领域,如食品、医疗、环境、安全等。在2016年,国家组织41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政府对13290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开展了整合精简评估工作,标志着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全面完成;例如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7号文发布了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通知;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19号文发布了关于废止《大气中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卫生标准》等1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2)国家推荐性标准体系不断优化,数量也会大幅下降。在2016年,国家全面部署10万项“存量”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只有50%通过了评估予以立项。另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强调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要求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基本实现了免费公开,已免费公开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共21169项,占全部国家标准约三分之二;目前,行业标准涉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地方标准涉及31个省(区、市)。目前已经有一些部门公开了其行业标准,有近一半的省(区、市)也公开了其地方标准。

(4)出版标准的单位更多了,事实上造成了1997年制定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作废,出版社之间关于标准出版的竞争越发激烈。原先就是各部委专业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中国标准出版社被授权专业出版国家标准,现在由于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自行组织出版,只需要标准版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就表明,原来没有资格出版标准的出版社或者印刷单位,都可以出版团体标准。

(5)无纸化出版会越来越普及。新型媒体的快速发展和对环境无污染特性,有些协会采用无纸化出版团体标准,不需要到传统出版单位出版纸质文本,标准内容可以在协会网站、团体标准信息发布平台或者公众微信号查阅。

(二)编辑如何应对团体标准出版

笔者早在2000年就与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沟通过CECS标准在我社的出版,当时并没有团体标准这个概念,只是认为该标准版权属于中国工程建设协会,理所应当认为要出版就得获得协会的同意。

(1)不断学习,掌握政策。通过自学、老师辅导和专题培训等各种方式,编辑应了解标准出版规定,掌握标准出版规则,并积极主动地学习理论知识,尽量成为标准专家型的编辑,提高工作成效和质量,适应团体标准出版要求,进一步为社会服务。

(2)尽管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数量少了,强制性标准数量也会大量下降,但是有效标准数量会增加,标准的出版更看重出版单位的资质、品牌和编辑个人的素质,市场竞争最终会集中在老牌标准出版单位和系统内出版社,编辑作为个体也会大有作为。制定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既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制度保证(比如:标准制定程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还需要按照GB/T 1.1以及相关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将技术内容转变成标准化的语言。部分社会团体虽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及制度保证,但是制定的团体标准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标准审定过程过于简单,表述较为随意,结构层次混乱,标准整体缺乏严谨性。这都给出版单位及编辑个人提供了服务的空间。

(3)团体标准今后可作为标准合订本出版的内容。由于团体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制定主体的专业性,团体标准在行业内影响会逐步增大,作为标准合订本没有理由不把其收录。这就需要编辑重新建构业务合作关系,除了联系传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外,还需要积极沟通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即相关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4)在手册出版时,团体标准中的重要技术指标等内容需要一并收录。手册里收录的内容一般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团体标准日益成为主流标准的时候,专业手册编撰的资料来源也一定是团体标准。编辑就应该有意识及时与作者沟通,提醒资料来源的完整性,使手册出版更为全面。

(5)从整个市场环境考虑,团体标准的发展也必将确立图书出版机构的企业身份,培育合格的图书出版经营主体,逐步取消政策优势和行政束缚,还以企业的本来面目,提高出版企业的市场地位。

四、结语

团体标准在我国是新兴事物,但是发展迅速,势头良好。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但是传统标准出版单位可以发挥标准化人才优势、标准出版规则优势和标准宣贯培训推广优势,在日益竞争激烈的标准出版市场占得先机,推动团体标准的有序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团体标准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1.

[2]逄征虎.团体标准大有可为[J].中国环保产业,2016(12):24-27.

[3]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S].2016-0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5]徐风.国家标准委副主任谈标准化法“大修”[J].质量与认证,20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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