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设计主客体关系建构

2018-03-29 00:43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梵高艺术家艺术

张 波

(安徽大学 艺术与传媒学院,安徽合肥230011;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影视艺术系,安徽合肥230011)

1 设计、艺术、技术

从我国学科分类看,“设计学”被列为“艺术学”的二级学科,说明设计与艺术有着密切的关系。设计是一种鲜活的艺术形式,往往被视为一种目的性、功利性强的艺术。王受之先生在《世界现代设计史》中对“设计”解释有动词与名词之分,即设计是个动态的构思过程,又是执行策划的具体形式。艺术则是客观物象通过作者情感体验的审美活动过程,是一种感性的过程。情感和想象是艺术的基本特征,情感左右艺术家的想象,想象的再现则表现艺术家的情感,所以艺术是“想象中实现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互相对象化”[1]。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艺术是我,设计是他”已经成为基于“美”的两个相互独立的活动体系。

艺术一词最早出自《后汉书·文苑列传》,“校定东观五经、诸子传记、百家艺术”[2],其中“艺术”是指六艺和数术等方面技能,和当今“艺术”含意不同。英语中艺术“Art”是为了有效达到一定的生活目的,通过加工形成某些材料,生产出可观成果或作品的能力或作为活动的‘技术’被统称为艺术,与现代所讲的“艺术”概念也不尽相同。直到17世纪艺术的美学问题和概念开始从技巧或技艺的哲学中分离出来[3]26。由此可见,从强调“术”到注重“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在“艺术”这个词语的根源来看,都有相似的指令与界定。虽然对于如何认识“美”与“术”的关系,在美学与艺术学中依然存在许多争议,但“艺术”终归是一种审美创造活动,是情感活动的过程,是人类创造出的文化生活之一,是从业者的一种“人生价值”和“文化价值”[4]。

2 “艺术是我”审美需求与建构

罗丹曾说“艺术就是感情”。艺术是感性的,他给人的是美感与享受。艺术是为我,为共性而个性,从而达到人类精神升华,这才是艺术的真目的。艺术更注重于个性的展现与个人风格的养成,艺术家在进行艺术活动时个人的感情始终贯穿于创作过程之中,不管是意识形态的艺术还是本体形态的艺术,都是艺术家精神性创造现象,这些就是所谓的“艺术是我”。《星月夜》是后印象主义画家梵高的著名代表作之一,也被认为是梵高“想象”出来的最美妙情景。整个画面以弯曲长线和破碎短线交织而成,这种“虚构”的奇幻景象显然已经脱离现实,纯为梵高自己的艺术情感再现。画面不是对周围物象科学的研究,而是不羁的激情表达,色彩与形象敏感而不稳定,是强烈感情的创造性尝试。正如梵高给弟弟提奥的信中写的那样,“当我画一个太阳,我希望人们感觉它在以惊人的速度旋转,正在发出骇人的光热巨浪……如果生活中不再有某种无限的、深刻的、真实的东西,我不再眷恋人间”。日本艺术家草间弥生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手法也带有浓厚的个人风格和印记,其无限重复的圆或点的形态,强调对比的色彩,大面积的覆盖和包裹一切东西,重复与不断重复,交织与不断交织,构成了草间作品强有力的特点。圆点、植物、网状、镜子、繁殖与性这些普通而平凡的东西,草间将它们融进自己的艺术作品,诉说着内心世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语言。正如草间弥生所说:“我把最高的想象力,放进我的艺术里……”。不论是梵高还是草间弥生,我们都可以清晰的体会到艺术的主观性。艺术虽在它的创作时期与物象纠缠在一起,但是一经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融进了艺术家的思想,它就变成了极具社会象征意义的精神现象,即“艺术是我”。

3 “设计是他”审美需求与建构

墨子曾经说过:“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长安,然后求乐”。其深刻表明人与物之间及“美”“乐”的关系。而“设计的本质是解决社会上多数人的共同问题”,其出发点在于服务社会,即为人造物,他是“为人造物的艺术”[3]55,所以功能性与审美性是设计师考虑的核心问题,而功能性是首要的,即设计是以实用为目的。当我们对产品的审美需求日益增强审美意识也就介入了设计,也只有“发生审美的需求之后,设计才有了艺术的成分”[3]65-66。虽说艺术并不是设计与生俱来的品质,但当我们拥有了审美意识之后,艺术便成为设计中不可或缺的品质。

任何事物都具有形式,设计的功能性与审美性也是通过形式来表达。别林斯基曾说“现实好似地下未经洗炼的纯金,艺术则是把这黄金洗练出来,融化在优美的形式里”。形式是内容的组合方式,设计在艺术中主要表现为形式美,形式美首先是表现内容的外部形态,形式与内容必须是同一载体,形式与内容不可分解;其次形式美具有鲜明性,能够使观者先于内容被感知,这也是当我们看到一个物体时,首先感知到的是物体的颜色与外观;其三形式美必须以物质化表现出来。除此之外形式美是令人赏心悦目的,是具体可感知的外在形象,但设计中形式美的前提是实用的,这就是“设计是他”。如根据人体工程学人的坐姿有五种,座椅的承载设计也就以此为标准,即“设计是他”。虽然现代座椅的设计有不计其数的种类,其主要是材料、技术的革新与设计师们所倾注的情感因素。

4 艺术与设计审美反映与审美建构的辩证统一

艺术源自生活,设计是艺术的一种展现形式,设计与艺术之间并行不悖,既有区别亦有关联,不能相互替代。关于设计与艺术之间的关系,原研哉在《设计中的设计》就提到:“艺术是个人意愿和想法对社会和生活的一种自我表达,它源自社会与生活;设计的实质是发现一个大多数人都遇见的问题,尝试去解决问题的过程。好的艺术设计既需要满足设计的使用功能,同时也要实现艺术的自我价值”[5]。由此可见,艺术与设计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但设计师应当具备艺术家的造诣,将艺术的修养在设计中得以体现。

设计中的艺术是一种“实用美术”,实用美术也曾被称之为“工艺美术”,即工艺加美术的意思,是一种与实用功能相联系的应用艺术,它与一般意义上的“造型艺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是绘画与雕塑,但与建筑艺术很相近。虽然绘画与雕塑也受材料与工艺的牵制,如水彩画依赖颜料、水彩纸;国画依赖宣纸、国画颜料;油画依赖于油画颜料与专属画布;雕塑则依赖青铜、大理石等材料。但是艺术家并不考虑作品的实用性,而是通过载体及材料来表现某种主题思想,这就是所谓的“精神产品”“纯艺术”。设计具有“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的本质,诚然一些实用美术也会在局部绘制或雕刻些纹饰作为装饰,如明代的宣德炉,但其造型、纹饰都源于典故,且整个制作过程必须由某一机构监督督促之下,按照某一程序完成,这样的工艺美术并不不能称之为设计。诸葛铠先生在《设计艺术十讲》中也阐述了“设计必须是人工创造的产物,并有使用价值,这就不同于单纯的自然物或历史的叠加,也不同于纯粹精神产品,是可知觉产品的物化,在给人以美享受同时也有别于纯技术产品”[3]101-102。由此可见,除了实用性以外,艺术与设计具有同一性。

5 结束语

设计是一种为人造物的艺术,设计在科学技术与艺术、再现与表现、实用与审美之间是独树一帜的。也就是说,设计具备不可否认的艺术性,但又和实用性不可分离,是艺术中特殊类别。但在设计与艺术的认知上,我们不要将设计当作艺术活动来看待,把“设计当我”,夸大精神功能,混淆两者最终的目的;也不要把技术混同于设计,盲目夸大技术成分,这种忽略设计中的审美性,完全注重功能性,掩盖设计中的美学的成分,最后会流于技术设计的功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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