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闭合圆形线状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1例

2018-03-30 02:43
法医学杂志 2018年1期
关键词:线状块状创口

崔 彦

(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吉林 延吉 133000)

1 案例

某女,58岁,某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他人用拖把的不锈钢管状杆戳伤左侧面部。当日至当地医院就诊,查体见左眼眶外侧有约2.5 cm×2.5 cm圆形皮肤裂伤,外侧伤口深达骨质,已清创缝合。以“左眼眶外侧皮肤裂伤”收入院,给予抗感染、活血化瘀、对症处理等治疗10d。

伤后3个月行法医学鉴定,查体见左颧弓处(左耳屏前)有5.9 cm×0.1 cm闭合线状瘢痕围成的球形皮丘(图1),皮丘高0.3 cm,基底部直径为1.9 cm(面积为 2.8cm2),表面直径为 2.0cm(面积为 3.1cm2)。

图1 左颧弓处球形皮丘

2 讨 论

本例损伤从外表看,损伤区域似丘状突出于皮肤表面,损伤区域的中心为正常皮肤,而周边为闭合的圆形线状瘢痕,此类损伤属于特殊类型的损伤,不属于典型的块状瘢痕或者线状瘢痕,其损伤程度可以参照块状瘢痕或者线状瘢痕进行评定。而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对损伤性质的认定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面部隆起的皮丘应该被认定为平面瘢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未达轻伤,应评为轻微伤;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丘应该被认定为块状瘢痕,依照《标准》第5.2.4 b)条“单块瘢痕面积3.0 cm2以上”之规定,应评定为轻伤二级;第三种意见认为,损伤部位愈合后形成皮丘突出于皮肤表面,不是单纯的圆形线状瘢痕,而皮丘表面的皮肤是正常皮肤,不属于瘢痕组织,应将其视作闭合线状瘢痕或创口,其圆形瘢痕周长为5.9cm,可依照《标准》第5.2.4 a)条“单个创口或瘢痕长4.5cm以上”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笔者从本例损伤的成伤方式及损伤的后果分析,本例面部圆形线状皮肤裂创是由拖把杆一端的空心圆金属管戳刺所致,创口愈合后形成闭合的圆形线状瘢痕,而中央的皮肤及皮下软组织,在愈合过程中由于瘢痕组织的牵拉等机制逐渐隆起,形成了表面隆起的皮丘,但其表面皮肤为正常皮肤,故不应将此损伤视作块状瘢痕。应根据其边界,即闭合圆形线状瘢痕的长度来评定损伤程度,依照《标准》第5.2.4 a)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笔者认为,本例损伤对患者容貌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过单纯线状瘢痕甚至块状瘢痕,同时又有《标准》相关条款的支持,评定为轻伤二级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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