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2018-03-30 10:57史泽众
学理论·下 2017年9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延安时期发展历程

史泽众

摘 要: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旋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下,我们有必要回头看一看,深刻发掘中国共产党自身所拥有的宝贵财富。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革命时期与新中国建立初期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诸多历史时期中,延安时期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养分,总结成功经验,进而为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延安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发展历程;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9-0049-03

延安时期一般认为是红军长征胜利会师陕北吴起镇直至中共中央机关离开延安前往河北西柏坡的这一段时间,具体来说是从1935年10月19日至1948年3月23日,一共历时13年。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作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有其产生、形成和发展等各个历程,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仅仅揪住延安时期不放,而是应该全面看待,将目光放长远一些,在讨论延安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之前,探究一下毛泽东法制思想早期的情况。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与早期探索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主要是从毛泽东开始参加革命到1934年红军长征之前,这是毛泽东法制思想形成或者说萌芽的阶段。在形成阶段,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与他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紧密相连,并服务于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这一总目标和总任务[1]。

毛泽东最早参加革命之时,他组织了“新民学会”这一反帝反封建的进步团体,在组织该团体时,他就清楚地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故而,在1935至1945年期间,毛泽东法制思想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和发展。一是国共两党合作抗战要有共同遵守的纲领和抗战胜利后共同建国的纲领;二是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2]。

毛泽东法制思想正式形成主要是在1927年以后,即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农村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些早期初步的探索,最典型的就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几千年来,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封建王朝或者一个政权发展的棘手问题,后人之所以把1927年至1937年这十年称为土地革命时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该阶段土地问题是社会的典型问题,共产党带领人民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因此,三部重要的法律文件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以及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就是为了解决土地问题,具有浓厚的针对性。这三个法律文件反封建的特征十分鲜明,旨在消灭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将土地分给贫苦农民,进而依靠广大的贫农和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

除此以外,当时还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有1931年和1934年两个版本,但无论是哪两个版本,作为当时苏区的根本法,其有着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目标,也规定了劳动群众的民主权利,可以说这就是一种纲领,是一个总章程,正是体现了毛泽东早期对章程重要性的认识。

二、毛泽东法制思想在延安的发展与实践

毛泽东法制思想真正发展起来并进一步完善主要集中在延安时期,在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进一步成熟,并且进行了大量丰富的实践。这一时期,结合相关历史背景,主要体现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建设方面,以延安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在总结了之前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经验,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法制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与之前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这个时候仍然是红色苏维埃政权,但是,为了抗战这个大局,中国共产党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让步与妥协,不再强调诸如之前的政权归属于工农,而是变为政权属于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与党派,1935年中共中央在瓦窑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将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之后的1936年,更是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改为苏维埃民主共和国。1940年左右,“三三制”①的实施就更说明了上述变化,从改名称到落实行动,共产党尽一切努力,为了抗日,凝聚最广大的共识。从以上举措可以看到,毛泽东法制思想日趋成熟,内容不断充实,思想日益深刻,也更加全面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此处就表现出了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实事求是,不拘泥于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那一套成功经验,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有效的战略方向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现在看来,在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有下面几个比较鲜明的特征。

1.坚持反帝反封建的优良传统不动摇

前文也用了一些篇幅提到过,延安时期坚持了一些优良的传统,反帝反封建就是其中之一。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当时共产党就坚定地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做斗争,红军经过长征胜利到达陕北以后,更是如此,并且态度更加决绝,动员参与的人数也更多,影响更为深远和广大。而综观整个延安时期,除了后期的解放战争,可以发现在这一阶段“抗战”是鲜明的主题,可谓重中之重,抗击日本的侵略就是反对帝国主义。毫不夸张地说,整个延安苏区是一切为了抗战,一切服从抗战。为此,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上通过的几个文件,《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决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明确了党今后的工作重心在于战区和敌后,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随后不长的时间,国共双方根据协议,原来的陕甘苏区也变成了陕甘宁边区,作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的行政区,苏维埃的制度变成民主共和制,成立了陕甘宁政府,1937年11月,改称陕甘宁特区政府。至此,边区的法制建设才如火如荼地展开。

1935年之后的几年主要是法律的创制阶段,这一时期,由于红军刚到达陕北,立足未稳,一切百废待兴,此时,各个根据地建立的政权先后颁布了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法院组织条例,初步确立了根据地的大政方针,为边区、县、区、乡(村)各级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3]。在立法方面,坚持反帝反封建的立法思想,注重优良的传统,更准确地说反帝反封建是中国共产党一直高举的伟大旗帜。在一些具体的事件当中可以看出,比如,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于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属于宪法性文件,当中明确指出要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动员一切力量,支持抗战,反对、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态度明确;两年后的194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更加全面、鲜明地体现中国共产党一心一意抗战的决心,这是反帝。在反对封建主义方面,以土地立法为例,无论在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战争后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还是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初期的“和平土改”,始终体现了反封建主义的思想[4],在《陜甘宁边区土地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中都有所反映,前者只是说废除旧的土地关系,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归其私有,即土地私有,而后者则更为明确和具体,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指明要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至此,共产党反对封建主义就展现得淋漓尽致,愈发彻底。

所以,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总结了之前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彻底的反帝反封建运动,扎扎实实建设抗日民主根据地,筑好抗日的大后方,发扬了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传统。

2.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

我们一直强调要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并且在2013年还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足可见二者在党内的分量。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延安时期贯彻得十分深刻,并由此产生了延安精神。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特征就是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时刻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更有学者认为纵观毛泽东的一生,始终站在人民群众一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全部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毛泽东法治思想的中心内容[5]。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各个方面,在立法上,革命根据地的党和政府尊重人民代表机关参议会的立法权,人民群众及其代表,无所顾忌,不受制约和限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法律,做立法权的主人[6],彼时边区政府所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民法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其中就有类似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条款。在司法方面,毛泽东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专靠问案子的推事、审判员”,也说“我们要相信群众,敌人头上虽然没有写着反革命几个字,可是群众心理是有底的,一有坏人,老百姓马上就会发现,用不着我们动手,老乡们就会把他们抓起来。只要我们心里装着群众,处处想着群众,群众就会永远和我们在一起。他们是革命的真正的铜墙铁壁”,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到毛泽东等老一辈共产党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之情,在司法等各个方面相信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特殊作用,从而就发展出了我们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提到司法,还有一个不得不说,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②这种审判方式把党的群众路线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深入调查,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随后也在延安等地区大力进行推广,事实证明,这一审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有数据显示,1942年,全区共发生民刑案件1 832件,1943年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后,到1944年全年案件为1 244件,比1942年减少了三分之一[7]。

3.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理论性飞跃,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作为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同样也闪耀着实事求是的光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

通过对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分析不难发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毛泽东思想得以形成的思想源泉,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被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成为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问题的有力的思想工具[8]。实事求是贯穿于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抗战初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新旧法律的教条主义,或是照搬过去苏区的法律,或是照搬《六法全书》,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主观主义的表现[9],党的作风也出现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42年进行了整风运动,即现在熟知的延安整风,使全党确立了一条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使中国共产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

当然,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还不仅仅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还有从严治党、治吏,如黄克功事件①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等。

三、延安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时代的进步,正如上一小节所说,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当今,法治中国的建设全面推进,我们也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毛泽东法制思想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可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一定借鉴。

毛泽东法制思想当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延安时期,很多立法是由黨领导制定的,毛泽东科学而全面地制定法律的思想,为我国当代立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基本思路[10],同时党也在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在黄克功事件当中,对于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绝不姑息,依法处理,带头守法。现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几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同毛泽东法制思想一脉相承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毛泽东法制思想中处处洋溢,“人民”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主旋律,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全力推进法治建设。

实事求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精华,延安时期毛泽东法制思想根据当时中国的形势,及时调整战略方向,将重心转移到救亡图存,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上面,进而推动了抗日大局,挽救了中华民族。现在,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更要坚持中国实际,牢牢把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实际,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有序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延安时期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一系列法制建设,推动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对于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佘国华.论毛泽东的法制思想[J].零陵师专学报,1987(2):13-18.

[2]白明政.论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9-13.

[3]汤国光.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及经验启示[J].理论导刊,2014(7):93-95+99.

[4]张炜达,梁星亮.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制理论与实践[J].理论导刊,2009(3):8-10.

[5]梁宏坤.毛泽东延安时期法制思想研究[J].四川党史,1999(5):3-6.

[6]徐增满.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概况及其主旨[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49-52.

[7]本报编辑部.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N].人民法院报,2010-04-27(1).

[8]刘亚玲.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探源[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4):31-34.

[9]郝琦,宇赟.略论延安时期的法制建设[J].广西社会科学,2004(4):144-147.

[10]刘亚玲.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7(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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