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2018-04-02 10: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法检察机关

(兰州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宋誓杰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公益诉讼逐步被社会大众所认知并被我国立法机关所采纳。文章首先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涵,接着分析了在新环保法背景之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司法困境,最后论述了新环保法背景之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以便更好的使该项制度造福我国人民群众。

环境保护;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于资本资源开采力度不断加大,环境公害性事件频发,对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不可回避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早在2000年就有法院受理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法律明确指出破坏环境行为是对公民基本权益侵犯。针对破坏环境行为,法律赋予了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认知尚没有统一定论,不同学者拥有不同看法。但现在许多学者较为认可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团体发现环境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风险,不是为了自身或者少数人个人利益为目而是以保护不特定人公共利益为目,代表社会大众以环境遭受侵害向相关行为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破坏行为并对已经造成破坏进行赔偿诉讼制度。

二、新环保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现实困境

我国出台最新环保法继承了民事诉讼中关于公益诉讼规定,不仅对公益诉讼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公益诉讼资格也规定得更加具体,这就使得公益诉讼受理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使得2016年出现了环保公益诉讼井喷现象。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环保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障碍,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第一,环保组织数量有限,资金难以有效保障。环境诉讼周期非常长,对专业要求也非常高,要求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环境知识。在提起环境诉讼时,由于需要大量资源进行诉讼,收集证据就需要相关专家进行指导,费用非常高昂。根据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我国很多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相关环境诉讼,但是在目前为止,提起相关诉讼社会组织不到一百家而且半数以上都带有非常浓厚官方性质,例如,环保基金会、环保科学学会等等。对于一些民间组织来说,他们会员大多来自于知名企业,如果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针对本组织会员,这就出现了为了保护社会大众利益而损害自身组织企业利益,因此有些民间组织对于环境诉讼持相当谨慎态度。

第二,国家机关四个主体资格不明确。在环境诉讼中,国家检察机关可以当做准原告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来自于法律特别授权,其主要代表国家身份进行诉讼,这就使得它法律界定非常模糊,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带来了一定障碍。

第三,缺乏公益诉讼具体规则。虽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环境诉讼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权、起诉资格、诉讼范围、诉讼费用都进行了详细解释,但是这些解释并不是非常全面,而且由于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低于法律,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上进行提升,尤其是在收集相关证据方面应当给予明确。

三、新环保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构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发展主体成长机制

第一,简化成立审查程序。我国环保团体成立主要分成几步走,首先必须有主管单位进行同意,其次必须进行登记。在这样制度之下,环保组织设置往往需要通过两道关,这就使得环保组织成立变得非常艰难。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可以不断简化环保组织步骤,赋予环保组织原告权利。

第二,完善环保组织成长环境。当前,我国所有环保组织中有30%是由政府设立,这些组织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因此获得较好发展。正是由于这些组织具有政府性质,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服从政府决定,这就使得环保组织中立性大打折扣。剩余组织大部分都是民间组织,他们大多是自发组成环保团体,这些环保团体经济来源非常有限,对于环保专业领域知识涉及也非常少,相关专业人才也非常少,因此政府对于刚刚设立环保组织应当在技术、财力、法律上予以充分支持,制定专项奖励办法,支持其为了公益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诉讼,给民间组织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撑。

(二)明确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

在进行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我们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法律规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对《海洋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项法律进行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资格。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检察机关首先要确定角色定位,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具有两种不同身份,既需要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又需要做好国家法律监督者。

(三)构建多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一,一般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取得对于案件是否胜诉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在环境诉讼案件之中,举证责任分配既需要体现环保目还需要发挥环境诉讼价值,同样也决定着原被告是否占据胜诉有利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当前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我国已经颁布侵权责任法来说,环境污染属于举证责任例外情形,适用举证责任特殊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第二,以环保组织或者公民为原告适用举证责任。首先,由于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存在着较大差距,尽管社会团体具有一定能力,但是和企业相比仍无法进行抗衡,因此诉讼地位不平等依旧是现实客观情况。在这种状况之下,我们还是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损害案件在举证时存在着技术含量高,操作非常复杂等等客观情形,而且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我们不应当加重社会团体诉讼责任,打击其提起诉讼积极性,应当仍由被告进行举证。

[1]张彬彬,张斗胜.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足与完善——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7(1):75-79.

[2]李义松,朱强.新《环保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J].湖北社会科学,2015(4):133-139.

[3]李娜.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J].法制博览,2015(29).

[4]孙茜.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与反思[J].法律适用,2016(7):22-27.

[5]崔丽.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中文版),2015,31(5):131-135.

宋誓杰(1989.10-),男,汉,河北省饶阳,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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