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研究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龄化云南省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一、引言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涉及内容比较广,从承担主体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是自我养老。赵志强(2012)指出,随着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市,导致农村出现了空心化、老龄化,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承担不了日益越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在新型农村保障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时,农村自我养老便成为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其次家庭养老。郭婉茹(2014)认为,在我国农村地区,长久以来实行的都是家庭养老的保障模式。在一个家庭当中,子女能够为农村的老年人提供较强的养老支撑,能很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物质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董小英(2014)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中,家庭养老一直都是首先选择的养老方式,家庭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日常照料以及情感的支持,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起到保障功能作用。最后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吕蕾、黎玉柱(2008)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有很大的不足,对未来的中国农村老年养老保障方式而言,应当在不断鼓励农村老年人在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等模式基础之上,全方位地促进农村养老社会化,让更多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而且要与其他的养老保障模式相互弥补,共同构建未来时期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机制。人口老龄化作为世界人口发展的趋势,引起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关注。云南省作为典型的农业大省,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远远超过城市,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更加值得关注。本文试图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对当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进行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云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

通过云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知,全省普查实际登记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952.8万人,是总人口的20.73%;15-59岁的人口为3135.1万人,占总人口68.20%;60岁及以上人口为508.7万人,占总人口的11.07%,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50.6万人,占总人口的7.63%①。相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14岁人口下降了5.23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上升了3.3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9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54个百分点②,人口老龄化趋势十分明显。根据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视为进入人口老龄化,云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这两项指标都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标准,已经全面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对于农村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他们没有薪水,在年老之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保障。

二、云南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区域特点

2010年开始云南省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近一步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而云南省经济实力,物质基础比较薄弱,作为少数民族边疆大省,有着很强的区域特殊性。云南农村老龄化系数远超于城镇,空巢老人多,社会化养老困难,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受到挑战,农村养老保障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较全国平均水平,老龄化程度较轻

云南省的老龄人口系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3个百分点,位于全国倒数第9位③,相比全国来说属于较低的水平。其次,从时点上看,由于云南省的区域特殊性,造成了人口机构转变的特殊性,相对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云南省是在2005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于2010年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滞后于全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整整6年时间。

(二)存在显著的区域差距和民族差距

云南16个州市的老龄化程度有所差别。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来看。老龄化系数超过全省平均值的有:玉溪,楚雄,大理,保山,丽江,昆明等6个州市。曲靖市,红河州,普洱市等州市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最高的是玉溪市,最低的是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怒江州。从民族方面来看,民族之间的老龄化进程很不平衡,云南省是民族最多的省份,少数民族有25个。2010年,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迪庆州,怒江州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分别达到57.20%,57.31%,61.0%,69.97%,81.66%。87.65%,都达到一半以上,然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分别为7.72%,7.41%,7.14%,7.26%,6.24%,6.57%,6.09%④,远远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三、云南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遇到的挑战

(一)家庭养老弱化,社会化养老补充不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逐渐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由于人口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青年一代偏好居留城市等种种原因,出现了空巢、留守等问题。使得部分老人缺乏照顾、生活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留在农村的青壮年数量将不断减少。由于家庭养老方式的存在缺陷,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急需社会化养老的补充。

(二)养老机构供给缺口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后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城市办公养老机构134个,其中农村敬老院686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424个,养老床位比“十一五”末增长186%⑤。但面对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云南省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目前仍然处于较为基础的服务阶段,主要为老人们提供吃、住、日常料理等项目。机构养老对老人精神生活的服务还有所欠缺。专业护理人员的缺乏、许多养老机构的员工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使得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能得到科学的护理,有的养老机构甚至拒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云南省的社区目前只有少部分社区开展。即使是开展了社区服务的社区,提供的项目也是简单的社区活动室、社区卫生室,偶尔提供某些免费体检的项目。

居家养老是以社区为依托,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为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目前,由于云南省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能成为养老的主要模式,在政府推进的过程中面临着四大困难:首先是财源不足,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其次是社区组织管理模式不够完善,有待建立更高层次的组织体系和监管模式;然后是服务队伍水平不够、队伍不稳定、活动不规范等问题。最后是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未达成共识。一方面,老人自身不愿花钱买服务;另一方面,剩余劳动力觉得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社会地位不高,也不愿从事这种服务性质的工作。

云南省家庭规模渐渐趋向于小型化,家庭成员减少,同时空巢家庭、独居家庭逐渐增多,城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城市里,子女结婚后大部分有经济能力重新购买一套房子,选择与长辈分开居住的生活方式。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虽然避免了一些家庭矛盾,但是与老人的日常接触减少,老人也难以享受到亲情的温暖。另外,代际关系的变化也是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老年人在家庭地位的下降,部分子女可能认为老人拖累了自己等问题都会引发家庭养老的矛盾,因此,在不断加深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重构新型的代际关系对加强家庭养老功能具有关键作用。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缴费标准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⑥。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依照本办法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2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有相关的调查发现,由于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任等一系列原因,农民投保基本不会选择较高档次的投保额。按最高档次500元,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实际可领取108.96元。但由于财政资金不到位,物价上涨等原因。农村养老保险不能够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

(四)集体养老受经济的影响,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由于受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的医疗卫生,活动中心都比较匮乏,集体的养老机构资金不到位,年久失修,居住条件较差,难以保证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目前集体养老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分散养老,这种模式下老人依然生活在自己家中,日常的生活需要由集体统一供应,同时还为老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另一种是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模式是把村里的老人集中在一起,由养老院,敬老院等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老年人处于疾病多发期,且具有不确定性,分散供养在老年人生病的时候,难以得到及时救治。集中供养虽然配备相应的医疗救助措施,但由于资金的欠缺,难以保证专业医疗人员的配备,使老年人得到专业的救助。

四、云南省老龄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的主体地位,政府积极承担养老责任

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大多数老人认为安度晚年的最佳场所是家庭,这样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居住环境,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对农村老年人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云南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无法满足完全依靠社会养老。云南省应在农村地区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体系来弥补老龄化趋势下家庭养老方式不足。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扩大服务范围。就地培养专业服务人员,丰富养老机构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拓宽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筹资来源。同时要注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加强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对养老设施建设,服务人员准入,服务机构主体资格的设置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基本规范,细化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政府部门应提倡养老互助组织的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形成自愿,自发,自保,自助的新型农村基层养老组织。

(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云南大多数农村地区交通不发达甚至是不便利,解决云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必须要将信息网络的建设考虑进去。首先是养老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方式,具体信息的公布和宣传,其次是日常咨询,养老金领取等通道的建设。现阶段云南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展办公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类型的养老服务事业,积极鼓励居民设立基层互助组织。同时,政府也应在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制定,老年产业发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好牵头组织工作。

(三)必须加强完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立

云南省在2012年才初步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相关工作尚未开展到位,惠及面,补助标准,经费配套等工具指标根据各州市实际情况还需要不断调整,各级政府应不断提高对高龄老人,低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特殊群体的补助标准,加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老龄服务体系。在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注重对第三方的引进,对福利性,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服务项目分类进行管理,市场化运作老龄服务体系。在有条件允许的地区,通过推广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鼓励更多的人进行个人养老保障选择,与此同时,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居民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四)充分整合资源,充分发掘农村养老潜力

以目前云南农村地区的情况来看,老年人去养老机构是不可取的。但如果仅仅依靠家庭养老,长期下来会增加家庭的负担。针对这些情况,又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存条件恶劣的特点。可以与目前的扶贫工作相结合,通过扶贫的方式,把分散的村落集聚起来,对现有的养老资源和养老力量进行整合,形成比较大的村落或社区,政府通过集中投入养老资金,建设养老基础设施,从而达到资源利用效果最大化,缓解养老资金不足的压力。这样有助于解决老年人在生活上的困难,还能建立起良好的养老氛围,缓解老人与儿女长期分离产生的孤独等心理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对能自理,有意愿照顾别人的老年人,政府以薪酬补助的形式鼓励他们参与当中,帮助解决一些不能自理或者子女不在身边无法照料的留守老人所面临的问题。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云南省统计局网站

②数据来源:云南省统计局网站

③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④数据来源:云南省统计局网站

⑤数据来源:云南省统计局网站

⑥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参考文献】

[1]曹永红.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2011年第12期

[2]孟艳春.中国养老模式与优化路径探析[J].河北学刊.2011(1)

[3]廖怀中.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障研究[J].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4]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1)

[5]孟祥林.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经济制度经济学分析[J].海南金融,2014

[6]张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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