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介入与中断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中断观点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因果关系判定说

虽然因果关系说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当代各国刑法学者对判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仍旧众说纷纭。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可将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种是条件说,即依凭一个逻辑推理公式来判定原因行为。倘若一个行为 A和一个结果B之间,符合了“若没有A行为 即没有B结果”的假言判断,则可得出该行为是该结果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第二种是原因说。该说认为应该根据“一定的标准”筛选出“真正的原因”,认定仅仅该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形成因果关系。这“真正的原因”就是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关系的原因,单纯的条件不能够与原因混为一谈。然而,对于原因筛选的“一定的标准”该如何判定,其说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这是该学说致命的缺点。

第三种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也可称为相当原因说,为了限定条件说的因果认定范围,该说认为,并非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与结果具有“相当关系”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正确判定“相当关系”是重中之重,此外,还要以“一般人”的思维判断能力为假定的判断路径。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采用“条件说”。理由是,因果关系因素介入与中断理论首先就是由“条件说”倡导者提出,为了弥补经典条件理论的不足,在“条件说”基础上对于如何筛除那些不具有“实质原因力”行为进行判定,以使该行为人免于责任,这正是因果关系中断论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因果关系中断

对条件说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中断主张,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始终针对其存在或不存在来说的,若认为因果关系存在,又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中断”,这在理论上已是不可能了;其次在条件说中,认为存在条件关系但又否认存在因果关系,这显然是自相矛盾了;再则,中断论无法推导出刑法上妥当的因果关系,难免陷入解释论上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所谓“认为存在的因果关系”,不是说确定、当然地存在,而是由条件公式筛选后推定意义上的“实在可能性”,这种“实在可能性”如果被后续的“因果是否中断环节”检验判定存在中断的必要,则可推翻之前的推定,即视为自始至终没有因果关系。由此看来,上述的学者观点只纠结于语言逻辑本身,不能从本质上把握因果中断理论;其次,肯定存在条件关系而否认存在因果关系之间并不矛盾,因为条件关系界定因果关系的存否并非一锤定音,而是需要结合个案至少是类型化的具体情境下进行再判断;最后,如果从效果上来质疑因果关系中断论,因显而易见而看似有力。殊不知,任何理论都难免有难以透彻照亮的死角,只要其主旨、概念、方法符合刑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不超出刑法解释学的范畴,就值得予以肯定。

三、关于因果中断判断的成说

我过刑法学学者们关于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理论虽理解各异,但获得广泛肯定的主要也有这样一些观点:

有观点认为,原行为和结果之间,只有在介入了有责任能力或故意的行为,原来推定的因果关系始能中断,若介入者无责任能力且无故意,则原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欲投毒杀害丙,在其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丙食后毒性发作之前,就被有责任能力的乙故意开枪射杀,则可称甲的毒杀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如果丙中毒以后在被他人送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则称甲的毒杀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介入因素只要是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就足以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着过失,还是属于自然事实。在持本观点的学者看来,上述例子的两种情形都当然地中断了因果关系,并且认为有其他的介入过失行为场合也可中断原推定的因果关系,如医疗失误。

以上这两种观点显然对立,且后者的因果关系认定范围要小于前者。当今社会已经不断开始强调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以及形式犯罪论,第二种观点相对容易让人接受,但该观点对何种介入因素应认为是具有独立性的原因以及该行为对结果发生的或然性大小等系列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而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正因为因果中断问题的难以解答,一些学者便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纲领性的判断原则。其中一种颇为有力的观点认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应通过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的异常性程度等等,以此来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断。此外,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系在因果中断判定中是一个关键点,即前行为通常会引起介入因素、前行为偶然才引起介入因素、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无关这四种关系状态。从总体上看,主张对前行为、后介入因素、结果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全面的考量,具有其合理性,但操作性不强,在对因果中断问题进行具体、定型的分析之时有回避之嫌,因而不利于对因果关系疑难的个案解决。

四、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条件说更容易把握应用,符合一般民众对因果关系判断的经验逻辑,其合理性也显而易见的。因而我们可以在条件说的理论基础下,深入探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中断的问题,然后再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注意区分不同介入因素的情境,从本质上进行分析、把握,便可得出合理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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