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礼治儒家思想儒家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儒家倡导“以德服人”、“为国以礼”的治国方略,即“礼治”和“德治”。现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发表一点拙见。

三、儒家思想延伸出的法律观

(一)礼治观

礼治是指统治者依照“礼”所确定的社会等级次序关系和名分规定来治理国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行为。如何维持这个不公平社会的秩序呢?这就要适用“礼”,“礼”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首要准则,社会中人们的各种关系都要依靠“礼”来理顺,处理各种事情和判断是非也都要以“礼”为准则。安于现状,老老实实依“礼”而为,即为沐浴圣化之顺民,如稍有“非分之想”,则为犯上作乱,大逆不道,就会受到“刑”乃至族规家法严厉的惩罚。

儒家的礼治理论在最开始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直到汉朝时大儒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统治者的支持,儒学才从诸子百家的学说中脱颖而出,成为古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董仲舒推崇“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即先用“礼”对民众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刑是“礼”的补充,是实现“礼”的工具。概言之,儒家的礼治思想就是: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是生来就注定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得有丝毫的僭越。不同身份的人有着不同的“礼”,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徇礼守法,遵循固有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社会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儒家的礼治理论实际上就是人治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寄托在理想化的贤人身上。从历史实践上看,儒家的这种理想政治从未真正实现过,相反,礼治成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无不是一方面用温情默默的“礼”来教化、劝导人们服从其统治,另一方面又用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来强化其“礼”治。

(二)德治观

“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重视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儒家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之进行了改造和补充,将之视为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这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此外,儒家还抬高了德的地位,置之于国家法律甚至君主个人权力之上,作为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当然,儒家的“德治”并不完全否认刑法的功用,其实,儒家和法家一样,都认为刑法是必不可少的统治工具。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才是政刑。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但也重视两者的不同后果,即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罚的后果是消极的,因此,儒家更青睐于德治。

四、儒家思想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一)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

(二)法律某些基本原则的确立

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三)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合与法律观点的形成

(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

(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

(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

(四)促进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展望

儒家法律文化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为中国及人类社会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整个世界法律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人类历史上,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的中华文明是唯一没有中断过的古代文明。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虽然相当曲折和坎坷,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究其原因,儒家法律文化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关于做人、处事和立国的名言早已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传布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法治社会当然不是人类最完美、最理想的社会,但却是通往最完美、最理想社会的必然阶段,是我国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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