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2018-04-02 06:26许必莉齐飞杨本凤
新农村 2018年29期
关键词:益物权科学合理经营权

许必莉 齐飞 杨本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管理工作是十分的复杂的,其由多个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的管理,随着我国《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经营的意见》政策的不断实行,三权分立逐渐成为了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内容,可以说只有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进而才能对我国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地完善,彻底改善农村土地分配管理现状。

1 平桥区的实际情况分析

截止到目前为止,在平桥区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214个行政村,占应确权村数的100%;而且还已经完善116023份合同,占应确权登记颁证农户的98.48%;已确权到户116050户,占应确权登记颁证农户的98.5%;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16023户(份),占应确权登记颁证总农户的98.48%;确权登记到户面积1137469.33亩,涉及951384个地块,基本上可以说相关的工作基本上都已经非常完善了。除此之外,相关的数据库也已建好,做到了应确尽确,已基本完成了省、市下达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按照实施方案,区农业局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开展培训和咨询,共培训乡、村干部30余场次、1500余人,农村党员、组长和群众代表1.6万余人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采取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农户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良好氛围。

2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救济的差异分析

首先来讲,土地承包权的侵权形态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土地侵权的形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发包方非法剥夺土地承包法的承包权;发包方存在有违背土地使用程序的行为。而相对而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侵权形式就会比较多了,即所有的对承包土地的一些非法收益以及使用都是存在侵权问题的。除此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方式也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如果一旦发现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那么责任方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其恢复原状,然后再进行重新的分配,可以说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确保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不会出现问题。

3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3.1 土地承包权的界定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承包土地的权利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其承载着很多的保障功能,其更应该是一种比较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当土地的经营权到期时,承包人就可以将其经营权进行收回。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不能单纯的因为承包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就简单地认为承包权就是属于成员权或者只是一种资格,相对而言,其更因该被称作是一种财产权利,其次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将分离的承包权界定为独立的用益物权,更好服务与人们,再者依据权力分离得构造规则来看,承包权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保持一致。

3.2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所谓的土地经营权,其实就是一家庭进行承包的方式,通过土地流转行为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其在定义上更倾向于房屋的租赁权,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对土地的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从再分离的功能目的去入手,不能仅仅只是从其概念本身进行相关的探究,而且在另一种层面上来讲,土地经营权更应该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

3.3 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同关系分析

如果我们将土地的经营权也当作是一种用益物权,那么其权利主体将不会再受到相关的身份限制,那么在实际的经营权获取过程中,将仅仅只能通过与承包经营权人或经营权人签订经营权流转协议而取得。而土地的承包经营人则可以将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转包又或者是出租的方式去进行经营,具体的经营期限以及经营权则由双方进行统一的协商。

4 完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的相关措施分析

4.1 对相关的土地承包权管理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

首先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对土地承包权分置后的权利名称进行科学合理的取舍,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使用在用益物权上,在目前阶段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表达土地的用益物权已经深入人心。因此要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那么首先必须要从立法的层面上进行完善,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修改,进而对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全面的制度重构。

4.2 对相关的土地经营权管理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

要想更好的实现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面分离,那么相关的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要对当前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完善。首先必须要对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其定义为全面的实现土地承包权确认和保护的基础法律;其次还要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进行针对性补充;再者在对土地承包法进行完善时,还要注意到所设计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出现过大的抽象,确保其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现行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其进行改革完善,进而全面实现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为农民的经济利益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也要充分的认识到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權分离的重要性,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去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管理,进而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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