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知识产权侵权与学术失范分析及应对

2018-04-03 12:47朱颖彦钟雨倩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密学术期刊知识产权

朱颖彦,钟雨倩

(《山地学报》编辑部,四川成都 610041)

1 引言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

学术期刊是登载、交流和传播科学技术创造性成果的文化媒介,属于科学技术作品,所产生的相关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必须遵循《著作权法》宗旨,保护作者权益, 促进知识传播与繁荣.同时,学术期刊也有与出版责任相一致的学术生态建设责任,[1]必须切实发挥期刊的学术生态净化功能,切实履行在学术评价、规范与引领中的导向作用,主动承担培育健康的学术土壤的重任,进而推动良性的中国学术可持续发展模式.

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是学术成果形成并传播的关键环节,是制止与纠正各类侵范知识产权行为、杜绝各种学术失范行为的最后阀门.因此,有必要在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的环节,通过分析期刊不同责任主体和不同编辑阶段涉及的各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与学术失范现象,提出防治应对对策.

2 不同责任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及学术失范

学术期刊所刊载的作品要一般要经历初审、外审、终审三个主要的学术评价阶段,涉及作者、编辑和外审专家三个责任人,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及学术失范的表现与内容存在差异.

2.1 作者侵权知识产权

作者侵权知识产权现象大部分与学术不端行为有关.从当前国内学术环境的容忍度来区分,一部分学术不端行为性质较恶劣,事发后处罚比较严重,可界定为学术腐败,例如,学术造假、论文剽窃等;另一部分情节较轻微,在学术期刊来稿中非常普遍,包括不当署名、一稿多投、拆分发表等.

2.2 编辑侵犯修改权

由于出版者的不规范的编辑、出版行为,歪曲了作品的思想和原意,破坏作品完整性,或者并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对内容进行修改.

2.3 外审专家的学术侵权与稿件失密

外审专家利用审稿便利,违反科研道德,侵犯作者著作权利,如故意拖延审稿时间,有意贬低论文,将稿件中新颖的思想、方法等据为己有发表,形成学术侵权.审稿专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保密,造成稿件外流或数据泄密,是较常见的学术失范行为.

3 不同审稿阶段的知识产权侵权与学术失范

3.1 初审阶段对策

初审是编辑根据办刊宗旨、学术定位、编辑方针对来稿进行初步评价、鉴别和筛选的过程,是稿件“三审”的第一环节.初审质量是决定后继编辑质量的关键, 也是遏制审稿失范、杜绝知识产权侵权的关键.

初审阶段,编辑工作应牢牢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线,一方面杜绝自身不自觉侵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稿件初审,防止作者的侵犯知识产权与学术失范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引领学术风气.

3.1.1 版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就表明其授权期刊专有出版,期刊编辑部自动获得印刷版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但是,法律并没有就人身权利中的修改权,或著作财产权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它事项做出规定,包括使用权许可期限、第三方转让许可等.例如,绝大多数期刊都与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重庆维普等国内外大型文献数据库合作,通过授权其在网络发布与传播,以扩大期刊的学术影响.然而,根据上述自动授权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包括取得著作权人的第三方使用许可,侵犯作者著作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正是由于这条规定,出现了未经著作权人或期刊单位的许可而随意转载、摘编学术论文等侵权行为的泛滥和畅通无阻.在实践中,如果作者没有向期刊社转让著作专有权,学术期刊单位关于严禁转载之类的声明是没有权利依据的.同时,尽管该条款中还有转载、摘编他人作品“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内容,与其配套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报酬支付标准,然而事后追缴的行为难以实施,基本上不了了之,这事实上是对学术期刊良性发展不利.

因此,避免侵犯作者权益, 引起著作权纠纷,在稿件初审通过,提交外审之前的阶段,期刊社( 编辑部) 应及时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2条款:(1)作者承诺将稿件著作权中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印刷版以及光盘、网络等各种类型的载体、介质和媒体,包括已知的全部格式与类型,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类型与格式的使用权、汇编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全球范围内,不可撤销地转让给乙方;(2)作者同意期刊许可第三人行使上述同一权利.(3)约定稿酬及支付方式;(4)明确约定审稿期限及通知时间.

3.1.2 杜绝作者侵犯知识产权

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其学术评价与学术导向功能,在学术传播的途径上构建学术生态防火墙.当前,中国学术生态环境整体出现了问题,急功近利的学术心态泛滥,各类学术不端事件层出不穷,作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性质已经非常严重.以《山地学报》为2017年第6期为例,当期拟发表的18篇印前稿,刊前进行第二次交叉相似性检测,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大数据的叠加分析表明,仍有27%的稿件出现二次重复发表、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问题,其中教授、副教授作为第一作者占问题稿件的66%,个别稿件的重复率高达60%以上.山地学报》编辑部对这些问题稿件被及时撤稿,杜绝了不良稿件的传播,并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与学术处理.日益严重的学术问题不断在期刊来稿中被发现,这表明中国学术生态已经恶化,文章代写、各类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已成常态.这不但阻碍了学术创新发展,问题稿件的识别与处理也占用了编辑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让编辑工作心态屡屡受挫.

期刊编辑应增加电脑技能,提高学术检索能力,充分利用大型文献数据库,利用查重报告分析稿件的学术价值,在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准确判断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初审阶段,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稿件剔除,从而确保减少外审量.同时,邀请专家审稿,应及时提供查重报告,以供专家评估稿件时作参考.

3.1.3 科技技术保密与编辑审查

学报编辑必须强化保密理念,防止涉密科技资料失密.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2018),“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据有关报道,境外机构收集中国情报方法的主要手段是分析中国报刊和出版物,这些公开资料可以满足80%的情报需求.由于科研人员保密意识差,成为过失泄密案的主角.[2]部分科研学者因为考核晋升的需要,投稿时泄密了大量技术细节(具体参数或实测数据),公开发表后造成了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泄密的事件,已经屡有报道.

编辑部应该建立期刊保密制度,确保涉密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1)编辑部初审应筛查来稿,对于涉嫌稿件,明确要求作者对来稿进行自审,对来稿是否涉密、保密级别与范围、是否涉及专利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澄清,并提交签名《保密承诺书》.(2)编辑对于来稿中保密界限不清或可能涉密的内容,应及时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3)严格审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国家重大基础研发项目,对于未正式公开或结题的项目,不予刊用;发明项目的保密要点及需要保密的军工项目的论文,不予刊用.(4)确定为涉密的来稿,编辑部应及时通报作者单位保密部门进行处理.

3.1.4 规范化稿件版权信息的变更

稿件版权信息包括作者、作者单位、基金方面的具体信息,它是一篇稿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稿件真实性与创新性的保证,具有始终如一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并与稿件内容所披露的事实相关,具体体现了稿件的知识产权责任人,严禁随意更改.然而,编辑最常遇到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就是作者恣意更改上述信息.学术期刊应规范这类行为,在稿件初审阶段,应与稿件的全体作者约定,保证其稿件的作者署名、基金的排序无争议,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稿件,单位排序没有异议,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另外,应在版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注明,稿件的通讯作者(或委托人)负责收集稿件的全部作者的亲笔签名.若发生署名权争议与法律纠纷,责任由稿件通讯作者完全承担,稿件未标注通讯作者的,则为第一作者承担.同时,应强调,《版权转让协议》签署以后,禁止作者增减稿件的作者、单位、基金的署名,更改作者、 单位、基金的排序,以及撤稿等要求.

3.2 外审阶段

在外审阶段,编辑负责组织稿件的内部审核与外部同行评议.由于操作不当,作者的知识产权有可能在不规范的外审流程中失密或被侵犯,或者导致国家涉密科技成果提前泄密.

3.2.1 编辑部(期刊社)的侵权与过失

编辑部(期刊社)应对来稿、作者信息、专家信息等有保密的责任与义务,这些保密内容具体包括作者来稿信息(内容、作者单位、基金等信息)、作者个人信息、外审专家信息等.

保护作者著作权,最重要的是在来稿正式发表前,编辑部应从管理制度与安保措施上确保与稿件有关的信息安全[2].(1)审稿人的姓名对作者保密,审稿人提出的意见由编辑部以编委会名义向作者转达;审稿人对稿件内容及评价意见对外(编辑部以外)要保密.(2)为了保证稿件评审的公正性,作者单位及个人信息、基金信息应对审稿人保密.(3)编辑部应在内部人员管理及硬件安全上采用措施.不能让稿件流失到无关系第三方.(4)对于涉及重大科研与关键技术的稿件,如涉及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应提高安保措施,对于审稿人选择、邮箱联系、档案加密、可涉及人员等方面应加强管控,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开发表前知识产权安全.

编辑部应加强服务商管理,杜绝稿件信息网络失密.目前,学术期刊已经采用在线采编系统来实现稿件流程化管理.然而,在线采编系统软件的安全性、在线系统后台支持人员、供应商提供服务器的数据安全管理与备份等方面,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具体措施落实.(1)与在线采编系统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人员管理、数据安全与备份、系统稳定性方面进行书面承诺.(2)在办刊经费充分的条件上,自行购买在线采编系统服务器,聘请专职网管人员负责管理.

3.2.2 外审专家的侵权与过失

近几年曝光的评审专家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学术侵占.专家利用审稿的机会侵占作者的研究构思或成果,改头换面提前发表或申请基金.[3]一些学术期刊采用国际期刊界惯例,接受作者推荐的审稿人来评审稿件,由于部分作者,尤其是学生作者在并不充分了解审稿人的学术品德,随意推荐,提供了审稿人恶意侵权的机会.

评审专家的过失行为主要是稿件信息泄密.某些评审专家因学术成就而承担了行政与学术职务,面对审稿要求时,往往指定其研究生代为评阅,造成了稿件泄密.

编辑部应建立外审专家评估制度和匿名审稿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将不遵守学术规范的“专家”剔除.(1)外审专家库的管理,应实行作者反馈意见与编辑评估相结合的外审专家打分制度.针对作者对评审意见反对强烈、评审意见粗糙的专家,应及时停审或剔除处理.(2)邀请专家审稿的邮件,应提醒专家对作者稿件保密.(3)建立外审专家遴选制度与专家动态管理.稿件的外审专家应优先选择近期在刊物发表论文的一线科学家来承担.评审专家一般要求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中青年学者担任.不建议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学者型官员或退休人员承担审稿任务.(4)稿件评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应支付审稿酬劳.编辑部在邀请专家审稿的邮件中,应明确审稿报酬标准.专家一旦接受审稿,将形成实际上的劳动契约关系.这一方面肯定专家智力创作的艰辛,另一方面提醒专家评审活动应恪守学术道德.

3.2.3 编校阶段

在编校阶段,编辑运用修改权利,编辑格式、体例、版式、语言文字等,对稿件进行“过量”修改,可能无意中侵权作者著作权.[4-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出规定.所谓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稿件的著作权人是作者,只有作者才有权对论文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处理好编辑与作者之间的关系, 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是每个期刊编辑必须关注并认真解决的问题.(1)为了避免法律纠纷,期刊编辑部应在与作者签署《版权协议》中明确申明,作者完全授权编辑部在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不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修改.(2)编辑在行使修改权利时,应尊重作者的意见,编辑完成加工来稿后,应提交作者进行审核,征求作者的意见,杜绝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

结 语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科学引领与导向,知识产权保护是学术期刊国际化的法律保障.编辑出版是学术成果传播的关键节点,也是弘扬科学精神,纯洁学术环境,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最后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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