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药专利保护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4-03 03:54荀觅都晓春
反射疗法与康复医学 2018年15期
关键词:专利申请专利知识产权

荀觅,都晓春

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长春 130117

1 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我国是中医药发展的起源地,是应占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优势的国家,可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现状是很乐观[1]。从国际角度,发达国家通过合并、兼并和收购等各种方式来占领中药知识产权,如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十分先进的药物提取技术,占据了大量的中药资源专利,数据显示,日本有505项专利,美国有485项,韩国有207项,德国有165项[2]。在所有的专利申请中,中药领域的专利合作协议(PCT)占国内中药申请总量的不到1%,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中药都没有申请国,中药领域也是空白。我国著名古经名药六神丸和复方安宫牛黄丸都被发达国家授予专利[3]。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年销售额为160亿美元,其中日本和韩国的“外国传统医药”约占80%~90%,而中国仅占5%左右。国内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建立时间上较晚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据国家专利局相关数据显示,个人申请占申请全部专利企业数量的比例约为8:2。在所有申请的专利中,中药领域的专利合作协议占中药申请总数的不到1%[4]。

综上所述,我国如何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扬长避短,有效改善我国中药资源急剧流失的严峻形势,从专利层面上更好地保护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是很紧迫的事情。该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中药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和中药专利申请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不足,并探讨了今后发展的可行策略。为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发展提供参考。

2 中药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专利申请在企业中不受重视

这种形式的专利保护往往被一些中药企业认为不太适合于中药的保护,因为许多中药的机理和组成不如西药那么清楚,所以不能进行专利保护。2009年,香港“大公报”记载,超过90%的中药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5]。而在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对中药专利申请的注意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与中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大力开发和利用中国的中医药资源。例如,日本卫生福利部批准的中药来自210种张仲景处方,其中147种被批准为“医药”。它可以在医院里使用。

2.2 研发人员重成果、轻专利

在我国,约有80%左右的中药科技研究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校,首先,在其对课题和论文上的着重是晋升考察的目标,导致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低于论文发表,而忽略了专利申请,从而导致科研大量成果和许多含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被公开发表和无偿使用[6]。其次,机构研究时几乎不考虑市场,不能针对市场需求而进行新产品的新技术开发。

2.3 由于忽视国际市场而导致的国际专利申请比例低

虽然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但在国外的申请数量很小,国外市场所占比例相对较低,这使得中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良好的产品竞争力[7]。

2.4 现有中药专利申请中,非职务发明比例过高,专利技术的含金量比较低

根据统计来看,在许多已经申请的专利当中,仍然有大部分还停留在简单的仿制和重复申报上,对分子作用机制和复方配伍等基础性的研究并未过多的投入,没有取得很好的进展。由此看出,中药企业技术非常传统,缺乏创新性,核心专利比较少[8]。

3 中药专利保护的对策研究

3.1 调整中药专利审查标准

3.1.1 调整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创造性检验标准是授予中药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中药专利实质审查中最重要的条件。创新标准要求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因此,在审查这一标准时,应审查中药专利产品是否有重大进展。药物的含量和数量可以参照药品标准[9]有效地确定。结合这一技术,可以通过成为专利申请的辅助手段来展示专利的创造性。

3.1.2 调整实用性的审查标准 实用性的审核标准要求每个专利的核心内容必须可以在工业上生产,还一定要带有好的效果。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尤其复方中药,组方种类繁多。应当适当地延长中药专利的实用性审查的期限,主要以其药理实验性资料作为实用性标准的依据,以获得更好的保护我国传统中药的优势。同时要借鉴国外的某些经验和做法,如美国对于药品专利实行特殊的政策[10]。

3.2 调整新颖性的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要求其申请应不是现有的技术,而现有技术指的是在申请日之前公众得知的技术内容,现有技术是评判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键依据,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非专利技术。事实上,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并不是典籍古方,而是中药的创造成果。

3.3 鼓励中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

企业自身应该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重中之重,为提高中药专利技术水平,应尽快从中药多种成分中筛选出有效成分,实现中药的有效保护[11]。意识到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的重要,以及其在国内市场、竞争上的优势作用,进而积极地申请中药专利,保障自身知识产权,把握住我国中药的优势,放眼国际市场。

3.4 建立中医药知识权保护相关专项机构

可以尝试成立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会,调动有识之士开展相关研究,协调和管理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各种保护工作,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的需要。

3.5 中药行政保护同专利保护的协调

目前,与中药专利保护相比,中药行政法规的保护比较薄弱。然而,中国加入WTO后,许多中药企业都会选择行政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种中药行政法律保护也会增加,这说明行政法律保护的方式符合中药产业发展的积极方面,也是对中药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此情况下,应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尽量不与“专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建立全面、多层次、高效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4 结语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中药专利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专利质量及其体系仍有待完善和完善。专利保护作为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中药的特殊性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行政保护有其自身的优势,弥补了专利保护的缺陷。在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和行政保护优势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1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通过多方位、多部门共同配合才能提升中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让企业和申请人加深对专利的了解,同时作为主体,企业和申请人也需主动提高专利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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