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及应有之义

2018-04-04 09:28曹丽婷
魅力中国 2018年48期
关键词:建议

曹丽婷

摘要:当前媒体传播行业迅猛发展,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交互程度逐渐加深,影响力度逐渐加大,但矛盾与冲突也应运而生。本文在论述了司法独立与法治精神神圣性的基础上,较为客观全面地分析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并从各个维度提出一些现实建议。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审判;建议

随着媒体传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其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日益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功能,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呈现紧张状态。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何影响,双方又应如何以更好的姿态形成良性互动,这些都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法治精神的神圣性

在论述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及影响之前,首先要认识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法治精神的神圣性。

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在司法审判中尤为重要,这是合理得当司法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如若司法独立难以确保,反而被社会舆论过多裹挟,那么当前的“法治”环境也将逐渐为“人治”所取代。起初司法审判还可能只是由民众与媒体朴素的正义观所引导,但随着时间推移,难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舆论力量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错判等,届时法治精神的神圣性也必将荡然无存。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在明确认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法治精神的神圣性的基础上,方能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认识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中应处的地位与应当发挥的作用。

(一)正面促进作用

第一,社會舆论有利于推进案件进展。例如前两年社会影响极大的“聂树斌案”,从2005 年“一案两凶”的出现,到2016 年改判聂树斌无罪,这其中离不开11年来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一些新闻媒体的及时跟进以及大众舆论的持续关注。正是社会舆论的不断坚持,才一次次推进了案件的突破与转折,为其复查再审、获得昭雪提供了可能。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闻媒体在对本案追踪报道的过程中,不仅向大众及时披露了案件事实和最新进展,还通过访问专家学者的方式为社会大众普及了法律常识,弘扬了现代法治理念。

第二,社会舆论有利于监督司法审判过程。社会舆论体现的是公民权利,追求自由价值,而司法审判体现的是公权力,追求秩序价值。两者的价值基础大相径庭,形成天然的对抗,使得运行逻辑也大不相同,这意味着两者势必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与冲突。然而,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矛盾的存在,使得社会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例如“于欢案”或是“昆山街头砍人案”,我们发现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中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越发显著,同时司法过程中,舆论的声音有时也被作为裁量的部分依据。

(二)反面阻碍作用

社会舆论在过分干预引导司法审判时,会由“舆论监督”滑向“舆论审判”,对司法审判产生极大冲击,产生一系列反面阻碍作用。“舆论审判”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当一些特殊社会事件发生时,一部分以媒体为主导的社会舆论会僭越司法程序,以自身朴素的道德评判为基础,提前对案件产生感性判断,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定罪等。由于当前贫富差距大仍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因而当案件中行为主体涉及“穷富”、“官民”之间的矛盾冲突时,“舆论审判”也纷然而至,且大多支持社会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这违反破坏了审判的程序,也完全背离了法治原则。如若是别有用心的舆论,甚至会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舆论审判”对于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形成都会有很大的破坏。

三、引导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发挥正向效应的建议

社会舆论固然对司法审判具有一定促进、监督作用,但是其对司法审判公正可能产生的破坏效果更是不能忽视。因而如何在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引导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发挥正向效应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维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管体制。在保障媒体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内容监管,对滥用舆论监督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通过立法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打造舆论监督的良性平台。司法公开工作仍需深入推进,贯彻执行。司法者对于舆论监督要持积极态度,及时回应社会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案情及其他司法行为的相关准确信息(特殊保密案件除外),阳光司法,提高自身公信力。

(二)媒体维度:提高舆论监督意识与职业素养

一方面,媒体要提高自身舆论监督意识,积极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监督司法审判过程。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媒体要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明确定位,将理性客观作为首要原则,少下结论,多讲事实,事先考证甄别要发布的新闻,避免在报道中提出主观臆想或煽动性言论。要做到严格自律,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与独立,守住底线,注意不要由“舆论监督”滑向“舆论审判”。

(三)个人维度:加强法律意识

个人组成的群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主要制造者,对于司法审判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可小看。媒体固然引导着社会舆论,但是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总体仍呈现为朴素的道德观。公民要通过各种途径的法律学习,自觉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有法可依等法律观念。面对媒体的舆论引导,不随意跟风,在经过独立思考后再发表言论。

结语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会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因而,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法治精神的神圣性,引导社会舆论走向理性和法治化轨道,明确舆论与司法的界限,找到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之义,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通过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推动法治进步。

参考文献:

[1]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基于15起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10):32-36

[2]袁素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问题探讨[N].河南法制报,2018-10-19(015)

[3]张令.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J].法制与社会,2018(2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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