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伦理学中的道德推理:观念、理论与方法*

2018-04-14 08:15曼纽尔韦拉斯贝斯
江海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美德商业

[美]曼纽尔·韦拉斯贝斯 张 霄 译

道德推理是一个思考过程,人们通过这个过程形成一般的或特殊的道德判断。这些判断既涉及特别的行为、人物、组织和事件的道德,也涉及一般类型的行为、人物、组织和事件的道德。它还可以形成更一般的道德判断,即那些体现抽象的道德法则或原则,用于评价行动、人物、组织和事件的道德要求。前一种判断的例子包括,从道德上讲,通用电气的经理们在20世纪60年代固定价格是错误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固定价格协议总的来说也是错误的。后一种判断的例子包括,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能够相应地产生幸福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而造成不幸的行为是错误的”①,康德的绝对命令说一个人只应当“按照能够被意愿成为普遍法则的原则行事”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说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只是因为它们是“地位最低者的最大好处”,“机会平等的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③。道德推理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在道德上合理的判断,即我们可以运用理由、证据、证明或其他的合理化方式证成某人的判断,从而帮助我们用合理的方式过道德的生活。

首先,我们将考察一种被广泛接受的道德推理概念,讨论接受这一标准概念的人相互争论的几个问题。然后,我们将考察一些挑战标准概念的可替代性的道德推理概念,同时也讨论这些替代概念引发的问题与争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独特的道德推理理论不仅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描述性理论——人们实际上是如何进行道德推理的,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人们应当如何进行道德推理。我们在这里只讨论道德推理的规范性理论,即如果一个人要形成合理的或正当的道德判断,他应当如何进行道德推理的理论。

道德推理的标准概念

对许多伦理学家来说,对特殊(或不同类型)人物、行为、组织和事件的道德进行推理,就是用更一般的规范或原则判断特殊的(或不同类型的)事例。根据这种道德推理概念,人们在一系列特定的环境中分析某个行为的道德,首先要搞清楚这个行为在那些环境中的特征,然后根据某种更一般的标准判断这些特征是否可以把这个行为判定为道德或不道德。根据这个观点,对特定行为、人物、组织和事件的道德推理就有三个部分:

1.这种推理需要掌握高度抽象的、体现一般道德要求的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

2.这种推理需要搞清楚在一系列特定环境中发生的行为(人物或组织或事件)有哪些特征(这个过程需要掌握行动和环境在经验上和事实上的信息)

3.根据一般的道德要求,判定行为的这些特征是否可以认定它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从而得出道德判断

如果某人接受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他就要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价格是否会产生更多的幸福或不幸。任何一种判断都需要收集关于固定价格所带来的经验上的后果性事实。相反,如果某人接受康德的绝对命令,那么问题就变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价格是否可以被意愿为某种可普遍化的操作,这就需要探究,如果固定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一种可普遍化的操作,市场经济是否还能维系。如果某人认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就需要推理:固定价格造成的不平等是否能使受益最少的社会成员得到最多的好处,它又是如何影响机会平等的。这两种推理都需要搞清楚固定价格的相关事实。

这种道德推理的概念(即认为道德推理的过程就是把特殊事例归入一般规范之下)意味着:在一种普遍性不断升级的等级序列中安排我们所有的或至少是多数的道德判断是可能的。在这个序列的底部是关于具体事实或计划开展行动的道德判断;更高一级是关于一般行为的道德判断;再往上依然可能是关于某类行为的道德判断,所有这些行为都有一些一般的特征;在这个序列的顶端是最高级、最一般或最抽象的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原则或绝对命令——它指明所有错误的或正确的行为共同拥有的一般特征。在这个等级序列中,任意一个层级上的判断,就是把较低层的道德判断归入较高层级的序列。所以,道德推理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在这些判断的等级序列之间抽象出逻辑关系,看较低层的道德判断和更高层级的判断是否有关系、有何关系。

不应当认为,那些支持道德推理标准概念的人没有给道德洞察力或道德判断留下余地。伦理学家建议的那些一般的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原则和康德的绝对命令——是高度抽象的、一般的原则,需要使用它们进行推理的人解释和判断这些抽象的道德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及它们在细节上究竟有什么要求。例如,功利主义原则就给对判断的运用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这些判断涉及如何计算幸福和功利原则的适用范围。道德判断也要求判定各种行为、人物、组织和事件的特点和抽象道德原则的那些特点是否吻合。

在接受道德推理标准概念的人中,有一个重要的争论,即哪些一般的道德原则应当被用来判定特殊行为、人物、组织和事件的道德。每一种主流的伦理学理论都拥有各自的一般原则。这些一般原则不仅要求道德推理关心一系列的考量,还要求这些考量在道德推理过程中不能被其他理论中的一般原则支配。结果就是,每一种理论都暗含着各自的关于如何进行道德推理的观念。比方说,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意味着,对行为的道德推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关于结果的推理,即行为的结果取决于有知觉生物的幸福感或不幸。康德的理论暗示,对行为的道德推理在本质上是关于一个普遍原则何以可能的推理,不用关心它对人类幸福产生什么影响。而罗尔斯的理论就会考虑,社会安排对受益最少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没有影响,对机会平等有没有影响。后果主义或目的论把对行为的道德推理概念化为对它们造成的结果的推理:行为是否会造成好的或坏的结果。非后果主义或道义论把道德推理看作是不同于后果或在后果之外的某种推理。目的论认为,判断什么是善才是基础问题,关于行动是否正确的判断就衍生于这些善。而道义论认为,判断行为是否是对的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为会推动某些事先认定的善,至少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对的。密尔的理论是一种目的论,而康德的理论是一种道义论。

伦理学家们不仅在哪个原则才能扮演最高道德原则这种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在究竟有多少这些顶级原则的问题上,也争论不休。许多经典的伦理学家是道德一元论者。他们认为在道德推理中只有某种单一的道德原则可以是或应当是最高原则。但另一些伦理学家却热衷于伦理多元主义。后者声称,道德推理需要多个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不能被简化为任何一种单一的原则。例如,康德就是一个一元论者,声称“所有出自道德义务的要求都衍生于一个可以作为他们原则的绝对命令”。也有几个当代哲学家建议把所谓的金律(“你愿意别人如何对你,你就如何对别人”Matthew 7:12)当作最高的原则。④另一方面,罗斯、内格尔、斯托克,还有几个自然法伦理学家例如菲尼斯,认为道德需要几个不可简化的一般原则。⑤那些青睐道德一元论的伦理学家认为,多个原则会不可避免地在这些原则中导致无法解决的冲突,而那些热衷伦理相对主义的伦理学家却认为道德生活的多面性需要依赖多个原则。

关于哪个或哪几个一般原则应当支配道德推理过程的争论显然对商业伦理学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商业伦理学就是要给企业经理提供一种评价企业经营是否道德的方法。如果就企业经营的道德推理应当如何进行这样的问题只有很小一部分一致意见,那该怎么办。在商业伦理学中,韦拉斯贝斯等发展出一种道德多元主义的方法。他们认为,有四类不可简化的道德原则:功利主义,道德权利,正义和关怀。当企业经理人对一般问题或特殊问题进行推理的时候,它们都必须被考虑进去。⑥尽管许多商业伦理学家在使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还是受到了批评,原因是它建立在一系列错误的道德原则之上。⑦狄乔治和布兰迪提出了商业伦理学的多元主义方法,只关注两种道德原则: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道义论。⑧博特赖特提出了一个建立在三种道德原则基础上的方法:功利主义,康德主义的权利,正义。⑨鲍伊提出了以康德为基础的一元论商业伦理学方法。⑩还有一些人,如艾尔夫斯特隆,则提出了一种经过改良的功利主义方法。另一些讨论认为,对道德推理基础的争议注定会或至少会给企业经理人留下糊涂、困惑和挫败感。有学者认为,方法之间有差异并不是件坏事,因为所有的方法都“汇聚”在“相同的关于实践或技艺的道德结论之中”。其他人则简单地认为,商业伦理学,至少在传统的道德推理模式中,不会满足商业人士的真实需要。

在标准的道德推理概念中,建立最高道德原则的道德推理完全不同于建立在最高原则之下的道德判断的推理。道德推理通过把较低层级的道德判断归入较高的、一般的道德要求的方式做判断。但在最高原则之上不可能再有更高的道德判断。那么,何种道德推理可以被用来判定这些最高原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在20世纪中期的分析哲学家当中很流行,他们受到当时最新的科学观念的影响——最合适做一般道德原则的判断是那些在直觉上可以广泛适用的道德判断。这些判断经过反思之后,依然会被我们认为是正确的。照这个说法,这些直觉上的道德判断就是被一般道德原则“解释”的“数据”,就像用某种一般的科学理论解释更特殊的规律和在这些理论影响下观察到的现象。如热分子动力学理论,发展于19世纪后期与20世纪早期,解释了压力和温度之间相关的规律和通过布朗运动观察到的现象。这是早期的热流体理论做不到的,既无法拒绝错误的热质论,又不能采取更为合适的分子运动论。相似地,如果要证明某种道德理论是合适的,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释我们在最深层次认定的关于行为对错的知觉判断。在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说明这些判断受到哪个道德理论的影响。不赞成给最高道德原则找备选方案的道德推理过程是形成直觉上的判断,让这些判断充当该原则的反例。然而,如果道德推理的目的是支持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那么这个推理过程就要证明,一个受某一最高原则影响的道德判断的适用范围和我们的道德直觉是一致的。例如,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认为,功利主义是错的,因为它不能解释某些我们关于正义和道德权利的无法抗拒的道德直觉。然而功利主义者却认为,如果对功利主义进行适当的改良(例如规则功利主义),它就能解释我们关于正义和权利的直觉,也能说明我们其他一些基本的道德直觉广泛适用的领域。这种判定道德最高原则的一般方法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反思平衡”。罗尔斯写到:“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对有限事实的分类依赖那些可以被检验的猜想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在反思平衡中。”所谓判断在反思平衡中,也就是说,这些判断已经和某人相信是最合理的道德原则比较过,我们对这些判断或原则已经做了合理的安置,其方法是,要么通过修正判断让其和那些原则一致,要么通过调换原则让它们和判断一致。罗尔斯认为,通过假想出一种制定社会契约的场景(原初状态),某人可以在反思平衡中得出一系列与他深思熟虑的判断相一致的道德规范或原则。罗尔斯的方法论已经对商业伦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唐纳德森和格林就认为,罗尔斯的方法应当被用来为企业建立中层道德原则。

尽管采用反思平衡判断最高道德原则的方法近来很流行,但争议仍然存在。批评者指出,我们的道德信念是受扭曲的历史影响的产物。这些影响使我们的信念成为不可靠的标准,并与我们的道德理论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例如辛格就注意到,我们的道德信念“源自被丢弃的宗教体系,源自有关性和肉体功能的反常观点,源自在社会经济环境中为了组织的生存所形成的必要习俗”。因此,主张商业伦理应当建立在“反思平衡”基础上的观念可能会怂恿经理们去相信那些有历史条件的、在道德上是扭曲的标准。

无论这场争论的结果是什么,很明显,反思平衡不是仅有的证明或反驳最高伦理学原则的方法。一些伦理学家正通过完全不同的推理形式努力建立他们的最高原则。至少在从前,康德似乎相信他自己对最高原则的备选方案,即绝对命令,应当通过思考人类自律的要求建立起来。更早的时候,自然法学家认为最高原则可以通过思考人性的方式建立起来。更近的时候,吉沃斯认为最高原则可以通过思考道德行为一般要求的方式建立起来。哈贝马斯则认为,最高原则可以通过思考人类交往的方式建立起来。这些例子表明,另一种判定道德最高原则的一般方法就是找出道德生活中的重要元素。如果这些重要元素有可能存在,那就试着找出必须被承认的一般道德规则。

某些所谓的直觉主义者和一些道德感理论家提出了另一种关于应当如何建立最高道德原则的观点。他们认为,某些眼前的忧虑就能带来伦理学的最高原则,而这些忧虑不涉及任何一种道德推理。从某些解释来看,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可以被解读为支持这一理论的思想家。因为他们都认为,良知不用依赖东拉西扯的推理就能直接抓住最高原则。在20世纪,罗斯提出了一种主张,认为伦理学的原则可以通过直觉获得。在罗斯看来,当某人意识到某个具体情境(如我伤害了某人)的特征影响到此人在当时情境中的行为道德,道德知识就产生了。接着,通过直觉上的引发,我们认识到,影响所有行为道德性的特征在任何情境中都是适用的,我们由此知道了一般的道德原则。罗斯认为,每一种这样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产生了仅仅是“初步印象”的义务,这些义务必须结合其他一般原则进行衡量,据此判定道德要求是什么。批评罗斯和其他直觉主义者的人认为,直觉主义假设了事物有其道德特性和特征,而人类有感知这些特性和特征的特殊能力或感觉。但这些假设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某些人开始质疑:在建立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推理究竟有没有用?例如休谟就认为,“理性是且应当是激情的奴隶”。因为推理总是假设出一种欲望,而推理本身只是在为是否能满足这些既定的欲望提供最好的解释,从而在此基础上坐实这些欲望或目的。由此看来,道德推理不能建立任何道德原则,因为道德推理不能建立任何欲望或激情。道德推理仅有的作用——甚至所有的实践推理——就是为了满足我们已有的欲望或激情而提供最有效的解释。

一个对道德推理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是所谓的“是与应当命题”。该命题认为,在事情是什么样和事情应当是什么样之间没有一座逻辑上的桥梁可以跨过这个鸿沟。从这个命题所表达的意思来看,仅仅知道事情是什么,一个人是无法推理出事情应当是什么的。有时,这个命题也被看作只是表达某些事实性或描述性主张,并不带有规范性的或规定性的含义。一般认为是休谟最先提出了这个命题。他注意到,道德学家经常几乎是不知不觉地就从对事情是什么的事实描述状态转移到事情应当如何的主张上,而对这种转移却没有任何论证。休谟声称,从完全不相关的事物中推演出某种新的关系,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是与应当命题”对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理论有特别的破坏作用。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认为,最高的道德判断是把某些非道德(即自然的)特性或特点认定为在道德上是好的或对的那些原则,P1……Pn。困难的是,如果是与应当之间的鸿沟的确存在,自然主义理论如何才能自圆其说?因为从事实上看,有非道德特性的事物,P1……Pn,不会生出有道德特性的事物,除非假设在逻辑上具有优先性的未经证明的道德判断会对P1……Pn产生影响并使它们具有道德特性。但是,要证明存在这种具有逻辑上优先性的道德判断,就要假设出另一条在逻辑上更有优先性的未被证明的道德判断等等。简言之,自然主义被迫依赖一种未经证明的道德判断,而“是与应当”的鸿沟就是对自然主义最致命的打击。“是与应当”的鸿沟也对用普遍规则判断特殊事情的道德推理方法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是与应当的鸿沟真的存在,那么道德推理就必须和必然要借助于优先的道德判断。也就是说,道德推理绝不可能从事实前提直接推出任何道德结论。

“是与应当命题”已经对商业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建构商业伦理学研究方面尤其如此。商业伦理学研究倾向于区分两种路径:人文学科的哲学教授们经常采用规范性方法,而商学院的社会科学家们则通常采用经验主义方法。这两种方法背后隐藏的假设是:承载价值的规范性路径适合道德哲学,而(理想地说)价值无涉的经验主义方法适合社会科学研究。是与应当之间的鸿沟,暗示着这两种路径“不可能在概念上被整合到”一种理论方法当中,因此商业伦理注定会被“是与应当”的鸿沟永远分割成两个平行的领域。

但是,“是与应当命题”还没有被所有的商业伦理学家接受。显然,是与应当命题假设,在事实性或描述性主张与规范性或规定性主张之间做出合理的区分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区分并没有说服力。首先,根本就没有明显的办法可以在纯粹语法基础上做出这种区分。某些表述,至少在直觉上认为好像应当是规范性的,但却恰恰用动词“is”表达,且看上去是描述性的(Gonzales is kind. Smith is fair.)。然而,还有些陈述直觉上好像是描述性的,但却用动词“ought”来表达(It ought to rain tonight)。有些人建议可以通过列出一份规范性词汇清单的方式来区分两者,例如这些词汇:好的,对的,职责,义务,权利,善良,公平等。只要有这个清单,我们就能规定,使用这些词汇的主张就是规范性主张,而没有使用这些词汇的主张就是描述性主张(Jones has a right to speak)。另一种尝试区分(如认为描述性主张是对事件真实状态的描述)两者的方法似乎像是循环论证,因为他们所使用的那些概念(例如“描述性的”“事实上的”)恰恰是需要被解释的。

但是,即便我们先不理会区分事实与规范问题的困难,“是与应当命题”仍会带来另一些重要的问题。如塞尔就认为,这个命题不可能是对的,因为这个命题有明白的反例。他尤其认为,存在许多纯粹是描述性的关于惯例的事实,这些事实自身就带有逻辑上的规范性或描述性主张。例如有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真诚地说出“我承诺做X”这句话。说这句话意味着这个人承诺做X,并且在逻辑上意味着她会遵循某种义务去做她承诺的事。这在逻辑上又意味着所有事情都是平等的,她应当做她承诺的事。在塞尔看来,这些“意味着”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们“构造了”关于承诺的惯例,即某人对他人做出承诺把自己置于某个义务之中做他承诺的事。把自己置于某个义务之中去做某些事,这意味着所有事情都是平等的,他就应当这么做。塞尔的论证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塞尔的论证和商业伦理学特别相关,因为商业活动是在一个相互锁定的制度网络之中进行的。商业契约和商业实践、商业组织,或更一般地说,在商业经营中的政治、经济惯例,这些都是制度。如果塞尔是对的,那么就像所有的社会制度一样,商业制度就必须通过权利、义务和职责来界定,只要人们从事商业活动,就要遵守这些规定。哪怕是对在商业活动(例如,当上“经理”就涉及“买”“卖”“签合同”“商务”)中的人进行纯粹的描述,也是承载价值的,而且必定同时是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实际上,说是那些惯例构造了商人身在其中的各种制度,而那些惯例又主导了商人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应当指望商业中的道德推理非要运用那种高度抽象的道德规则。相反,我们要进一步关注更加细密的道德推理形式,通过让经理们留意那些周遭的商业制度中体现的职责因素,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对标准概念的挑战

1.美德理论

近来,一般的道德哲学和具体的商业伦理学都看重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美德伦理学反对标准化的观点,即认为道德推理是建立在支配行为正确与错误的一般规则基础上的。相反,美德伦理学关注的是个人特性,即认为是美德和恶行使人变好或变坏。那些批评依赖普遍原则标准化观点的美德伦理学家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会通过咨询规则或原则清单的方式决定自己应当怎么做,道德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让人拥有合宜的情感和欲望,而不仅仅是一件借助正确原则进行推理的事。许多商业伦理学家认为,应当把美德伦理学当作商业伦理学的基础。

美德伦理学有时被批评在特殊行为是对是错的问题上可说的很少,但这种批评是错误的。其实,如果美德伦理学说自己是一种关于如何过有道德生活的理论,但却无法说出它在人类行为上有什么道德要求,那才是奇怪的。然而,美德伦理学家们坚持认为,关于美德的判断比关于行为的判断更加根本,也就是说,关于行为是正确的判断必定源于美德是什么的判断。例如,亚里士多德首先就提出,美德是在行动中(温和的人行事温和,勇敢的人做事勇敢)被表达和练就的,其次,某些行为带来了美德,而其他一些行为则造成了恶行(不断重复的温和行为带来温和,而不断重复的懦弱行为则带来懦弱)。结合这两种关系,美德伦理学家就可以说,一个行为(甚至于一种制度、一个组织或一项政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

1.要么促进了一种美德

2.要么表达了一种美德

如果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他要么是促进了一种恶行,要么是表达了一种恶行。照这种美德与行为的关系模式,道德推理至少部分是一种对行为如何促成美德与恶行的思考。首先,一方面,道德推理的目的是揭示行为、制度、政策、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其目的在于发展美德与恶行。阻碍发展美德或鼓励发展恶行的各种制度、各类行为、各项政策、各种组织形式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应当加以避免,而那些惩恶扬善的制度、行为、政策、组织形式将会是道德的,应当从善如流。其次,道德推理的目的还在于,在一个既定的环境中,如何判断美德要求的行为。美德伦理学的重要一支,也是源于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某个既定的环境中,有德之人关于美德需要做出何种行为的判断是具有权威性的;有德之人的判断会是对的,最终来看也是对的。有些人认为,这种观点看上去像是一种直觉主义,即认为至少我们中的某些人(或是那些我们中的有德之人)不用东拉西扯地推理,就能知道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中美德要求的行为。然而,如果认为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些有德之人知道是正确的行为,那么这就可以被解释为,有德之人在认知、情感和知性方面有特殊的能力和敏感度,使她能在特定的环境中正确地推断应当如何行事。我们相信她的判断,只是因为她有能力使她得出这些判断。美德理论的推理过程是不清晰的,因为它是通过设想某个有德之人能够辨别正确行为的方式进行推理。

而且,一种特别的道德推理形式显然需要判断什么是美德。在这个问题上(一个人如何判断美德是什么),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达成了共识。例如亚里士多德就声称,美德是体现一个人在理性方面和非理性方面全面发展的卓越品质。所以,判断美德是什么,就需要判断怎样才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成年人,什么是他的或她的理性能力和非理性能力。按照这种美德伦理学的观点,旨在认定各种美德的道德推理就是一种用什么是理想的、完美的人的观念进行的推理,并依据这一观念判断美德。许多伦理学家都拒绝这种完美主义的路径。一些美德伦理学家则采用了另一种方法,即把各种美德概念化为可以使人获得某种善的各种能力。如麦金泰尔就认为,美德是那些可以后天习得的特性,使人获得“内在于实践的善”。而平科夫斯则把美德界定为“普遍可以欲求的”性情,认为美德会使人善于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种典型的情况,“那就是人们必须生活在其中的条件(特定的物理世界的属性、特定的人性和特定的人类社会的属性)”。显然,每一条路径都会给出一种关于美德是什么的特别的推理方法。

2.特殊主义者

对道德推理标准化路径——即假设道德推理就是用普遍法则判断特殊事例——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来自特殊主义的批评。就像美德伦理学家一样,这些特殊主义者认为,道德推理不能被概念化为普遍原则。特殊主义者认为,在推理过程中,普遍规则或原则不能充当人在特殊情况下应当怎么做的有用指导,因为每一种情况都有自身的情境细节,这些细节在情境之间各有不同,是它们影响着在这些情境中的道德要求。一些人认为,友谊、爱、忠诚这些价值在具体情景中的要求经常会推翻那些不偏不倚的道德主张。结果,道德推理就不是用普遍原则判断特殊事例,因为各种特殊事例之间差别太大,以至于无法运用普遍原则。相反,特殊主义主张,关于在特殊环境中人应当如何行事的道德推理是仔细审查特殊情境细节的过程,是基于那些和特殊细节有道德关联的以及对情境道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做决策的推理过程。各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道德推理过程中有启发作用,它们提醒我们留意在我们正在思考的情境中前人已经做过的重要考虑,它们可以让我们留意并警惕在当前情形下这些考虑为什么会出现。但是,在情境的众多特性中,在由相互关系造成的各种复杂性中,任何一个特性,任何一种复杂性都可能会推翻那种先前在某个情境中看似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先前的情况下,我可能认识到说谎是错的,但在我当前的情况中,我可能发现如果我说出了真相不仅会深深地伤害你,也会使你深深地伤害别人。狄恩海特就提倡在商业伦理学中推行这种方法。他认为,商业伦理学中的道德推理不应当是受“规则支配的”,而应当更像是一种医生决定用何种方式治病的推理。

近年来,一些伦理学家开始关注一种古老的道德推理形式,它完全不同于用普遍法则判断特殊事情的方式,但与特殊主义主张倒是有共通之处。这是一种被称作决疑法(casuistry)的道德推理形式,在几个世纪里都是占主导地位的道德理论,特别是在中世纪后期和现代社会早期。Casuistry一词源自拉丁语中的casus,意思是“事例”,指运用特殊事例——而非普遍规则——进行道德推理的方法。它先说出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的道德判断,接着用这些判断判定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道德性,其方法是关注这些新情况如何类似于或怎样不同于那些已经被解决了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决疑推理类似于法律推理,方法是通过认定相关程序,解释这些程序并尝试运用这些程序处理新的情况,同时关注这些新情况如何相似于或怎样不同于先前的程序)关键一点是,情况的环境细节决定了它的道德特性,以至于两种非常相似的行为可能有着非常不同的道德特性,因为它们寄于不同的环境当中。如阿奎那就曾写到:“人们应当根据不同的人物条件、时间条件和环境条件改变自己的行动:这些全部都是道德上的事。”

作为一种系统的推理形式,决疑推理大量出现在中世纪的牧师手册之中,目的是帮助他们辨别什么是有罪的,什么是无罪的。中世纪后期,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们在其宏大的道德神学教科书中发展了它。他们试着大量收集更早的、传统的道德判断案例并加以系统化。大约在13世纪到17世纪之间,决疑法盛行于欧洲。在决疑法的全盛时期,大量神学家用冗长的著作描写了成百上千的事例,并收录了许多知名的道德学家就这些事例所做的判断。这些著作当中最厚的一本由安托尼斯·戴安娜写就,包括两万多个案例,有十卷之多。

当商业伦理学家也开始强调对特殊事例的剖析和分析时,决疑法在20世纪70年代又出现了。像Ford Pinto case,Johnson & Johnson Tylenol case,Love Canal case这些已经成了经典案例。一些伦理学家建议,商业伦理学应当致力于收集并系统化这些案例。在他们看来,应当在学校教授这些道德推理,通过让学生了解这些案例的方式发展他们的道德判断,使他们能够辨别未来身处的商业环境如何相似于或怎么不同于这些案例。但不确定的是,这样一种新形式的决疑法真的可行吗?在古老的决疑法传统中,道德神学家——教堂牧师的一部分——的观点和判断是具有权威性的。而当代伦理学家做出的判断并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

结 论

前面所提到的两种主要的道德推理方式——用普遍原则判断特殊事例的道德推理;通过判断细节而不依赖普遍原则的道德推理——对商业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这些理论的重要意义,我已经说得够多了。但在结论中也许应该多说一点它的某种实践意义:教授和培训商业伦理。许多公司制定了商业伦理项目,对员工进行有关商业伦理的培训。如今,几乎所有的商学院都要求他们的学生研修商业伦理课程。根据道德推理的传统概念,这类企业项目和学校课程不仅应当试着给参与者介绍一般性的道德规则,也应当在使用这些规则的过程中提供一些练习,讨论哪些规则能够被应用于特殊的商业案例。另一方面,道德推理中的无普遍规则概念意味着,企业中的伦理学培训和商学院里的伦理学课程应当根据提高参与者道德判断水平的观念去关注对特殊商业案例的讨论,应当建立一个案例库,让参与者可以把案例当作范本模式来使用,为他们未来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做准备。这两种方法都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但我们并不知道,这二者中的哪一个会支配另一个。

①Mill, J.S. 1957[1861]:Utilitarianism,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③Rawls, J.,Atheoryof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④Hare, R. M., Abortion and the golden rul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 3,1975,pp.201~222; Gewirth, A., The golden rule rationalized,MidwestStudiesinPhilosophy, 3,1987, pp.133~144; Gensler, H. J., Formal 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1996; Wattles, J.,TheGoldenRu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⑤Ross, W.D.,TheRightandtheGoo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 Nagel, T., The fragmentation of value, inMortalQues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pp.126~142; Stoker, M.,PluralandConflictingValu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Finnis, J.,FundamentalsofEthics, Washington, D. 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83.

⑥Velasquez, M., Cavanagh, J. and Moberg, D., Making business ethics practical,BusinessEthicsQuarterly, 5, 1995,pp.399~418; Velasquez, M.,BusinessEthics:ConceptsandCases, 5th ed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2001.

⑦Brady, F. N. and Dunn, C. P., Business meta-ethics,BusinessEthicsQuarterly, 5,1995,pp.385~398.

⑧De George, R.,BusinessEthics, 3rd edn., New York: MacMillan,1999; Brady, F. N.,EthicalManaging:RulesandResults, New York: MacMillan,1900.

⑨Boatright, J.,EthicsandtheConductofBusiness,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1999.

⑩Bowie, N., Business Ethics:AKantianPerspective, Oxford: Blackwell,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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