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辨析

2018-04-14 13:43
警学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公正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施已逾两年,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的前沿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不乏有关学术思想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语义、规范、实践、理论等不同层面,对推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背景概述

2014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最高层成为司法改革的直接主导者,一系列真正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方案得到全面推行。这一轮改革以“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作为两条基本线索,包含了诸如“省级以下法院、检查机关人财物收归省级统一管理”“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审判中心主义”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课题。自此以后,我国司法制度的整体面目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开始构建并运作,地方两级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经费逐渐交由省级财政统一划拨,跨行政区划分的法院在一些地方开始出现,最高法院设置了6个“巡回法庭”。而“员额制”的推行,则更是导致法院、检察院内部出现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专门配置,其中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人数明显减少,这是导致法官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2015年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及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除“案多人少”这一导致司法压力增大的现实现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诉讼资源繁简的合理分配等诉讼精细化的需要,也都是认罪认罚制度确立的重要依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争:权利保障抑或诉讼效率

(一)“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认为权利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刑事政策,并在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中予以确立与细化。例如,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并未得到有效从宽处理。因而有学者认为改革的主要意图是保障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供给仅仅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潜在需求。而程序的效率化至多是一个从属性目标。因为就“认罪认罚从宽”字义来讲,“从宽”即为该制度的核心,即对被追诉人应给予从宽处罚,并且在该称谓中,也找不到与效率相关的词语,也就是说该制度并不是以效率实现为必然追求。

(二)“诉讼效率”说

“诉讼效率”说认为诉讼效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庞杂,过度追求公平正义可能会导致效率下降,并且不能取得预期公平效果。因此一部分学者认为“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当代各国刑事司法领域大多强调提高诉讼效率,而各国的主要做法就是适用简易程序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省简单案件所耗费的资源,将资源集中于处理复杂案件,在公平的基础上,不仅提高诉讼审理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上述两种学说分别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现实背景出发,通过比较合理的论证,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却难以说服对方,因而产生了争议,并且尚未形成共识。这一争议的解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制度规范与有效实施非常关键。

三、争议辨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多重视角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从历史、规范、理论与实证等多重视角全面展开分析,任何单一角度的片面分析都难免会带来认识上的偏颇,影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取向的全面认识。

首先,是历史分析。历史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长期奉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坦白从宽”部分的精神体现,是将这一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缺乏制度化保障所导致恶果的形象描述。坦白者得不到“从宽”的制度性承诺,使得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实体权利最终因为被判刑而受到侵犯。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保障。但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减少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办案阻力,加速了查找证据的过程,从而加快了办案进程,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部分的应有之义。因为从程序角度,“从宽”就是要求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由此可见,从历史角度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仅仅追求权利保障,还关乎诉讼效率,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都是其追求的目标。

其次,是规范分析。即从该项制度规范确立与实施过程展开分析。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是决策层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得以部署的。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刑事速裁程序被纳入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其第16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由此可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与其规范本身分析,其是建立在刑事速裁程序基础上的。同时《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也不乏对认罪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如其第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其第5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从规范角度而言,诉讼效率和权利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均予以保障的价值。

再次,是实证分析。即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角度展开分析。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指出,“各试点法院、检察院通过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该《报告》中同时指出“2017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试点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共有1516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参加问卷调查,对试点效果总体评价较高,其中律师满意度为97.3%,被告人满意度为94.3%。实践充分证明,探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罚原则,构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刑事诉讼模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论从决策层还是在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上看,都是兼顾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的,并未将两项价值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是理论分析。即从权利保障和效率这两项价值取向本身及其关系入手展开分析。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角度而言,权利保障,包括实体权利保障和程序权利保障,其上位概念系人权保障,而人权保障属于刑事诉讼目的论的范畴。诉讼效率则属于刑事诉讼价值论的范畴。但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两者之间是存在关联的。这是因为,按照学界通说,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公正,其内涵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适度判定刑罚,这其中包含实体权利保障。而程序公正的基本含义是“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这其中明确了程序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的含义。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在对待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主张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这也表明两者是可以兼得的。进而,作为公正的具体内容体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和效率也是可以并存的。

四、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的兼容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兼而有之,非厚此薄彼。如果坚持将权利保障或者诉讼公正排在第一位,诉讼效率排在第二位,这也是从宏观意义上理解刑事司法中的“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并非针对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具体制度的具体分析。从整体效果看,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效率并不会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而有大幅提高,目前刑事程序的效率化程度已经比较高,刑事程序改革的方向并非是效率,甚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也并非以效率为价值取向。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建立在刑事速裁程序基础上,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坚持“指导试点法院、检察院将工作重点放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上”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并未因为案件非涉及重罪而忽视对权利的保障,反而一再强调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所谓“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由此产生的值班律师制度就是例证之一。

2018年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此次刑诉法修正案的看点之一就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本次刑诉法修正案将依据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相关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从实践中来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很好地实现了案件分流,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了诉讼效率,但对于从宽的量刑仍然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并且是在切实保证被告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前提下,体现从宽的精神。从该修正案的提出并结合改革试点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制度在被告人有足够自愿性,即充分保证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增加速裁程序,体现了对权利的充分保障,同时兼顾了效率,这也意味着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并不矛盾。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否则这个制度将成为成全司法效率而牺牲司法公正的措施。

有关认罪认罚制度核心价值取向的争议反映出学界有关诉讼公正、权利保障等价值与诉讼效率价值割裂置之的思维状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程序,前者倾向“繁者更繁”,追求诉讼公正,后者倾向“简者更简”,追求诉讼效率,两者的价值取向似乎十分明朗,不存在什么争议,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规范角度而言,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甚至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严重刑事案件,这大大超越了以往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适用简易程序或对认罪案件处理的范围。因而,有关诉讼公正、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的矛盾就凸显出来,并被学界所关注与讨论。在这一讨论中,我们应当摒弃将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二分法思维方式,以及建立在该基础上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确立两者兼容的新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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