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

2018-05-14 09:02欧阳晨雨
宁夏画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侵权人总则民事责任

欧阳晨雨

在这个世上,

还有什么比见危救人更美的画面呢?

辽宁锦州南火车站,一名81岁的老人突然倒地不起。听到求助广播后,正在等车的锦州医科大学2016级护理专业学生丁慧立即冲到老人身边,跪在地上为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最终,老人恢复意识并被送往医院。事后,丁慧婉拒了老人家属的酬谢,称“这是学医的应该做的”。但是随后,一些学医的专业人员发声,指出丁慧急救行为不专业,至少是不规范,在网上引发了争论。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早已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的亮点在于,这种“免责待遇”是无条件的,即便是救助人有一定过错,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条款,作为自愿对昏迷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者,丁慧就算存有一定技術过错,也可以不用对老人发生人身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丁慧因为救助他人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她救助的老人作为受益者,还有“适当补偿”的法律义务,这就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众所周知,民法上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为什么立法上要如此调整,为救助人专设“免责条款”呢?这是因为,见义勇为亟须国家立法的撑腰。如果任由免责环节缺失,法律条文将见义勇为者与其他人等同视之,那么见死不救的情况,恐怕会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最终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环顾国际,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有所谓“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根据现实所需,借鉴先进经验,我国《民法总则》设立“好人条款”,《侵权责任法》还有司法解释开通“绿色通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让“丁慧们”轻装上阵,更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救助风气。

当然,从社会利益最大化来说,我们既要鼓励主动救助,还应倡导科学救助,让救助者、受益者、社会各得其所。

猜你喜欢
侵权人总则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无因管理制度下的见义勇为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账簿资料的审查与应用
在你身边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论储蓄合同中银行卡盗刷的责任承担
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谁负责?
浅谈设立民法总则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