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的实践模式

2018-05-14 17:33李娟刘哲民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实践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李娟 刘哲民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思维层面遵循的是实践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形成了合乎自身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特质的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實践思维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和检验标准;第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实践活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展现出来的实践思维形塑着其实践模式,包括领导模式、目标模式、制度模式和话语模式。

〔关键词〕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思维;实践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5-0072-0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 〕2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探索的实践历程中开创出了一条合乎我国现实国情、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获得人民认同的特色法治道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思维层面遵循的是实践思维。在实践思维支配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形成了合乎自身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特质的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一、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和检验标准

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人与世界之间最为基本的关系就是实践关系,唯有秉承实践思维,我们才能科学地认识、解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与世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新的事业,这是因为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像中国这样,让现代法治文明在一个久经磨难、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发展中大国生根发芽、绽放活力。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一项新的事业,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在实践中摸索,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也是检验标准。

(一)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

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从现实的人以及由现实的人所构成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而绝不是从某种先验的永恒本质和普遍原则出发的。改革开放40年法治道路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既与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息息相关,又与中国共产党自我完善、自我建设的实践活动密不可分。新时代,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具体包括以下两大实践要素:

1.历史性法治成果。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支撑。主要表现为:改革开放40年所取得的法治实践成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方面所获得的法治实践重大成就,集中表现为:健全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依靠法律规范权力、让权力更好地为守护法律和人民利益服务的新局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正义观,形成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的格局。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过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内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道路形成、制度制定、理论生成、文化滋养的各方面” 〔3 〕。

2.现实性法治需求。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生动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在自身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不断增长的正当性法律规范需求以及法治正义的期待;二是新时代中国在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这一系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实践活动中日益增长的法律规范指引需求和法治保驾护航的期待;三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党的执政本领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系列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实践活动中日趋增长的党领导下的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为人民服务有机统一的法治创新模式的需求。

(二)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检验标准

实践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检验标准,这一检验标准可以被视为是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活动作出价值判断的一系列实践标准的集合。具体包括:第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检验标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满足了中国人民对法治仁本性和正义性的期待,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过程产生了实质性和正义性的规范指引,是否对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理想信念的坚定、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和谐社会关系的建构、法治思维观念的增强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第二,增强党执政本领的实践检验标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有利于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否有利于增强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能力及其领导方式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是否有利于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所展现的执政效能。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检验标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起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效用,是否通过形成法治道路、生成法治理论、创新法治制度、传承法治文化来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运动过程或者社会观念形态所应该具有的制度优势与文化优势。第四,提高民族创新能力的实践检验标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创新、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路径创新、现代化社会治理途径创新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创新提供了规范保障,是否为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格局以及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民主进步、社会发展、文化繁荣、环境保护的贡献度提供了制度支撑,是否为激发个体创新、增强社会活力、提高民族整体创新力、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提供了善治指引。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思维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思维层面展现出来的就是实践思维,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和检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 〔4 〕。“管总”一词折射出了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两个实践思维特点,即系统性思维特点和社会工程思维特点。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系统性思维

人与世界之间的实践关系不仅是物质的和客观的,而且是系统的和协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具有人类法治道路系统性思维的一般性特点,又具有系统性思维的特殊性特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系统性思维的一般性表现。从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历程来看,现代政治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以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为构成要素并处于运动和发展中的系统集合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也是以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为构成要素并处于运动和发展中的系统集合体。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这四种构成要素,角色各异但相辅相成,功能不同但辩证统一。法治道路是实践载体,它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存在、运动和发展的时空场域,规定着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的时空前行航向;法治理论是实践原理,它是法治道路、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的理论源泉,建构着法治道路、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原理和知识体系;法治制度是实践模式,它不仅为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由理论转化为现实指明了具体实践路径,而且为实现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文化是实践思想,它是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的思想表现形式,传承着内化于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之中并富有本土特色和时空意义的思想、观念与意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系统性思维的特殊性表现。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土壤中生根发芽,经过实践检验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所以,它所包含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不仅要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而且还要在自身运动、发展过程中来展现和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它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精进自我,既要与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一起构成有机统一的法治内部系统,又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外部系统。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工程思维

社会工程思维是区别于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的建构性思维,它着眼于通过发挥人们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来自觉地探索和建构新的社会关系形态 〔5 〕。社会工程思维主要表现为“上下联动”的建构思路和“创新社会关系”的目标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且这一系统工程既不能依靠“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革命思维来进行推进,更不能依靠以民粹主义路线为导向的社会运动思维来开展活动,而是要借助社会工程思维来实现自身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运行与发展。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来的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建构思路,这符合社会工程思维“上下联动”的建构思路要求。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法治启蒙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治探索,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它们的发展都凸显了极强的“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特点。一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所作出的顶层设计是中国法治社会工程进步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这一系列科学的顶层设计不仅遵循了当代社会革命与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正确处理了法治实践活动与当代社会主要矛盾、革命建设改革主要任务、国内外形势格局、世界时代主题等之间的关系,这更有利于从党和国家长远发展大局中推进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基层法治探索经验,又是中国法治社会工程进步与发展的实践来源,因为这些基层法治探索经验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和法治需求,而且为法治顶层设计的实施奠定了群众基础、给予了实践支撑。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特点,是“上下联动”社会工程思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时空场域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的是以“创新社会关系”为切入点来探索和建构科学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社会工程目标思路,这符合社会工程思维“创新社会关系”的目标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层探索,它的主要推进路径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为指导,通过改革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旧有社会关系,来探索和建构合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权观,“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属性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关系,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通过改革那些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完成以及不利于中国梦实现的法律关系,进而构建“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基于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法律这一客体不是为它自身服务的,而是为实现和维护“人”这一主体及其作为类存在所具有的类属性、作为个体存在所具有的个体属性以及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的” 〔7 〕自然存在。所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改革那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法律关系,进而构建“人的类存在、个体存在与自然存在和谐共存”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探索和建构科学社会主义法权关系,是“创新社会关系”社会工程思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时空场域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模式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内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存在自身的历史体验、现实运动和时代格局之中,全面彰显了中国经验与智慧,又伴随着当今世界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主题下吸收和借鉴了人类社会优秀的法治文明。在实践思维的支配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兼具人类社会法治道路一般性和中国本土法治道路特殊性的实践活动,并凸显了其独特的实践模式。

(一)领导模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道路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1.坚持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历史时曾指出,“历代中国人民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春秋时期,孔子修订《春秋》,包含‘大一统思想。到了秦汉时期,‘大一统已成为当时政治思想领域中的主流。基于这种认识,各族人民都把维护国家统一看作天经地义、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与责任” 〔8 〕。从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大一统”既是一种社会存在,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它萌芽于尧舜,初步实践于西周,开创于秦朝,成熟于汉唐,延续于明清;经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下的不完全解体后,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得以存续。在维持和巩固“大一统”社会存在与社会文化的各种力量源或影响因子中,“一体化向心力量”是核心要素。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就是“一体化向心力量”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且以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推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执政方式,所以,中国共产党不仅成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坚强领导核心,而且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规律。

2.坚持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从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进程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的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了一个规律性特征,即几乎所有成功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曾借助国家力量尤其是政府力量来成为其赶超或加快发展的动力源 〔9 〕。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绩斐然,法治成就也是有目共睹。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然要坚持党的领导,这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

3.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时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充分展现党科学决策、战略指导的权威性,为建构和完善合乎党的意志、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格局提供科学决策和战略指引。二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方面的有效实行提供可靠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保障。三是充分展示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号召力,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的规范指引作用,提供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支撑。

(二)目标模式: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仁本政治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主题。基于科学社会主义理想学说,法律是为“人”而存在的,“人”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的;法治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的终极价值是为现实的人和现实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正当性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也再次证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全过程。所以,新时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践活动所要坚守的价值目标。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服务于人的类存在、个体存在和自然存在间的和谐共存。人的类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所特有的属性,包括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无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中建构正义的社会关系,具有科学探索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在正当的社会分工中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人类保护和善待自然界,其本质就是在保护自己,为人类自身提供可持续性的、更加优质的自然产品和生活资料。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司法、执法要以“人的类存在、个体存在和自然存在间的和谐共存”为价值目标,通过完善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既要为实现和维护人作为类存在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物的、特有的类属性提供规范指引,又要为激发个体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提供法律保障,更要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生态文明保驾护航。

3.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秩序需求和公正需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察、依规治党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一是秩序需求,即对公正、平等、诚信、绿色、实用的法律规范的美好期待;二是公正需求,即对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美好向往。人民日益增长的秩序需求和公正需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直接动力。法治道路只有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才能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三)制度模式: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1.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逻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1 〕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殊时空场域下,管党治党和国家治理这两者是一体的、密不可分的,管党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衡量管党治党成效的重要标准。基于此,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必然也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有机联系体。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路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有利于治国,治党与治国唇齿相依,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逻辑。所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符合这一特殊政治逻辑。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持续深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的纪律、党员干部法律法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基本内容框架,以各级党委在管党治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过程中的主体负责制为基本机制基础,来建构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以及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提供法治化的规范指引和常态化的机制保障。

3.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定不移地建设政党—国家—政府—社会全方位的法治化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中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发展平衡性、民生建设、社会保障、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改善、党的建设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重大难题。基于此,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要立足于党、国家、人民群众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共同理想信念来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建立有着崇高理想信念、坚实群众基础、优良工作作风的法治政党,又要在各级党委的主体负责制下推进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的法治化制度建设,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制度模式。

(四)话语模式:凝练中国法治经验,供给中国法治话语

1.凝练中国法治经验、供给中国法治话语,这是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哲学使命。新时代,中国要积极构筑“中国式”和“中国化”的语言与话语体系,既要凝练自身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道路的认知体系,又要建构自身对中国、世界乃至人类社会未来法治发展形态的解释体系,进而挖掘、积累、提取、凝练乃至创造出合乎中国历史文化规律、合乎中国现实发展规律以及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2.新时代供给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要求。一要合乎中国语言表达的基本规律。法言法语文字表述既要合乎人民群众的日常认知逻辑,又要合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部署逻辑。二要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性特征和特有的法哲学观,在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性特征和法哲学观念的过程中挖掘、积累、提取、凝练乃至创造出具有中国元素、凸显中国智慧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三要承载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中华民族三者共同具有的理想信念,将党的理想信念、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及中国梦的理想信念表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表达体系之中。四要兼具人类社会法治道路一般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殊性的解释学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既可以原理性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又可以前瞻性诠释人类社会法治道路、法治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未来存在状态。

3.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一是中国法系起源与发展话语体系。要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方法和精髓贯穿到中国法系起源、发展解释的全过程,凝练出合乎中国人宇宙观、人生观和知识观以及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法系起源的话语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话语体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筑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且包括法律概念、法律价值、法律关系等在内的关乎“法”的基本原理的话语体系。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话语体系。坚持学理和政理相结合,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察、依规治党的理论和实践中挖掘、提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话语体系。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话语体系。要立足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属性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中总结和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话语体系。五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未来存在状态的中国话语体系。要从马克思关于“人类与自然和解”理论、“人类自身和解”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中探索出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规律、趋势、未来形态,建构人类社会法治发展未来形态的中国话语体系。

综上所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展现出来的实践思维及实践模式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历程相结合的历史产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定时空场域下,中国必然会走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道路。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重要历史使命,它不仅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事业建设提供规范指引,而且会为中国共产党增强自身执政本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1.

〔3〕李 娟.习近平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就、规律及实践意义〔J〕.探索,2018(1):13-18.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3.

〔5〕王宏波,李天姿.社會工程的特点及其对治理实践的意义〔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147-156.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3.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6.

〔8〕习近平.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在中央党校2011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J〕.党建研究,2011(10):4-10.

〔9〕张飞岸.历史比较:现代化研究不可或缺的视野〔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128-136.

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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