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 再犯罪的法律预防

2018-05-14 17:33雷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雷萌

〔摘要〕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法律预防势在必行。当前,我国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预防体系还不够健全,尚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立法工作,细化社会保护法律的具体措施,依法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前科消灭法律制度,为刑满释放人员较好地融入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4-0078-03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再犯罪,而再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和隐患更为巨大,因而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加强法律预防作为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立法等部门积极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地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会危害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加之就业困难、基层组织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及社会关心不够等原因,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的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一)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

近年来,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下,我国社会的整体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明显减少。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犯罪率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据公安部联合各部门组织的对京津沪等11个省市的51个监狱中新收押的罪犯的调查研究显示,2012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占全部犯罪案件的比例为14%,到了2016年这一比例上升到17.24%。而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监狱关押的犯罪人员中,累犯的比例目前一直维持在20%左右。据调研统计,刑满释放人员在三年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比例非常之高,已成为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原因,也没有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反而将自己受到法律惩处的原因归咎为人民群众或司法机关有意跟自己过不去,甚至错误地认为在现行政策体制下收入不均衡导致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反抗”,从而对社会产生仇恨、抵触情绪。在这种严重的负面情绪影响下,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常常采用一些极端手段对报案人、证人、办案人员等进行报复,更有甚者将个人的仇恨情绪发泄到社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比较典型的案件如刑释人员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李彦制造的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和昆明萨尔瓦多咖啡吧爆炸案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重大特大恶性暴力犯罪、团伙性犯罪,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是刑释人员所为。由此可见,刑满释放人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最为危险的群体。

(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满释放人员都有过在封闭的监狱环境中服刑的经历。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狱友”们之间往往会相互交流犯罪经验,并结下深厚的“友谊”。同时,长期的监狱封闭生活也使得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群众之间产生巨大的隔阂和不信任,加之社会上部分人对刑满释放人员存有一定的歧视和戒备心理,使得相当一部分刑滿释放人员具有严重的自卑心理、抑郁心理和社会抵触心理。基于此,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往往更愿意和具有相同经历的人结合在一起,也更容易被不良的情绪所影响进而走上团伙犯罪的道路。受“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影响,再次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常常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计后果,犯罪手段更加残忍,后果更加严重,不仅给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预防和控制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项需要政府、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及家庭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仅从法律预防的角度进行探讨。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我国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预防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尚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

(一)传统安置帮教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就业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的是具有强烈行政主导色彩的安置帮教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就业完全走向市场化,使得该群体中的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面临较大困难,甚至在生活上陷入困境,迫切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出台相关制度对其予以扶持。而我国现有的《监狱法》中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的规定较为笼统,救济范围也仅限于少数特殊困难人员,使得部分刑满释放人员走上了再犯罪道路。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健全完善此方面的立法,帮助该群体较好地融入社会。

(二)特殊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存在着重管束、轻保护等问题,即便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走向社会,很多机构仍然戴着有色眼镜对其进行管控,为其劳动就业、融入社会带来了重重困难,也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进一步发展。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初期,特别是在完全适应社会、靠自我能力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基本生活问题。部分人回归社会后一无所有,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也无法保障,如果国家不为他们建立基本的保障制度,很难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目前,一些地方虽然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出台了社会保障措施,但就全国来看,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相关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为该群体提供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受限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进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有效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现阶段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多半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种社会组织虽然在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加强人际关系指导、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协助生活困难人员申请社会救助、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在诸如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够或力度不足,抑制了社会组织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尽管2016年10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意见》,要想使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四)犯罪前科消灭法律制度不健全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犯罪前科消灭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从犯罪前科消灭法来看,我国当前的犯罪前科消灭法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较少涉及成年人群体。刑满释放的成年人在出狱之后,由于有过犯罪记录和前科标签,社会成员往往对该群体持有偏见或有较重的戒备心,加之现行司法、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对该群体的定期审查制度,以及舆论宣传中对该群体较多的负面报道,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带来了诸多困难,不利于其顺利地融入社会,这也间接导致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强化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的策略

刑满释放人员既是社会特殊群体,又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包容度的缺乏、可选择的工作途径和机会有限,使得他们在再融入社会时面临诸多困难,很容易造成再次犯罪。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尚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立法工作

完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立法,是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的关键。笔者认为,应结合社会发展及时更新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再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应修订《劳动改造条例》,放开对刑满释放人员申领特定技术资格证的限制;对于释放达到一定年限且无再犯罪记录者,可放宽其从事公务员、律师、教师、会计师等职业准入限制。同时,可通过设立专业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出狱人保护制度加以规范,当其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时,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就业培训申请等要求。

(二)细化社会保护法律的具体措施

细化社会保护法律的具体措施,是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法律预防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保护,促使刑满释放人员有法可依,应把握好三个关键点:一是增加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救助。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金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加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救助,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燃眉之急。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概率。二是设立刑满释放人员创业基金。就业难是困扰刑满释放人员的首要问题,通过法律保障为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济支持,鼓励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助于改变其经济窘况,降低再犯罪率。三是增加禁止就业歧视的条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指出,禁止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扩大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范围,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充分就业,为刑满释放人员较好地融入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法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

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弱化刑满释放人员的负面影响,明确刑满释放人员在法律调整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为刑满释放人员重回社会提供帮助。在实践中,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引导和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法律预防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发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将社会组织的力量融入进来,共同致力于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工作。比如,成立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协会”“促进就业协会”“法律咨询协会”“心理咨询工作室”等,免费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慈善机构可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与慈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通過政策倾斜扩充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而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前科消灭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法律预防,在对犯罪前科的定义上要重新考量,应尽快健全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公安机关在进行户籍管理和前科档案管理时,要创立新的工作方式,对于前科消灭的应当及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法律预防,在前科消灭的适用对象方面要严格划分,比如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人员,三年服刑期满后可消除其前科犯罪证明;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出狱之后的两三年内为该群体的犯罪高发期,极易引发再次犯罪,可以三年为缓冲期,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若三年内没有犯罪行为,可消除其前科犯罪记录,从而为该群体顺利就业和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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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令忠,李清明. “回归融入工程” 助刑满释放人员开始新生活〔J〕.人民调解,2014(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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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丽蓉.以职业教育为依托 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工作市场化〔J〕.人民调解,2014(6):35-36.

责任编辑 冯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