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推动“互联网+医疗”规范有序发展

2018-05-14 17:33徐子琪王学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人民群众隐私保护维权

徐子琪 王学军

〔摘要〕 “互联网+医疗”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推动智慧医疗服务、提升人民幸福感等方面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但我们也要认识到,“互联网+医疗”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市场监管、准入机制不健全,传统医保支付与互联网平台对接不畅等。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央顶层设计,从完善政策、健全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效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缓解人们对便捷医疗的实际需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进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需求。

〔关键词〕 “互联网+医疗”;人民群众;线下医疗;隐私保护;维权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3-0123-03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健康与互联网融合的概念,特别强调了“互联网+医疗”的重要性。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要以普惠基层群众为目标,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互联网+医疗”高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疗”与人们生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智慧医疗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认识到,“互联网+医疗”在市场准入、医保对接、法律法規、隐私维权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我国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推动“互联网+医疗”规范有序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需求。

一、“互联网+医疗”开启了智慧医疗新模式

(一)有利于优化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互联网+医疗”作为医疗行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推手,不仅有利于优化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能够打破地域局限、缓解医疗单位出诊压力等。“互联网+医疗”在初始阶段,主要具有分诊和导诊等功能,同时提供一些相关的健康信息方面的服务。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发展迅速,借助互联网金融、便携式设备等实现了在线问诊和远程医疗。在线问诊和远程医疗有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缓解不发达城市和偏远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的现状,并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共享破除相应壁垒,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甚至可以将国外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引入我国,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有利于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健康医疗大数据不仅是医疗现代化的体现,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指出,在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中,要构建医疗健康服务大数据,并要求以规范合理的方式达到数据共享效果,以培育新的业态、构建新的经济增长点。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健康医疗相关领域需建成数据共享平台,突破部门和地域的约束。笔者认为,利用大数据平台拓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有利于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延伸医疗产业链,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信息共享、检查结果信息互认,并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的需求。

(三)有利于促进医疗智慧化发展

医疗智慧化是医疗信息化的重要体现,是以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为支撑,在多方之间形成高效互动,进而逐步实现全面信息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为医疗智慧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而且促进了医疗智慧化的高速发展。目前,“互联网+医疗”主要通过医疗互联网平台和移动医疗APP进行。移动医疗APP作为医患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不仅提升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矛盾,规范了服务流程。相关医疗部门通过APP平台能够将分诊导诊等基础工作信息化,并能够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划价缴费、查询化验报告等便捷服务。患者通过使用APP不仅解决了传统医疗耗时费力等难题,而且将选择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从而提升了人们对医疗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事实证明,通过“互联网+医疗”,能够形成可信度高、信息流动快的智慧医疗。

二、“互联网+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准入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平台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对“互联网+医疗”在涉及诊疗活动等方面的限制较为严格,但对其他辅助医疗业务活动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得一些互联网医疗机构存在业务同质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涉及生命安全、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的要求应更高、更细、更严,但因相关监管、准入机制不健全,使得一些医疗机构在打政策的“擦边球”,如将在线问诊称为咨询或问答,变相开展各项医疗服务,从而增加了医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传统医保支付与互联网平台对接不畅

“互联网+医疗”虽然方便快捷,但因许多网上诊疗项目的费用无法使用医保进行报销,导致自费部分直线上升,故多数患者不愿意选择费用较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从而使其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阻碍。与异地使用医保相比,“互联网+医疗”使用医保的审核更加复杂和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具体实施的难度。虽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但商业保险覆盖人群少,绝大部分群众还是社保体制的受益者,所以说,相关部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医疗”在医保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隐私保护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医疗”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相关部门虽然对它们的监管在逐步加强,但是相比线下实体医疗服务仍然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互联网+医疗”重要的用户信息资源同样也是商业领域重要的商业资源,保护医疗数据资源安全、维护患者隐私权,成为“互联网+医疗”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互联网技术最大的弊端就是信息在传递、存储的过程中私密性较差,医疗信息泄漏有时并不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广大用户的关注,但如果被他们发觉隐私泄露,就必然会对“互联网+医疗”平台失去信任,并产生抵触情绪。另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因患者保留或隐瞒个人信息导致其对患者的情况了解不全面,也会造成医疗风险的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医疗”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推动“互联网+医疗”规范有序发展的措施

(一)完善市场监管、准入机制

首先,“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转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以推动这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政府的依法监管。相关部门要从以下两方面健全“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明确“互联网+医疗”的定义和界定,在市场准入、行业良性竞争、责任界定等方面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是弥补“互联网+医疗”监管的空白,增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技术提供者的监管力度,并要以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健康高效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一是针对“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不同细分医疗服务的种类,明确消费者、服务提供方、平台管理者等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并确定法律主体;二是明确“互联网+医疗”监管机构的责任主体,通过立法的形式增强其执法力度,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以实现更高效的监管;三是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信息安全等纳入相关法律范围,以增强惩治力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医疗隐私安全。

其次,相关部门要从源头把关,对不同的“互联网+医疗”企业要区别对待,进行相应的筛选和标准化要求,努力做到既维护了行业的安全稳定,又不打击它们创新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不同医疗活动的危险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对于医疗监测、分诊导诊等活动可以采取许可管理的形式;对于远程医疗、在线诊疗等活动则需要严格控制,需要其在获取相应的资格或资质、达到实施医疗服务的技术条件后才能进入“互联网+医疗”行业。“互联网+医疗”机构需要相应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因此,对医务人员的资格审查也必须严格,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其必须获得医疗服务资质。同时,为了方便用户对提供医疗服务方进行查询,应加快构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等系统,并严格认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以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进而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医疗平台。

再次,要建立“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标准及规则。通过技术和道德两方面约束“互联网+医疗”行业,是除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外的重要监管方式。“互联网+医疗”标准化管理,有助于医务人员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更加合理、安全地开展医疗服务,并能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科学高效发展。一些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并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但是打破了“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规则,其行为必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提供服务方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声誉,也往往会遵照相关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总之,相关部门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机制等多角度出发,构建较为完善的“互联网+医疗”政策性保障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二)将“互联网+医疗”相关业务纳入医保报销体系

“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模式,今后势必成为一种常用的医疗服务方式,所以将其相关业务纳入医保报销体系中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社保报销范围有限,并不是所有的網上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都可以进行报销。因此,对于部分采用“互联网+医疗”的慢性病患者,相关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医保支持。另外,“互联网+医疗”受众群体不断扩大,对于同传统医疗相近的、无本质差别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采取和线下相近的原则,纳入医保报销和补助的范围,并适当地调整医保控费的方案,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的整体流程。

(三)加强隐私监管,增设维权渠道

首先,互联网作为信息高速流通的载体,保证使用者信息安全和私密十分重要。数据资源对于患者是个人隐私信息,对于开发商而言有时却是精准营销的客户源,两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面对利益至上的互联网市场,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用户隐私,对于获得用户信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业患者隐私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依据责任主体为数据收集者的原则,对平台的保护级别进行标准化评级,促使互联网平台不断提升安全性和私密性。其次,“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披露用户信息时需征得他们允许,未经许可擅自披露用户信息的平台要取消其医疗资格,以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再次,“互联网+医疗”须实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方式。一是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使处理违规行为有据可依。二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兴网络平台构建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虽然是用户维权的有效渠道,但政府也应增设“互联网+医疗”维权的独立机构,以保证群众维权过程公平、公正、高效、满意。

〔参 考 文 献〕

〔1〕李 颖,孙长学.“互联网+医疗”的创新发展〔J〕.宏观经济管理,2016(3):33-35.

〔2〕林佳雯.“互联网+医疗”的困境及政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8(1):180-181.

〔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公立医院改革与民生金融发展研究”课题组.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5):36-40.

〔4〕叶千红,王玉荣.电子医疗:现状问题及政府治理策略〔J〕.电子政务,2017(10):29-37.

〔5〕郭 薇,薛 澜.互联网医疗的现实定位与未来发展〔J〕.探索,2016(6):142-148.

责任编辑 芳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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