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18-05-14 12:12唐曼芝
今日财富 2018年29期
关键词:税源税务机关征管

唐曼芝

特别是近年来,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时间屡见不鲜。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偷逃税款更是频频发生。在2018年6月就有群众举报有明星签署“阴阳合同”以此来获取更高的收入。这一事件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调查后证实该举报人所言属实,该明星在某部电影拍摄过程中共取得3千万的片酬,其中1千万申报纳税,其余的2千万以其他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针对其个人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依据相关法律处以四倍罚款2.4亿,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由于该明星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986年,国务院就已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一条例中,从行政法规中正式对于偷税行为进行了界定。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界定了偷税的含义。与“漏税”行为不同,“偷税”是指纳税人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漏税”行为更加强调的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今年来有不少人为了获得高额收入,不惜铤而走险,想尽一切办法偷逃税款。特别是在影视业中这一现象屡见不鲜。由这一起“阴阳合同”扯出的明星偷税漏税事件,不仅引发公众的关注,国家税务部门也开始对影视业进行整顿。

为何高收入人群偷逃税款事件层出不穷?首先,税源管理体系不健全,高收入者收入税源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对税源信息的取得机制不顺畅。关于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获取困难,质量不高。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从多种途径获取多种收入,往往这些收入很具有隐蔽性,甚至是使用现金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根本无法进行监控核查。

其次,从总体而言居民都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自觉纳税意识薄弱,往往采用多种方式避税。加之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纳税人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这对税务机关的工作又加大了难度。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高收入者的避税途经多,造成税务机关底数不明。一是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各类收入税率的差异,将多数收入列入低税率范畴;二是雇主协助高收入者避税,虚列费用,冲抵收入;三是从事投资活动及财产申报时未实名登记。部分高收入者纳税意识不强,有意隐瞒收入和滥用各类税收优惠,致使高收入者的收入无法有效归集,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财产情况。四是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国内热点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节节攀升,甚至出现翻倍增长的局面,在中介的干扰下,买卖双方普遍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申报,与此同时,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机制反映不灵,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市场成交价格相距甚远,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第三,高收入者税收诚信体系缺失。我国信用体系正在初步阶段,完整的信用体系并未形成,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信用体系也并未完成成形。而且诚信体系建设的实现还面临重重考验,仅依靠税务部门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虽然我国的深圳、江苏等地率先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但覆盖全体纳税人的诚信体系建设仍然面临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持、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信息难以共享整合、社会应用范围狭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主体不确定、配套惩戒措施缺乏等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

第四,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曾经在偷税漏税中起着重要作用。现金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监控。现在移动支付等方式的使用日益增加,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结转,避免了存储、运算大量现金的麻烦,流通速度更快,在征管上更难控制;就算是税务机关掌握了资金来往信息,也无法掌握每笔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这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加大了难度。

面对上述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方式。首先,税务机关应扩大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通道,对内外部涉税信息要加强整合,运用大數据分析各类涉税信息,分析涉税人的信息质量。同时将信息进行交叉对比,建立双向稽核机制,加以完善。建立情报信息采集制度。对于一些零散的、具有特殊性的、不经常发生的高收入信息,例如拍卖所得、讲座或演出收入、赛事奖金等,主管或主办单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的名单、纳税识别号、收入情况等涉税信息,进一步加强了税源监控和纳税申报审核的正确性,防止税源流失。加快建设税务情报信息交换系统,运用大数据系统、云计算等手段,针对涉税信息开发检索工具,进一步提高涉税数据信息检索能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运用此检索工具对税收情报与涉税信息进行快速、高效、一站式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注重宣传,培养高收入者纳税意识要及时控制引导舆论。当前,网络的发展为关注税收问题的民众提供了良好的诉说环境和便利的谈论平台,民众的内心情绪和意识形态诉求建立起理想的表达途径,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涉税网络舆情。新形势下,各级税务部门在面对涉税网络舆情带来的新挑战时不能退缩,要积极学会使用新媒体这一对外窗口,通过运用新媒体引导网络舆论掌握主动权,为税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也为税收宣传工作创造传播途径。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高收入者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的力度,可利用电视、新闻、杂志等渠道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以及让纳税人意识到偷税漏税的违法性,通过对高收入重点行业人员集中培训,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像西方发达国家征信系统发挥的作用一样,让个人自觉纳税成为习惯,不可以少缴税,也不敢少缴税。

第三,高收入者所得具有来源渠道多样的特点,但是现行的税收监管却无法覆盖。而要完善现有的征管制度,一是可以采用分级分类管理。通过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与收入风险作为分类标准。在此标准之下关注高收入人群以及其职业类型与行业范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于独立从事专业性的劳务人员等予以重点关注。加强对股权转让和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模型的研究,对于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有效利用价格评估机制确定交易申报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涉税疑点和目标后有针对性的开展约谈和检查,堵塞虚假合同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广、税源分散,需要在信息共享、筛查比对等方面强化地区间、机构间、部门间的合作,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是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的保证税源信息的完整性,提升税源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由于个人所得的计算过程会涉及到其他税种,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与整体涉税征管体系相容,全面实现个人收入的税基控制。税务机关还应该关注高收入者的支出信息,以确定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和扣除额度。

目前,高收入人群的自愿申报的信息无论质量还是数量上都无法满足经济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高收入人群接连涌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资源信息披露政策。一是考虑推动自动披露的方式,如果高收入进行自主披露,税务机关则可以在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上设计免除规定或者免起诉等;二是可以择机开展短期的自愿披露政策,在短期内实施更为优惠的税收激励措施,既给税务机关提供了低成本高收益的机会,也对高收入者起到了震慑与激励作用,敦促其主动披露,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应扩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各个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都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准确且完整的提供,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税务机关要多角度获取高收入者的信息,提高涉税信息的质量。

第四,要完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有助于掌握高收入者的信息,打击通过现金交易偷漏税。依据我国实际,要将高收入者纳入现金管理制度之中。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现金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对于银行而言,是现金流通的起点和重点,那么就应对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记录,并依法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信息。但是近年来,随之我国移动支付工具的迅猛发展,非现金支付工具不仅解决了大量携带现金的不便,对于交易痕迹化管理也十分有利。结合“互联网+”时代特点,非现金支付记录也是纳税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整合成完整的信息链条,完善资金特别是现金管理制度,是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必要条件。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收入分配问题,不断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规范过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完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整的方法和举措。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于充分完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体系,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等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在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该为国家发展出一份应尽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保证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作者单位为保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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