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高等院校青年教师的职责与挑战

2018-05-14 12:45杨冰
新丝路(下旬)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公安院校课堂纪律

摘 要:公安院校肩负培养预备警官的神圣使命,同时决定了法学教师所承担的特殊职责。在法学教育中,应当以依法治国基本精神为指导,突出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同时还需要兼顾本科教育的创新能力培养,严格杜绝个人价值观的输出,恪守课堂记录。在个人发展上,应处理好学术研究与教学工作的协调,积极参与业务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术自由;课堂纪律

一、公安院校高等教育工作对青年教师的新挑战

公安高等院校的青年教师同时具有人民警察与人民教师的双重身份。对于普通法学院校毕业的博士生,在工作上即将面临以下新的挑战。

1.工作纪律更加严格

人民警察的职业身份,决定了青年教师必须时刻谨记身上担负的神圣职责。在法学院读书期间,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均是以自由学习为主。学校与导师不会对学习方式和学习进程提出硬性要求,这样宽松的学习环境不可避免的使人产生懈怠感和放松情绪。但在公安院校中,肩负警察身份的青年教师必须严守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和条令,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日常管理更加规范

普通高等院校对于专职教师的管理非常宽松,通常允许教师从事兼职工作,并且在日常着装、工作考勤、教学准备等方面都没有硬性的考察标准。但公安院校作为预备警官的培养基地,必须以教育教学为第一任务,同时要求专职教师将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教学当中。这样的工作特色,决定了青年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扎实的做好备课、上课工作,并随时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3.教学的实践性更加突出

普通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出路非常广泛,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及普通行政机关法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继续升学,考取研究生;也可以从事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但公安院校学生自入学起就具有了预备警官身份,在职业选择上,绝大部分毕业生都会通过招警考试,加入公安队伍。并且大量毕业生需要在基层一线执法岗位开始职业生涯。这种状况要求青年教师必须认识到公安一线工作对于学生法律能力的需求,更加突出教学的实践性。

4.教学的难度和挑战性更大

公安高等院校中没有专门的法学专业,学生日常需要学习政治理论、侦查、刑事科技等大量的专业课程,法学教育的比重必然比普通法学院更低。以笔者本学期所担任的《民法基础》为例,课时量不足普通法学院的四分之一,但考虑到基层一线执法工作必然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因此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尽量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知识体系。这也就对课程准备工作以及授课过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青年教师的工作禁忌

在这样的挑战下,青年教师尽快转变认识,使自己服从公安教育工作需要。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工作禁忌。

1.借助课堂进行个人价值观输出

在地方大学中,不少专业课程教师习惯于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并以激进的观点吸引学生的关注。这种教学方式是很不妥当的。从实际效果上看,专业课教师的主要职责应当是将所教授课程的知识尽量完整的、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大量的价值观输出,不但极大消耗了有效的讲课时间,也转移了学生的注意力,使得学生的关注中心从知识转移到教师本人。

在公安高等院校中,青年教师更应当严格谨記“学术无禁区,课堂有纪律”的基本要求时刻以教授知识为中心任务,避免进行个人价值观的输出。

没有社会阅历的学生只是一张白纸,并且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成型的关键时期,此时如果教师施加了不当的影响,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正如马克思韦伯在他的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也说到,“在课堂上,坐在学生的面前,学生必须沉默,教师必须说话。学生为了自己的前程,必须听某位教师的课,而在课堂上又没有人能批评教师,如果他不尽教师的职责,用自己的知识和科研经验去帮助学生,而是趁机渔利,向他们兜售自己的政治见解,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当的。”

真正出色的教师,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来吸引学生,而不应当是激进的政治思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一些地方和高校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法不多、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公安高等院校中,青年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课堂纪律,高效利用已经非常有限的课时,尽量为学生传授系统的、完整的并且具有操作性的专业知识。

2.以科研为中心而忽视教学工作

教学是教师的安身立命之本。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实现自我价值的路径所在,对于高校教师来说,没有理由轻视教学工作。但不少高校中,青年教师的主要精力都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以完成职称评审等硬性指标。但公安高等院校以应用型教育为主,教师的科研成果并不能使学生直接受益。过多的注重个人发展,必然导致授课精力不足,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学准备工作,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为此,青年教师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以一线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三、青年教师的工作要求

通过对青年教师面临的新挑战和工作禁忌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高等院校的青年教师应当坚守以下要求:

1.以依法治国基本精神为中心树立自己的法学教育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根据中央对公安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根据上述要求,法学教育在公安高等教育中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此,应当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得学生在工作中可以自觉抵制违背法治精神的不良习惯,不断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

2.积极从实践中获取教学资源

对于从学校到学校的青年教师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同实践脱钩,不能观察和体会到公安一线工作的需求。在未来的工作中,青年教师应当借助学校这个平台,积极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加强与公安机关一线干警的联系,在实践中获取教学案例,并通过业务实践,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以笔者所从事的民法教育为例,普遍观念认为公安机关更多的需要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民法并不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但目前大量毕业生都要从基层派出所这样的一线岗位开始职业生涯,基层民警日常面对的都是非常琐碎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人民群众基于对公安干警的信赖,常常会在纠纷发生后寻求警察帮助。此时,人民警察的身份就代表了神圣的国家权力和法律尊严,也代表了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责。公安人员不能简单的以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为理由,将群众推出门外。

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会使得群众对于公安机关丧失信赖感,同时也可能将普通的民事纠纷放任为恶性的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考虑,公安人员必须掌握民法知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纠纷进行调解疏导,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通过业务实践,可以有效了解基层所面临的民事纠纷类型,以及群众的主要诉求,根据这些实践资料,有效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就可以让教学工作更加负有实践性。

3.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需求的关系

青年教师应当关注实践工作的需求,但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应当坚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要求,不能屈从于实践。针对公安一线工作对毕业生提出的各种需求,以及青年教师通过参加业务实践所发现的各项问题,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分析。对于合理、合法的需求,应当尽量通过改善教学工作予以满足。但是对于违背法治精神的需求和公安实践中发现的不良工作习惯与作风,也应当严格抵制,不能将这些负面的需求引入课堂中。

理论研究者应当关注实践需求,但绝不应当屈从于实践。尤其对于落后的、负面的所谓“工作经验”,必须通过理论加以批判,并以先进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工作,消灭这些不良的工作作风。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傅樹京主编.《高等教育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公安部法治局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

杨冰(1984--)男,河南省郑州市人,铁道警察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警察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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