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研究

2018-05-14 12:45邵茹花
新丝路(下旬) 2018年9期
关键词:监督权监督制度

摘 要:我国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做好新时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是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制衡行政和司法权力,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当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精神,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好局面,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监督工作

一、完善新时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1.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权的运行,是人大制度存在的必要基础,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延伸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使其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能够更好的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2.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人大作为最重要的的监督机构,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始终站在最前沿,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責任担当。人大监督权的依法行使与我国法治建设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首先,地方人大监督是依法监督,彰显法治精神。监督权是人大四种法定职权中的一种,监督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一特性决定了人大监督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人大监督的整个过程无处不彰显法治精神。其次,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证“一府两院”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

3.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是践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并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回应群众关切,是地方人大监督的责任。人大监督不是自说自话、自弹自唱,是由群众来评判的,人大监督过程就是充分听取民意、广泛汇集民智的过程。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践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

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人大监督观念落后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众对地方人大监督的理解和认识正在逐步提高,但对人大监督实质、地位、作用等仍认识不到,位存在认识偏差。这种偏差凸显了当下地方人大监督观念的滞后,制约了监督实效的发挥。

(1)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弱化,监督工作处于被动。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崇高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缺乏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使命感,监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严格监督的信心和勇气,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怕越位、怕越权、怕监督过头,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2)被监督者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被监督者自觉接受地方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地方人大的监督就是例行公事,就是形式上的开会议、听报告、提意见等,甚至有人误认为人大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从而造成对监督工作的重视度、配合程度较低,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的发挥。

(3)公众对地方人大监督了解不够,认可度较低。当前公众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涵没有真正理解到位。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缺乏了解,面对地方人大监督总是习惯性的置身事外,对其关注和支持不够。

2.地方人大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

(1)地方人大监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模糊,现实操作性差。从地方人大监督具体实践来看,监督法对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处置措施等规定设计的较为宏观,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地方人大监督具体操作起来面临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困境。

(2)地方人大监督关键程序的法定设置虚化,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权力和手段,虽然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设置,但流于形式,导致程序设置虚化,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

(3)地方人大监督问责缺失,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地方人大监督法律制度规定了监督主体和客体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相关责任规定不明确,对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出现的越权、失职、不作为及监督客体不接受监督,不执行监督决议等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太“虚”,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影响监督实效。

3.地方人大监督形式单一

(1)地方人大监督形式单一。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监督的形式比较单一,流于形式,重点不突出,难以深入,效果有限。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影响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2)监督的方式方法保守陈旧。尽管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拥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职权,但地方人大监督的职权行使往往比较保守,更多的采取听取报告、走访视察等传统常规的方式进行,鲜少运用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导致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4.地方人大监督能力缺乏

(1)监督专业人员缺乏。地方人大监督专业人员缺乏是监督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当前,地方人大监督人员大多数是从事过党政工作的人员,缺少法律、财政和经济管理方面等相关知识,知识与专业结构不匹配,导致实施法律监督、财政预算监督力不从心,不能适应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

(2)监督人员的结构不够合理。地方人大监督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年龄偏高,老中青配比失衡,不能形成合理的人员梯队,导致有些地方业务骨干出现断层、青黄不接,不利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使人大监督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机。

(3)监督主体整体素质不高。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出于对代表构成比例的考虑,往往更倾向于对政治素质、代表界别的甄选,忽视了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要求,造成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监督能力较差。

三、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地方人大监督的共识

(1)要转变观念,强化地方人大监督主体意识。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监督主体的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要设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化监督理念,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加强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下,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及时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严格监督处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违法行政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地方人大监督的权威。

(2)要强化教育,增强监督對象接受监督的自觉。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党委要真正把人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日常法治教育,提高“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对人大监督职权及其作用的了解,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人大监督就是“找麻烦”、“挑刺”的错误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支持人大监督工作,维护人大监督权威。

(3)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可。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律宣传工作,采取是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增加公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了解,强化公众关注人大监督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地方人大的监督。

2.健全监督制度体系,确保地方人大监督权有效行使

(1)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法和各地制定的监督实施办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依据。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首先,要加对地方人大监督的立法研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相关立法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地方人大监督有法可循、有规可依。其次,健全《监督法》并制定相配套的专门法规。《监督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解决监督不力的根本措施。要健全《监督法》,并制定相配套的专门法规改进内容规定笼统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增强法律实效。

(2)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制度建设。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健康运行,需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加强人大监督的制度建设,要不断完善评议制度、公开制度、满意度表决制度、处置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规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程序,把监督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监督有章可循,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建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人大监督工作机制,是地方人大依法有效实施监督的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有效的工作机制可以保证每个监督环节的的落实,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可分为监督选题、监督协调、视察调研、监督意见形成、监督意见交办、监督意见跟踪督查等工作机制,它们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整体,共同为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提供机制保障。

3.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提高地方人大监督效果

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方式,是确保地方人大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首先,拓展细化监督措施。日常地方人大采取的监督的手段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而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决定等法定的监督手段往往被搁置。这就要在运用好日常监督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拓展其他地方人大法定监督方式,拓展细化监督措施,并制定实施细则,便于基层人大能够操作。其次,多种监督形式灵活运用。地方人大监督要根据不同的监督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开展监督工作。

4.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地方人大监督能力

(1)优化地方人大监督主体的构成和素质。首先,把好入口关,选配地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时,既要考虑政治因素和行业类别,更要应切实把具备责任心强、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的人才充实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扩大地方人大监督人员专职化比例。其次,抓好教育关。加强业务学习。采取多种形式,要有计划地组织地方人大监督主体进行各类专业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责。

(2)提高地方人的监督人员的履职能力。地方人大监督主体的履职能力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关键在于培养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能力。首先,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通过举办组织学习培训、专题调研、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地方人大监督人员的文字表达、会议审议、组织活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监督工作打牢基础,做到善于监督。其次,培养地方人大监督人员责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维护法律尊严,讲求方法,大胆监督,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做到敢于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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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邵茹花(1981--)女,山东聊城人,中共聊城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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