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超高压输变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评析

2018-05-14 08:55吴婷
财讯 2018年16期
关键词:物权法补偿变电站

吴婷

充分认识《物權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准确把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正确行使物权法律理念,不断提高依法保护物权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企业利益,是企业必须直面的课题。该文客观分析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超高压输变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物权 法律影响

超高压输变电企业 生产经营

《物权法》因其调整各种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与电网建设、资产管理、电网运营等工作密切相关,它的颁布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是电力企业无法回避的。深入探讨《物权法》实施对企业各项工作的影响,充分利用其创造的新环境、新方法,同时针对新法对电力企业带来的挑战提出应对之策,是电力企业必须直面的课题。

《物权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1)电网建设用地方面的法律风险

1.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物权法》实施后,在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工作中,集体成员可能以未征求集体成员意见、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消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从而导致征地协议面临失效的风险。

2.征地费用方面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明确了征地费用的范围,却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的社会居住条件”两项,并且对某些具体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内容也不确定,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电网建设的法律风险因素。

(2)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变电站、输电线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将可能对电网建设带来的电磁环境问题提出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请求,相关纠纷将会增加。实际上,近年来相邻环境权问题和电磁影响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电力企业未及时按程序做好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会形成较大的法律风险,今后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信访、诉讼预计将会呈现上升趋势。

(3)变电站相邻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基于相邻关系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会产生所谓的损害补偿问题。这里之所以称为“补偿”而非“赔偿”,在于此类损害的违法性已被豁免,而对由此给相关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在物权法的框架内进行金钱的平衡。

目前企业所运行维护的变电站分散在湖北省各地,会涉及到与变电站相邻权利人因环保、排水、道路使用等诸多问题,在处理这些相邻关系问题时,我们必须与相关当事人耐心沟通,依法妥善地予以解决,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矛盾升级,破坏电力企业的形象。

(4)资产权属登记方面的法律风险

电网资产的状况比较复杂,存在历史上根据自维自建、工程贴费等政策形成的不动产,有关不动产中,有的因权属不明未办理登记,有的在设立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有的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有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由于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实施后,上述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电力企业可能面临不能提供权属证明或者异议人提出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情形,从而可能产生大量纠纷或高额费用。同时,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法》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企业拥有的机动车或曾经出卖的机动车,如果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存在部分机动车有车无籍和有籍无车等情形,一旦发生第三人对机动车原所有人或现占有人提起侵权之诉,企业可能会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从企业主要业务领域分析上述影响的应对之策

(1)输电线路日常运行维护方面

1.树障问题

线路通道内的树障纠纷历来是维护工作的难点,《物权法》出台后沿线群众更是据此强调其树木所有者的属性。当企业与树障所有人讨论树木赔偿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树障所有人向线路维护部门任意提高赔偿金额。对此,我们应当区分树木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线路在先、树木在后的情形,依据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原理,企业有权对构成威胁的树障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且无义务对该树木所有者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是,而对于线路通道内原有的树木,若其生长高度已经对我们维护的电力线路设施安全构成威胁,企业也有权对该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但需依树种、树龄按其市场同类价格进行补偿。对于构成威胁的树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剪、砍伐的,工作负责人应注意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该树木修剪、砍伐前的状态记录下来,保存好相关证据。

2.房障问题

目前有一些距离在5米以外20米以内的房主以《电力法》中明确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边距为20米为理由,要求对其房屋进行搬迁和补偿。对该类纠纷,应按下列方式处理:对线路边距5米以外20米以内的新建房屋,企业也有权依法诉请法院强制拆除;对于该范围内的原有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予以拆除,企业也就无义务对该房屋进行搬迁和补偿,对有关农民的该类无理要求我们没有义务满足。

3.环境保护问题

线路周边有一些房主认为线路距离太近,存在电磁辐射,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以此为由要求搬迁。对于这类要求,企业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向相关民众宣传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不会对人体造成的科学知识,消除他们误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混同为电磁波辐射的恐慌;二是对他们提出的搬迁房屋等无理要求不能妥协让步,一旦他们因要求未被满足而阻扰我们的线路运维工作,应明确告知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4.青苗赔偿问题

青苗赔偿近年来逐渐成为企业进行线路检修时的“头疼事”。线路维护检修必然会进入农田里,而这就可能给有关土地承包者造成损失,因此赔偿在原则上是无异议的。但具体到赔付标准时,则无法协调,比如有的农民按脚印算1只脚印50元,若不给就无法干活,若照此标准,则赔偿金额远远超过施工费。为此线路施工中经常被农民拦路、扣车、扣工具,并由此导致按工期完成检修困难重重。农民经济与维权意识猛涨,便利用自己的土地索要高价赔偿金,而我公司由于利用了对方的土地,按道理也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只是对方的标准远远超出了其实际损失。对于上述农民提出的过分要求,企业不能满足,线路运维工作造成的青苗损失只能按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如果单独依靠本单位的力量难以协调,还是要依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力量妥善予以解决。

5.村间道路使用问题

近年来各地大力发展新农村道路建设,在为当地农村经济带来效益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我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现场。但近期部分农村发生了阻路的情况,有的农民以修路时企业作为受益的使用单位未投入资金为由,拒绝企业使用修好的水泥或沥青路,否则交费。

对于该类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于村民没有参与投资的道路,企业通过该路段时依法并无义务交纳通行费用,村民无理阻拦我方车辆通过的,我方有权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二是,对于村民参与投资的道路,如果企业车辆通过会对该路段造成损害,我方还是应对有关权利人给予适当补偿,而对于我方车辆通过不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我方有权不予交纳通行费用。

(2)变电站日常运行维护方面

近年来,变电站周围村民有以电磁辐射、排水等为由来变电站寻衅滋事,并在变电站周围修建各种厂房,占用变电站进出道路,严重干扰了变电站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对于村民提出的电磁辐射担忧,要耐心予以解释引导,可以变电站运行人员为证,向相关村民宣传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不会对人体造成的科学知识,消除他们的误解和恐慌。对于以此为由寻衅滋事,干扰变电站正常运维工作的,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妥善处理。

在排水等相邻关系问题的处理上,法律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方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排水行为受益方向受害方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予以支持。因此,变电站使用水排放,必须使用相关村民农田的,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相关村民作为排水行为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对于在变电站周围修建厂房占用变电站进出道路的行为,由于我方的进出道路建设在前,相关当事人的厂房修建在后,依据物權法,我们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理合法的诉求法律将予以支持。

(3)电网建设方面

物权法实施后,征地补偿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环境影响方面,也有条文涉及。企业在电网建设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电网建设前期工作,要充分重视,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落实有关支持性文件,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解决征收有关问题。认真细致的调查工程所在地现场及标准,在工程概算与可研估算中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个人住宅被征收者居住条件的合理费用留有余地。同时,要避免将补偿款直接交给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做法,应将有关补偿款项交给政府,由政府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款项也应直接交付农民本人。

2.涉及相邻关系环保义务,要及时做好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确处理好法定程序与工程进度的关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程序循序渐进的予以推进,尽量避免采用先施工、后补手续或者边施工、边补手续的倒置程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同时,要处理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关系,及时为有关单位提供项目前期资料。业务部门应主动就环评、水保工作明确责任,对交叉解决的问题进行细化,特别是当电网建设项目发生路径、规模等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做好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实施中,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措施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猜你喜欢
物权法补偿变电站
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分析
变电站五防系统临时接地桩的设置
智能箱式变电站的应用探讨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PWM的死区补偿技术
刍议110?kV变电站运行维护措施
对现代中国物权法的规定研究
无功补偿装置在10kV馈线中的应用与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删除补偿上限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