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人工智能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2018-05-14 17:42王瀚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机器人

王瀚

[摘要]人工智能是机器展现的智能,与人类和其他动物展现的自然智能相对应。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传统专利权保护提出了挑战。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欧美对人工智能可专利性和发明人认定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人工智能的宏观政策、发展水平,提出我国应当即时从立法层面明确对人工智能专利权的保护,规定合适的发明人,促进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可专利性 发明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8)01-0096-07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机器展现的智能,与人类和其他动物展现的自然智能(Natural Intelligence,NI)相对应。 在计算机科学中,人工智能被定义为“智能代理”的研究,智能代理是一个能够感知其环境并采取行动使其成功机会最大化的系统。?譹?訛 通俗地说,当一台机器模拟人类与其他人的思想联系起来的认知功能时,人工智能就被应用,如学习和解决问题。?譺?訛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在1956年创造了这个术语,将其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与工程”。?譻?訛

无论是Tesla的自动驾驶,Apple的智能语音,还是AlphaGo和柯洁的围棋大战,人工智能正在改变我们的世界。预计到2020年,人工智能将成长为估计达700亿美元的行业,?譼?訛它们写故事,制作绘画,创作音乐,编写软件,甚至设计发明。人工智能的发展大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发技术改进产品;第二阶段,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学习能力和神经网络等在特定技术领域有所发展;第三阶段,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开发技术改进自己。?譽?訛

党和国家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应用和保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30年,使我国在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人工智能不同于自然智能的机器属性,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被专利权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创造性成果的发明人应当如何认定,这些将直接影响人工智能发展的未来,值得研究。

一、 专利、标准与人工智能

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建立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

知识产权是赋予人们在思想创造上的权利,?譹?訛在法律上具体受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保护,让创造者能从其发明创造中获得承认和经济利益。专利制度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创造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相同技术产品的制造,除非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从长期来讲,广大公众也将从专利制度中受惠,因为这种垄断权能激励创造者更多地投入创新,从而促进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诞生。专利制度旨在通过平衡创造者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营造一个有利于创造和创新发展的环境。

标准是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和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制、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譺?訛当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采用了某一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时,该专利就成为必要标准专利。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执行该标准的实施者都必须获得使用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能力和高效的收集和分析数据能力,企业愿意添加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现有产品或创造全新的人工智能产品;另一方面,随着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的增加,企业自然对专利保护的诉求不断提高,也希望通过专利技术标准化,推广其技术,获得更多的垄断收益。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并未将人工智能与自然智能两者产生的权利加以区分,?譻?訛但如WIPO总干事Francis Gurry所指出:“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许多目的,但可能有些地方需要调整。人工智能和生命科学是技术和科学发展的两大领域,鉴于其多维度性,将会给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政策领域带来重大挑战。”?譼?訛

二、 人工智能可专利性

(一) 美国“抽象概念”例外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对象必须针对“物质的工艺、机器、生产或组成”。?譽?訛美国最高法院将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列为不可专利的三个例外。?譾?訛

人工智能所依靠的算法很容易落入抽象概念的范畴。在Diamond诉Diehr案?譿?訛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仅针对抽象概念(如数学算法或自然现象或自然法则)的权利要求不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在In re Comiskey案?讀?訛中,法院裁决对应用人工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本身是不可专利的。在Bilski 诉Kappos案?讁?訛中,法院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一项过程的专利资格的门槛要求。在“机器或转换”测试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一个过程才具有专利资格:(1)与特定的机器或设备相连,或者(2)将特定的物品转换成不同的状态或事物。法院根本上否认了“精神过程”的专利资格,理由是精神过程必然是抽象的和无形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还是人工智能创造物都需要去抽象化才有可能获得美国專利保护。在Alice Corp.诉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中,最高法院就抽象概念的可专利性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说明。该案的专利权人为Alice公司,其拥有的专利,是关于管理各种财务风险形式的基本架构。其主要专利为美国专利第5、970、479号专利。该专利主张与交割风险有关,所谓的交割风险,就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财务交换会满足其义务,而争议专利主张就是缓和这种交割风险的电脑化架构。在2007年,CLS银行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是无效且无法实施的。专利权人Alice公司因而提出诉讼,主张CLS银行侵权。本案地区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认为系争专利的所有主张都不具专利适格性,因为其内容都只是抽象概念,其只是描述为了最小化风险而使用一个中立中介者以促进义务的同时交换这个抽象概念而已。后来本案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两步判断法来决定争议专利主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首先,其必须判断,争议专利主张是否指向上述三项例外之一。其次,如果是的话,争议专利主张除了上述三项例外之外,是否有其他要素?要回答此问题,必须将每一个请求项的要素个别考量以及将要素组合后进行考量,以判断每一个额外的要素是否转化了专利主张的本质,使之成为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最高法院称第二步骤,就是在寻找发明概念,即要寻找一个要素或要素之组合,足以让该专利在实际上比不具可专利性的概念本身具有更多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专利属于一种抽象概念,不具有专利法第101条的可专利性。单纯将一抽象概念透过电脑来执行,不会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在专利主张中对抽象概念通过电脑加以应用,只是将两个步骤结合,结果一样不具专利适格性。由于电脑非常普遍,完全由电脑执行,并不是所谓的额外特征。?譹?訛

美国和欧盟在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一致规定,减少了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人的不确定性,但也留下了如果人工智能不借助自然人的力量,完全自主从事发明创造,为什么不能成为发明人的疑问。虽然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似乎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但这个问题也许终有一天会到来,那时将不仅仅是一个专利权的问题,也涉及技术特征本身和道德伦理的范畴。

(二) 谁是合适的发明人

如果人工智能本身目前不宜能成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发明人,那么谁才是合适的发明人呢?这需要我们对人工智能活动的参与者进行梳理。

人工智能的生成首先需要一个算法或软件程序。程序员或其雇主往往拥有该人工智能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但是,拥有人工智能软件程序的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拥有该软件程序创造物的专利权。因为,仅靠程序员创建人工智能軟件程序算法,无法进行创造,人工智能还需大量的数据和运行维护。

数据提供者或系统运营者在人工智能中扮演重要角色,通常,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需要将人工智能系统“暴露”给系统利用的数据,以“学习”如何运作并有效实现其目标。例如,对于面部识别,数据提供者可以为系统提供数百万张不同形式、面向不同方向的面部照片。?譽?訛系统运营者则负责保证人工智能的正常运转,并对其及时进行调整维护。除了软件程序员和数据提供者外,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十分关键,他可能是人工智能系统的购买者、被许可者或是委托者。

根据传统专利理论,为了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发明人必须对根据合格专利问题产生发明的创造性过程作出了直接而重要的贡献。?譾?訛目前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未对谁是合适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发明人作出规定,新西兰也仅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作了规定。由软件、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系统创建的原创作品在新西兰著作权法下受到保护。这些作品不属于人工智能,而属于创造或使用机器人或创作作品的智能系统的人。?譿?訛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归属尚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确定,这需要立法者从各国实践出发,平衡好各人工智能活动参与者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

四、 我国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进步和突破有目共睹,但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和规制还尚未起步。在这点上,欧盟已经开始进行尝试性的探索。2017年2月16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发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与民事法律规范建议,?讀?訛这项建议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机器人与民事法律报告?讁?訛研究成果而拟定的。欧洲议会认为,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引起人类安全、隐私、诚信、尊严、自主权和数据所有权等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因此,提议制定机器人宪章(Charter on Robotics),为机器人设计和使用制定伦理框架。机器人宪章要求从事机器人研究领域的人员必须承诺遵循道德和专业行为的最高标准。他们必须遵守善良原则、非恶意原则与自主权保障原则等。目前,宪章的范围仍在进一步讨论。

虽然建议中仅在介绍的段落中涉及专利,但对知识产权,欧洲议会希望欧盟委员会对所有行业包括机器人和人工智能采用水平和技术中立的方式,并且在保护和促进创新的硬件、软件、标准和代码方面采用平衡的方式。不难看出,这份建议,针对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具有前瞻性,必将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结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专利相关立法和政策,服务我国人工智能发展。

首先,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大量进入应用领域,我国专利法对人工智能可专利性和发明人问题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在人工智能可专利性上可以采取相对开明灵活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在高等法院1959年NRDC诉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中,法官认为对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加以限制是“荒谬到了极点”。在2001年的Welcome Real-Time诉Catuity一案中对储存在芯片中的忠实度程序的专利加以保护。在2006年Grant诉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中,联邦法院明确指出要以一种宽泛的方法来处理可专利客体,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发明。?譹?訛在发明人问题上,我国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工智能投资者和开发者的利益,肯定其在人工智能创造性上的贡献,鼓励其参与投资人工智能产业的积极性,适应人工智能专利化的发展要求,服务于国家产业升级的战略目标。

其次,人工智能发展的快速性和紧迫性,要求我们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诉诸法律来解决。我国可以考虑法律与非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标准、准则、指南等对人工智能参与者的行为积极引导,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做法,讨论探索人工智能的权利地位,另一方面,鼓励人工智能活动参与者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专利权归属,借助民事法律解决专利问题。

最后,人工智能及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持续演变,给所有从事人工智能的企业带来新的前沿问题。企业在部署和保护基于人工智能的创新时,需要考虑法律的变化,并采用适当的法律策略来指导他们的行动,如针对人工智能除了专利策略外,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也值得分析考虑。

A Comparative Study on Paten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Europe and America

WANG H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aces challenges from traditional patent protection. By comparing the legislations and practices of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recognizance of the inventor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mbining with the macro-policy,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ical level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hina,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promptly protect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tent right from the legislation level and recognize the invento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tentability; 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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