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2018-05-14 17:05沈鹏赵建军方锦坤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期
关键词:影响因素

沈鹏 赵建军 方锦坤

[摘 要]渔业是农业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渔业资源匮竭,使渔业生产者的鱼类捕捞数量受到限制,导致渔业生产滞缓。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国家和政府部门颁布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但其施行效果不佳。因此,捕捞限额制度需要渔业生产者的配合,生产者的参与能缓解资源匮乏问题并推动捕捞限额制度高效实施。本文结合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分析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该制度的现状及参与意愿影响因素,探索加大生产者参与力度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捕捞限额制度对渔业发展区域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该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当地资源匮竭问题,还能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但要在满足人们对渔业生产需求的同时,实施有效的捕捞限制制度,这对渔业生产者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渔业生产者往往忽视该制度,进行海域的过度捕捞。因此,公共部门应呼吁渔业生产者参与到捕捞限额制度中,从根本上解决过度捕捞和渔业资源租金浪费的问题,为渔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1 渔业生产者的参与意义

1.1 群众需求

现阶段,我国渔业发展速度过快,多数海域的鱼类被过度捕捞,造成生物循环链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海底生物的物种发展。渔业生产或生产单位在进行渔业捕捞时只在乎眼前利益,忽略过度捕捞后的海洋生态对人们造成的不良影响,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由此产生。捕捞限额制度只依靠政府部门或是相关企业的政策干预是不合理、不符合民情的,呼吁渔业生产者参与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保障渔业的长期发展,才是可取的渔业经营模式。在渔业生产者和政府部门的配合下,渔业发展才有可能达到社会因素、经济发展、海洋系统发展的有机融合,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1.2 发展趋势

以往的渔业捕捞政策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单位主导的,政府部门对该制度进行全程的制定、起草、实施,而渔业生产者通常处于被动参与状态。如果渔业生产者和生产单位都能自发参与到捕捞限额制度中,资源问题将会被缓解。捕捞限额的自觉性融入渔业生产者的日常捕捞行为中,不仅能提高渔业生产的整体质量,还能将制度政策实施到位,为渔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渔业资源匮乏对渔业部门来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只有渔业生产者自觉控制捕捞量,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渔业生产才有可能长期发展下去。另外,相关部门应鼓励渔业产品消费者投身到的渔业捕捞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机制中,这对该制度的实施来说是有效的助推力。

1.3 模式改变

渔业生产者参与到捕捞限额制度中时,政府部门和个体单位承担的责任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政府部门由原本的制度主导即政策总策划者兼总实施者,变成了制度的监督实施者。捕捞限额制度在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监督和支持下进行,是渔业生产者响应政府政策的一大模式转变。该制度的制定和宣传依然由政府部门进行操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渔业生产者的捕捞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对其制度实施进行严格把关,这是公共部门管理模式专业化的体现。在渔业生产者和公共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渔业生产将获得更大的进展。

2 渔业生产者的参与实施现状及其意愿影响因素

2.1 渔业生产者参与意愿低

在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渔业生产者的参与意愿不高,参与程度较低、参与层次有限的情况。渔业生产者在一些捕捞限额决策公示和渔业资源租金条例中,仍处于被动状态,他们往往只是被告知者,在捕捞限额政策下达后才能参与其中。渔业生产者的参与面窄,参与环节少,使渔业生产者和生产单位不能真正参与到捕捞限额制度中。目前,不同地区的渔业部门对当地实施的捕捞限额政策各不相同,渔业生产者的参与实施不够统一,形式零散,不利于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该制度。

2.2 渔业参与个体局限

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时,应保证参与个体的多样性,只有渔业生产者、渔业个体、渔业相关单位等人群都参与到捕捞限额制度中,起到监督和协助发展的作用,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该制度的实施效用。在当前的一些渔业生产者参与的捕捞限额制度中,参与实施者往往是那些涉及自身利益的渔民或区域渔业部门,他们分布零散,对该制度的实施监管力度不够。制度实施者和政府部门应呼吁第三方渔业组织、群体、企业等相关群众参加到捕捞限额制度中。以个体为主导的渔业群体参与往往容易以自身利益为上,其号召力不强,不能引起各界的重视。

2.3 渔业生产者参与形式单一

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忽视对群众捕捞限额制度的知识培训和普及,导致渔业生产者参与形式单一、参与机制不完善。目前,渔业生产者参与形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公共部门通过广告牌、区域通告或网络方式来告知渔业生产者捕捞限额制度的策划和走向,这种方式趋于形式化,渔业生产者参与度不高。另一种是在捕捞限额制度定案或实施后,渔业生产者对制度规定不满意并进行投诉或请求复议的情况,这种参与形式是对政策制度的事后补救,渔业生产者的参与范围十分局限且被动。第三种是政府或公共部门召开的听证会议或选案会议,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只有在遇到重大问题才会召开会议。会议中,渔业生产者群体的可参与环节较少,对捕捞限额制度的具体限定和政策实施不能了解到位。

3 推进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措施

3.1 实现制度实施者的角色转变

捕捞限额制度涉及人群范围广,相关群体应找准位置,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作用。政府部门应积极转变工作职能,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往政府部门重视管理而忽视服务,在捕捞限额制度实施中,政府部门应改变自身职能,减少对制度实施的干预,避免一方独重的完全决策。此外,政府部门还应下发权利,调整社会现状,进行优化的资源分配,为第三方渔业组织提供发挥空间和平台,并对制度施行进行严格监督把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公众生活提供质量保障。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完善制度决策机制,让渔业生产者参与到实际决策中,积极采纳渔业生产者的意见,推动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渔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捕捞限额规章,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渔业生产者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应保障捕捞限额制度的规范实施和群众利益,为区域渔业的长期发展负责。渔业生产者还应积极参与并解决渔业区域居民和消费者发起的投诉和复议,关注居民需求,化解该制度实施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促进群众和公共部门的交流合作,实现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4]。

3.2 丰富渔业生产者的参与人群

在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呼吁渔业生产企业和非政府群体渔业组织投身参与到该制度中。当地的非政府渔业组织能最直接最清楚地了解区域群众的需求,其参与意义重大。它能实现政府部门和群众的有效交流,对各方意见进行协调统一,得出互利互让的最终制度改进方案。而渔业生产企业的参与能最大程度地监督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进程,在项目发展中实现公平公正的监管。

3.3 丰富渔业生产者的参与形式

要使更多渔业生产者和生产单位投身到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中,丰富制度的参与方式和形式是必不可少的。渔业部门可以增设相关的电视节目、媒体报道、当地走访、问卷调查等群众参与方式,合理反映渔业生产者和群众意见,及时了解地区渔业生产动态,最大程度上满足群众需求。同时,应拓宽参与形式,除了制度公示和投诉复议,还可以在制度实施前开展民意评选会议或听证会,让渔业生产者充分参与到制度制定和实施的每个流程中,并鼓励渔业生产者对制度的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渔业生产者参与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最终目标。

4 结语

如今,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渐变广,渔业生产者和生產单位对该制度的参与意愿也处于整体上升趋势。但是要真正做到捕捞限额制度的高效实施,需要渔业部门和相关人员深入探究渔业生产者参与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充分认识到渔业生产者在这一制度施行中的重要地位。符合渔业生产者利益,满足公众需求,才能保证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区域内的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陈森.渔业限额捕捞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J].中国水产,2017(11).

[2] 陆佼,杨正勇.捕捞限额制度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04).

[3] 李梁.社区支持渔业的初步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6(04).

[4] 闫海,刘若冰.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制的症结及对策[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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