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问题研究

2018-05-14 14:44李士田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基层政府

李士田

摘 要: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矛盾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突出特点;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关键词: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2-0077-04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也出现了快速转型和深刻调整。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出现,这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的矛盾和纠纷,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要有正确的认识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第一,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在利益分配方面,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益分配过程中常会出现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矛盾纠纷;在经济补偿方面,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强力推进,出现了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很多时候在经济补偿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再加上个别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违规和暗箱操作等情况,从而引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第二,由干群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个别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突出;生活上贪图享受,部分干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们对此反响强烈,在某些时候甚至还出现一定程度的干群冲突。第三,由文化传统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的深刻转型和经济体制的转轨,致使传统的一些风俗习惯等被打破,而新的习惯规则还未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文化的混乱与失序;第四,由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改革的推进导致很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断暴露,这些新矛盾新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反映出来,如社保、医改、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债务纠纷、环境保护等。面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旧的政策不顶用,新的政策没出台,从而导致人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特点

第一,在成因上呈现出逐利性。当下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都是由经济利益主导和引发的。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来看,其主要力量往往来自利益受损的群体,他们俨然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二,在表现上呈现出尖锐性。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涉及的阶层、群体等也越来越广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更加多元化。第三,在影响上呈现出严重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不仅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这些矛盾和纠纷,极易成为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周边地区、同类利益主体产生“共振”,进而引起更大范围或更多方面的纠纷。第四,在处置上呈现出滞后性。面对矛盾纠纷,有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步伐,在事件刚出现苗头时,往往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一来,不仅没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反而产生“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被动局面,由此导致矛盾扩大,造成巨大损失。

二、要明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

(一)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关基层社会稳定,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定要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然而,就目前而言,基层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认识不明,对社会矛盾纠纷带来的社会危害估计不足;在工作中被动应付,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等现象;工作方式单一,缺乏处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与手段;化解能力偏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化解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等。

首先,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次,基层政府一把手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协调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全面配合。另外,还要切实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政策法律水平、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等。

(二)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实践中,要重视法治建设的主导地位,要让领导干部按照法治思维,运用法治的方式去思考矛盾纠纷化解的具体路径。然而,就当前而言,面对高发的社会矛盾,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压力,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习惯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习惯于行政命令、发号施令式的矛盾化解方式,这种把个人权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做法,不仅不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纠纷。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时间点,如农村春节前后、农闲时节等;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事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父母赡养、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城市拆迁、噪音污染等要有充分的预测,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对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广泛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力争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另外,结合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

当前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因为发展不足引起的,为此,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是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因此,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把财富这块“蛋糕”做大的同时也把“蛋糕”分好,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正确处理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途径。

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大力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创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性收入,最大限度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

(一)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机制以及社会心理疏导机制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机制。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在于人们利益关系的和谐。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实,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缩小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利益格局深刻变动的形势下,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式,尽可能满足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协调和融合。二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基层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QQ、微信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三是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随着当前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变动,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差别容易导致公众心理失衡。要引导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正确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正确认识当前的贫富差距,最大限度调整人们对深化改革的心理预期。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包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舆情预警机制以及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等。首先,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想方设法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将各种各样的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上来,通过这些信息充分了解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并将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科学地处理,使政府部门通过这些信息能够识别潜在的矛盾纠纷,预测这些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通过分析潜在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做到有的放矢,掌握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其次,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和分析,时刻关注社情民意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完善信息分析研判制度,综合分析研判,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干预,及时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另外,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开展基层社会矛盾因素大排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对影响农村稳定的易发多发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健全机制让全面排查制度化、长期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开展专项化解,可以通过个人包案、领导交办、组织督办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落到实处。

(三)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包括民间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政府信访工作、合作联动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机制等。首先,要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实践证明,民间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成本最为低廉,为此,要注重民间调节这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努力通过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力量来解决矛盾纠纷。其次,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我们知道,过去政府往往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且多数情况下采用行政化手段,如压、罚、管、控的方式,这些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要采用温情的人性化手段,如协商、对话、交流、沟通等方式来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再次,要做好政府信访工作。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人们也比较认可这种方式,其优点显而易见,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是一种大家比较认可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权利救济机制。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滋生了一些信访“油子”及“缠访”“闹访”等一些恶意上访户,他们借信访之名谋取个人私利,对这种行为,我们也要亮出鲜明的态度,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制裁,净化信访环境。最后,完善多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调解功能。

(四)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包括經费保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首先,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看到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人们日常生活的冲击和破坏,要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和物质方面的投入,充实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确保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时有钱办、有人干,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其次,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要跟踪到底,不能有头无尾、有始无终。督查督办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采取书面督办、约谈督办、电话督办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督办方式;严格督查督办纪律,对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拖延、敷衍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提升督查督办能力和水平,分清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不同的督办案件灵活选用不同的督办方式。最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行为以及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行为。敢于使用各项工作纪律,让惩治的“板子”真正打下来,从而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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