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参果引发的法律问题

2018-05-14 11:21
学生导报·中职周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参果共犯猪八戒

《西游记》是中国四大古典文学名著之一,在中国可谓是家喻户晓。今天,我们就选取《西游记》中的一个故事——《五庄观行者窃人参》来进行法律解读,希望给大家带来新的认识与见解。

没有成立的“赠与行为”

《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将人参果描述为:“人若有缘得那果子闻一闻,就活三百六十岁。吃一个,就活四万七千年。”可见,人参果并不是普通的水果,而且非常的珍贵。那么,镇元大仙交代清风、明月将如此珍贵的人参果送给唐僧吃的行為,很容易让我们认为这是民法规定的“赠与行为”。但是,仅根据镇元大仙的单方行为(唐僧因为胆小,没有接受人参果),就可以认定这是赠与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民法中,赠与是一种“合意”,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2.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当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时,赠与行为才算成立。

镇元大仙作为赠与人,唐僧却并没有接受人参果,因此,两者之间的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那两个人参果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镇元大仙。

偷盗仙果的教唆犯和实行犯

猪八戒嘴馋,便怂恿孙悟空去偷人参果,他们俩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盗窃罪,并且还属于“共同犯罪”。

共犯有很多类型,比如预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那么,猪八戒和孙悟空分别属于哪种共犯类型呢?首先说猪八戒,他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猪八戒利用花言巧语怂恿孙悟空去偷人参果,直接挑起了孙悟空的犯罪意图。而孙悟空很明显属于“实行犯”,因为他直接实施了偷盗行为,将人参果从树上偷了下来。

最后,孙悟空找到了观音菩萨,用菩萨玉净瓶中的圣水复活了仙树,这才与镇元大仙冰释前嫌,师徒四人终于脱困,继续西行。可这件事要是发生在现代,孙悟空和猪八戒这一对“活宝”可就要吃官司了!因为,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守法,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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