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整治“奇葩文书”

2018-05-14 17:50
新传奇 2018年23期
关键词:笔误文书人民法院

原告被改名、涉案日期錯误……近年来,一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因笔误被冠上了“奇葩文书”之名。“判决书都出现笔误,那法官判案能认真吗?”裁判文书中低级错误频现,也在不断拷问着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度。

“带病”文书频现

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刘谋权被生生改了名,成了“刘权谋”“刘某权”;而被告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则分别化作了“张涛”“张志红”“徐洪轩”三个名字。

涉案的日期8月13日、10月15日和10月30日,则被写作了8月13、10月15、10月30;其中一项涉案金额也由单位元,错写成了“万元”。

这些笔误并不是出现在普通的文学创作中,而是来自安徽省高院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这份“差错百出”的判决书经媒体曝光后,安徽省高院于今年4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此前判决书中出现的错字、多字、漏字等现象进行纠正,达20余处。

事实上,各种“带病”裁判文书多年来一直屡有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以来,被曝光的低级错误判决书至少有11起。

相关判决书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地域涉及海南、四川、浙江、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安徽等多地的各级人民法院。

相关“病症”包含人名、公司名称错误、日期错误、涉案金额错误、错别字、漏写字、重复字、大小写、标点符号等各种“笔误”。

“数字大写还是小写都有要求。”北京的一位法官说,判决书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按照最高法和上级法院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

“误写、误算、漏写等笔误都属于低级错误或瑕疵。”该法官表示,对于笔误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影响判决意思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错误,则属于“差错”,出现差错法官会被追责。

责任处罚不一

在已经曝光的11起出现低级错误裁判文书的案件中,其后续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

在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多达数十处“笔误”的判决书曝光后,案件的承办法官被诫勉谈话,并被警告处分,扣除绩效工资2000元,其所在庭室的负责人和书记员也受到相应处罚。

2017年11月,因网友披露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网上公开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出现“低级而离谱的错误”,涉事法官被记过处分。

该案件中,不仅同一份判决书中出现前后责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并在此后对被告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中,将原告的名字误写为被告的名字。

同年11月,湖南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因仅仅数百字就出现7处错误,引起社会热议,其中不仅地名反复出现错误,甚至连被执行人的姓名和性别都被写错。其后,该法院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分。

而在其余案件中,涉事法院均通过裁定予以补正,部分法院还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在地方基层法院工作了三年的一位法官助理章锐(化名)对此更有体会:“我们庭的法官忙起来的时候,一天要审两三个案子,有的案子光开庭就要五六次。精力有限就难免出错,即使有他们帮助审核,在标点等小差错上也有看漏的时候。”

加上各地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不一,有的法院又人手短缺,就更易出现笔误,“有些法官会直接让法官助理写简单的判决书或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然后自己修改”。

尽管笔误难以完全避免,但章锐也认为,若一份判决书出现十多处的低级错误,则与承办人主观“不负责”的态度不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个别法院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也集中反映出有些法院裁判文书审核把关机制不健全、文书上网管理制度有疏漏。

内外机制减少笔误

今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个别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源头治理,并落实相应司法责任。

此次《通知》明确要求,一经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和低级错误的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协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通知》规定,案件承办法官是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其所在审判团队、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事实上,近年来,有多家法院就曾公开表示欢迎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纠错,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早在2014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立了向裁判文书错误发现人支付稿酬的制度,对发现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字、漏字或多字等10种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处向发现人支付稿酬20元。

“法院内部也会有机制来提高文书质量。”章锐介绍,她所在的法院每年都会有文书评查,为裁判文书分级,同时每个法院都设有校核办,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抽查。

而《通知》在要求文书评查活动之余,更提出要通过科技手段来最大限度减少裁判文书各种错误反复发生,如大力推广裁判文书智能纠错软件的安装和应用等,对已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筛查。

在内外机制的加持下,若仍出现多处低级错误,在章锐看来,“问责是应当的”,但她也建议,对于何为“多处”和影响的标准及问责的具体要求应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法治周末》2018.5.29 王京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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