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纳税那些“不能说的秘密”

2018-05-14 11:38
新传奇 2018年23期
关键词:崔永元税款税务机关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的一条微博,让影视圈“阴阳合同”成为时下业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而这个“秘密”,在从业者看来却早已成为影视圈里的行业潜规则。伴随近些年来影视行业的持续高温,影视明星的酬劳也在水涨船高,他们是如何遵守“依法纳税”义务的?

日前,知名主持人崔永元的一条微博,让影视圈“阴阳合同”成为时下业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崔永元微博起底明星“阴阳合同”一周后,国家税务总局6月3日做出回应,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相信官方经过调查,最终会对此事做出定论。在等待结果的同时,不妨先看看明星纳税的门道。

明星该纳哪些税

去年5月,《2017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公布。榜单选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两岸三地最活跃,表现最出色的100位名人进行估算收入统计。收入的统计标准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其中显示,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这一百人2016年一年的总收入高达70亿9530万元。

明星收入这么高,他们到底纳了多少税呢?

因为收入的多样化,所以按照收入类型的不同,缴税类型也不同。比如: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明星片酬、商业广告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明星获得签约影视公司的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明星出书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税;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税……

具体到税率方面,明星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缴纳个税。

明星有哪些避税手段

由于明星复杂多元的收入渠道,使得他们的税收难以统计。而且,由于影视行业的“潜规则”,明星们还有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

比如采取多阶段合同,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直接一次支付,适用税率为0.4,速算扣除数7000,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000元,税后劳务报酬为6807000元。

但如果这1000万,按照多阶段合同方式支付,比如按五次支付,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000元,五次则为3165000元,相较前者减少28000元。

再比如,明星还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片酬”、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还有人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等。比如某明星单集片酬是50万,按照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缴纳153000元;但对于高额税费,明星们往往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例如,一个影视公司要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但实际上,按照税法,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3519117.65千万,税费高达2300万元。

2016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曾说:“现实中演员很少甚至从来不缴所得税,经纪人同制片方商谈片酬从来都是税后收入。应该对演员片酬纳税问题严格规定,制片方替演员纳税不合理也不合法。”

此次,崔永元微博中提到的“大小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则属于恶劣的逃税行为。

即明星与制片方合谋,签订两份合同,纳税金额较低的一份为公开的“阳合同”,而金额较高的合同则为实际生效的“阴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对此进行了补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意味着,“阴阳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即便偷税者亡羊补牢补缴税款,也难逃刑法制裁。

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享受特权,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也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在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换言之,国家税务总局“盯”住的绝不是这一个案,而是“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其实,逃税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阴阳合同”既牵涉明星,也牵涉制作公司,还牵涉投资方等等,每一个责任主体都不能放过。故此,从个案入手,逐步深入调查,掀起一场全方位的查税行动,显然更值得期待。

对此,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认为:“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人民网 2018.6.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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