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枪在民警执法中的运用研究

2018-05-17 07:18刘黎明覃宇浩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致命性警用电击

刘黎明,覃宇浩

(1.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警用制式手枪是用于保护民警自身安全和打击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致命性武器。随着犯罪手段和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我国警用制式手枪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种类也随着现实的需求不断改变和增加。目前,我国公安民警主要配备的制式手枪有五四式、六四式、九二式三种,都属于致命性武器,体型小,重量轻,精度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刑事执法民警安全。但三种手枪有容易走火卡壳、弹夹容量不大、火力不持续等问题,易误伤民众和民警自身。

当下,民警执法环境复杂、情势多样,如徒手或持械斗殴,吸毒人员在吸毒后产生幻觉从而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酗酒人员和精神病人寻衅滋事行为,群体性事件和暴恐事件等。在控制这些事件过程中,有时并没有达到开枪条件,即或符合开枪条件又因现场情况复杂、人口聚集而不能开枪。此外,我国现有的警械武器科技含量不高,导致警察有时难以处置复杂局面[1]。因此,我国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努力研发新型警械,遇到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或使用非致命性警械效果不佳的情况时,使用电击枪抑或成为最佳选择①我国警察使用的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所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常用的警用枪支包括警用手枪、警用冲锋枪、警用步枪、警用狙击步枪和警用霰弹枪等。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等行为。本文所称的“使用枪支”多是指开枪射击行为。。电击枪会使被攻击目标因“电休克”暂时失去抵抗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警察和无辜民众,减少伤亡。但是,如果民警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普遍使用电击枪,又容易让民警产生依赖心理,养成滥用电击枪的习惯,进而可能导致无意义伤亡的增加。资料显示,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制电击枪的使用。因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在民警普遍配备并使用电击枪的同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民警使用电击枪的行为。

一、美国警用电击枪简介

我国警方使用致命性武器执法,并非适用所有情况。能否寻找到新的武器填补致命性武器应用范围的空白,成为当今警务研究的重要内容。笔者尝试考察国外特别是美国警方电击枪运用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警方使用这类武器提供借鉴。

(一)美国电击枪研发概况

在美国,电击枪最初被当作民用防身武器,之后因为不断地研发和实验,最终成为警方重要的非致命性武器。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在警察执法中应用电击枪的国家。美国泰瑟公司(The Taser’s Company)在1974年研究出了第一代“泰瑟”电击枪,但其销量和使用效果并不好,所以泰瑟公司召回了所有的电击枪,对其加以改进。之后,泰瑟公司于1995年和1999年相继推出了第二代和第三代产品。目前的“泰瑟”电击枪体积小,使用效果好,能够在瞬间使犯罪分子失去反抗能力,受到美国警方的普遍好评。

(二)“泰瑟”电击枪的工作原理及其特点

1.“泰瑟”电击枪的工作原理

“泰瑟”电子枪是一种非致命性的武器,枪内有充满氮气的气压弹夹,射程最大为7米左右,发射出的两个“飞针”的速度为60米/秒,能隔着3厘米厚度的衣物放电,并在3秒内多次放电,造成人体肌肉瞬间发生痉挛,暂时性瘫痪,从而失去抵抗能力[2]。

“泰瑟”枪可以产生最高5万伏的高压电,但电流却很低,平均电流为2.1毫安,持续时间不长,所以对被射击的人来说,一般不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为了防止警察不当使用,泰瑟公司特别研制出了安装在枪内的记忆芯片,从而记录警察的使用情况,也可以监测枪支射击的时刻、枪支的温度、枪支的使用时间,这能够使警察更好地管理电击枪。由于电击枪在处置嫌疑人时,出现过被射击的人死亡和警察滥用电击枪的情况,所以这项技术对管理电击枪来说至关重要。三百次,同时也能够在更加复杂的情况下使用。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不能使用制式枪支开枪射击或者使用警械不能有效制服的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电击枪是最好的选择。

“泰瑟”电击枪使用方便、操作难度小、射击准度高,警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使用,并可以熟练掌握。相比其他手枪,“泰瑟”枪不会出现子弹卡壳、装弹麻烦等情况。在居民住宅或者人口聚集的地方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容易误伤群众,不宜使用致命性武器,“泰瑟”电击枪的优势就足以体现。由此可见,电击枪能够在更多的情况下使用,更加安全、有效地制服犯罪嫌疑人[3]。

2.“泰瑟”电击枪的特点(见图1)

“泰瑟”电击枪的体积小,为175立方厘米,重量轻,为175克,携带便捷,能够在25℃的情况下射击

图1 X26泰瑟枪性能数据①

①图1引自罗志成《X26高级泰瑟枪》一文,见《警察技术》2006年第2期第57页。

二、国内外执法环境分析

吸毒、酗酒、精神病人员违法犯罪这三大问题在国内外经常出现。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会出现精神障碍,产生幻觉,从而丧失理性,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酗酒者、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难以正确认知,会以暴力手段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但警方不宜对其使用致命性武器,而使用约束性警械也许不能有效地制服,这势必增大其危害社会的风险。

国内外警方在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多在空间狭小的区域或者街道上进行,使用制式手枪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误伤警察自身和无辜民众。并且民警在跑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枪支走火的情况,一旦造成嫌疑人死亡,可能导致侦查线索中断,案件后继工作陷入僵局。

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暴力恐怖袭击。2009年7月5日,由境内外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新疆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造成将近2000人伤亡。2014年3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172人伤亡[4]。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恐怖袭击事件由“伊斯兰国”组织策划,造成至少132人死亡,对法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着深远影响[5]。上述三起暴力恐怖案件有着相同的特点:暴恐分子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时多选择在人口聚集场所,如火车站、街道、集市等;作案时间在人口密度较大的时段;参与作案的暴恐分子大都有极端宗教信仰,采取自杀式袭击。由于暴恐事件具有突发性,现场民众数量多、场面混乱,警察大多选择使用警械或者棍棒,不宜选择致命武器,以避免无辜民众伤亡。

三、我国三种特殊执法环境分析

第一,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有时表现出对抗性、暴力性特点。警方在处置此类事件时,不能使用枪支这类致命性武器,而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却不能有效控制局面。同时,警方处置不当的情况增多,容易引发社会对警方的不利舆论[6]。

第二,暴力袭警、抗法事件。据统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发生。其中,2015年全年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16年上半年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7]。《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项指出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或者警械,但使用的具体规定却比较模糊。在执法中使用枪支造成人员死亡时,后继处理工作往往非常被动,民警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牢狱之灾。因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产生一种“不敢”使用枪支武器的心理。

第三,对逃跑人员的追捕。《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武器的“逃跑”情形:如第一种,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第二种,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第三种,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显而易见,在现实执法中有大量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情形,警察是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民警在执法与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力度上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而电击枪的推广使用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四、对我国警方推广使用电击枪的建议

现今外国警员基本都配备了“泰瑟”电击枪,许多警员也习惯于使用它制服暴力抗法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但也有部分警员在非必要时使用电击枪,完全没有考虑现场情况是否符合使用的条件[8]。

在美国,至今已经发生几十例被“泰瑟”电击枪击中后死亡的案例,这些死亡人员中,有吸毒、酗酒人员;有心脏和大脑患病人员[9]。因此“泰瑟”电击枪的使用有一个前提条件——被射击对象身体健康。因而警方是否能对身体健康状况不明的人员使用电击枪至关重要。我国警方推广使用电击枪就需有完善的方案规划。

(一)完善相关法律,健全相关体制

根据《条例》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警告无效后,人民警察可依法使用警棍、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民警是否可以使用电击枪。所以,我国应完善使用电击枪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电击枪。

(二)引进“泰瑟”电击枪,加强自主研发

美国“泰瑟”电击枪在技术、性能方面已经比较成熟,其使用效果在美国警员中普遍得到了很好的评价。我国现在也有部分厂商在研究和制造电击枪,因为技术尚不成熟,所以还没有在公安民警中推广使用。笔者建议:一是引进“泰瑟”电击枪,用于民警训练和执法;二是相关部门加大对国产电击枪的研发,研究国外电击枪使用后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各种体质、患病、吸毒、酗酒等情况的人员被电击枪击中后的反应,进行相应的评估;三是设立专门的机构维修和保养电击枪,使电击枪的寿命最大化,以防止在需要时电击枪发生机械故障,避免意外发生。总而言之,电击枪的设计要结合执法民警工作实际。

(三)建立电击枪管理部门

我国民警如果大量地配备使用电击枪,必然需要专门部门来管理,制定出系统的电击枪管理制度。第一,民警应参加相应的使用资格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配备使用电击枪;第二,制定出勤民警申领、归还电击枪的登记制度;第三,民警使用电击枪后,应提交使用报告或使用说明;第四,民警违法违规使用电击枪,应有追责规定。

(四)加强电击枪使用的相关培训

警用电击枪相比制式手枪而言,在使用方法和理论知识上稍显简单,更易上手。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起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电击枪警务技能培训体系,提高民警使用电击枪的技能技巧,确保民警在执法中会用、敢用电击枪。同时增强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提高考核标准[10]。

现今我国民警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在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和使用非致命性警械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使用电击枪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我国民警配备和使用电击枪,可以考察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快电击枪研究制造,改进存在的不足,以更好地保护民警自身和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徐丹彤.俄罗斯联邦警察警械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88-93.

[2]王静洁.详解“泰瑟”枪[J].现代军事,2004(7):69-70.

[3]罗志成.X26高级泰瑟枪[J].警察技术,2006(2):56-58.

[4]丁红军.从昆明“3·01”暴恐事件论我国警用手枪的现状和发展[J].警察技术,2015(2):78-80.

[5]吴之辉,丁红军,尚欣.巴黎“11·13”事件对中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启示[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6(4):1-5.

[6]张萍,杨祖婵.近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简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3-61.

[7]2015-2016袭警报告:每18小时发生一起袭警事件[EB/OL].(2016-07-18)[2017-12-10].http://n.cztv.com/news/12143123.html.

[8]戴军.英国警察滥用电击枪惹争议[N].光明日报,2012-12-31(8).

[9]Mary G Ripple,张翔,沈忆文,等.美国马里兰州涉及电击枪死亡案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1(5):353-357.

[10]黄悦波.关于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武器使用规定的评析[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2):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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