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陈佩斯状告湖南媒体的背后故事

2018-05-21 07:34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8期
关键词:陈佩斯晚会企业家

本社记者 祁彪

>> 喜剧明星陈佩斯 视觉中国 供图

三十年前的1988年,对新闻界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当时的新闻界因为响应国家号召,加强了舆论监督,而频频被人告“侵权”“诽谤”。据统计,仅1988年,状告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事件就达300多起,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也是个惊人的数字。

而在这300多起案件中,陈佩斯状告湖南广播电视报的名誉侵权案,无疑是最具轰动性、引发关注最广、讨论最多的一起案件。

从1988年陈佩斯起诉至199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持续三年的名誉侵权案,在三十年后的今天,对于新闻开展舆论监督报道、公民依法维权乃至司法公信力如何树立,仍具有借鉴和参考的意义。

《陈佩斯跑了》缘何成了爆款文?

如果那个年代就有微信公众号,《陈佩斯跑了》这篇由湖南广播电视报发表、署名“布董味”的文章一定会是一篇爆款文,轻轻松松“十万+”。

而这篇爆款文的诞生,背后是陈佩斯与湖南方面因演出合作而发生的种种不快。

根据法院查清的事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湖南电视台、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湖南分会、湖南电视艺术家与企业家联谊会三家计划于1988年5月25日晚主办一个以改革为题材的名为“大潮颂”的电视录像专题晚会。晚会等备组委派王小霖(湖南电视台专题编剧、晚会导演之一)到北京去请陈佩斯来参加晚会。

1988年5月23日,陈佩斯应湖南电视艺术家与企业家联谊会、湖南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大潮颂》晚会剧组的邀请到达长沙,准备参加25日晚上的演出。然而,到了24日晚上,陈佩斯在长沙仅逗留一天后便不辞而别,乘火车返回北京。

随即,该晚会负责人陈先绪(时任湖南电视台副台长)、刘学稼(时任湖南电视台专题部副主任)、刘健安(时任湖南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联合撰写《陈佩斯跑了》一文,发表在了1988年6月2日的湖南广播电视报上,署名“布董味”。

对于此次事件的经过,《陈佩斯跑了》一文是这样描述的:

万般期待,

几多疑惑,

一片惊愕,

多少思索……

A、5月25日晚,长沙。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湖南分会、湖南电视台和湖南电视艺术家与企业家联谊会举办的专题晚会渐近尾声,观众席上几百名企业界代表仍情绪高涨,在耐心等待著名喜剧演员陈佩斯的“压轴戏”。

帷幕已落下,人们仍不见陈佩斯的影子。

观众纳闷儿了,纷纷指责晚会举办单位玩“空城计”。面对掷来的频频质问,导演一脸沮丧地告诉大家:陈佩斯跑了。

“救场如救火”,而陈佩斯正是选择这样的时刻跑掉的。人们愤慨了。

B、宣传改革,是这场晚会的主旨。为搞好这一活动,晚会领导小组派专人去请演员。导演找到陈佩斯,陈表示愿去湖南,但不能演小品,只能唱歌。接着,陈问报酬。导演说:“一首歌300元怎样?”陈不吱声。导演又问:“陈先生平常演出的最低报酬标准是?”陈回答:“至少四五百。”考虑到陈的知名度,考虑到湖南企业家的热情期待,导演咬咬牙答应了。陈接着提出,要携夫人同往。尽管陈的夫人是护士,与演出毫不相干,既然陈提出来了,导演又只好咬咬牙答应下来。随后陈又提出,要有大乐队伴奏。导演纳闷儿:陈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他唱歌毕竟是业余爱好,有些戏是“戏不够,笑来凑”。陈要大乐队是什么意思呢?导演还是决心满足陈的要求。可是找遍长沙各大剧团,乐手几乎全在履行演出合同,开高价也请不到人。考虑到陈唱的是一首外国歌,故请了一位著名钢琴演奏家为他伴奏。

5月23日晚,陈佩斯夫妇驾到长沙。第二天上午,晚会领导小组派车前往接陈夫妇到电视台演播厅参加走台。陈一听伴奏是钢琴,扭头走了。眼看25日晚上就要录像,陈佩斯来长沙献艺的消息已不胫而走。万般无奈,晚会领导小组派出一名部主任偕同导演连夜去找各大剧团陈述苦衷,终于高价请来了一个有8名成员的电声乐队,并郑重其事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陈佩斯夫妇,以求息怒和谅解。

25日上午,专门负责接待陈佩斯夫妇的同志推开下榻的房门,只见人去房空。一把房门钥匙孤零零地躺在写字台上。不久,陈佩斯在火车站打来电话。他坚决地走了,而且有堂堂皇皇的四点理由:一是接待不好,二是领导没接见,三是没安排与企业家见面,四是乐队没准备好。

C、关于接待问题,领导小组已尽了最大努力,安排陈佩斯夫妇住带卫生间的套间,相当于北京三星级宾馆的水平。这个套间是一个抗战时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让出来的,与陈佩斯同来长沙的北京舞蹈学院的王教授,只住在二人一间的客房里。拿这三位的资历和学识水平相比较,陈佩斯夫妇应该说是受到最高礼遇了。陈佩斯夫妇23日晚上9点下火车,湖南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率三人去车站迎接。陈下车第一句话就说还没有吃饭,要找到一个既偏僻又干净的饭店用餐,说是自己知名度大了,会引起围观。直到12点陈佩斯夫妇才笑眯眯地用完餐,众人则在一旁干等。次日早晨,湖南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登门看望,表示热烈欢迎。陈说领导没接见,不知道陈佩斯究竟要求什么级别的领导接见才与他的身份相符?

陈佩斯与企业家见面的要求,领导小组的同志爽快地答应了。见面安排在25日下午。据说他想搞些赞助,请湖南企业家慷慨解囊。然而当湖南几十家有影响的工商企业家翘首以待时,陈却不辞而别,扬长而去。

陈佩斯跑了,偷偷地跑了。

人们在猜测、在思考。

D、陈佩斯本来是一个滑稽演员,却要唱歌。如果是临阵“怯场”而逃走,说明他萌生自知之明。

如果陈佩斯对自己的上述表现经过自我反省,觉得无地自容,因而溜走,那他进步的开端。

如果陈佩斯因为自己的过分要求没得到满足而愤然离去,那就颇有些令人虑——他已经走到悬崖了。

陈佩斯跑了,偷偷跑的。他给晚会的组织者和全体人员留下一片“钥匙”、四条“理由”,给几百名企业家、给湖南人民留下了一片失望和疑惑,而同时也留给人以深沉的思索……

一个演员,或者说一个有名气的演员,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居于较低层次的时候,他要开多高的价格才可以出售自己的艺术?!

该文章发表后,迅速被多家媒体转载,大量读者纷纷给陈佩斯和其父亲陈强写信,指责陈佩斯不顾艺德,许多信件言辞比较激烈。1988年6月7日至9日在湖南省湘潭市的演出中,有观众剪下《陈佩斯跑了》一文,加上彩色贴在演出的宣传海报上,许多观众在陈佩斯表演时向陈佩斯扔碎砖头、硬币和小石块。此外中央电视台建台三十周年演出原本定好陈佩斯参加,由于这篇文章陈佩斯被除名。

指责文章失实引发名誉侵权诉讼

《陈佩斯跑了》一文发表第二天,陈佩斯应邀到湖南湘潭演出之时,接受了湘潭电视台采访,对自己的“跑”作了申辩;时隔几天后的6月10日,陈佩斯在长沙举行记者招待会,对湖南广播电视报和作者“布董味”作了回击,回应《陈佩斯跑了》一文失实之处:“25日晚观众席上几百名企业界代表”,事实上,这台晚会是在“台”演播厅举行的,观众百人左右。“救场如救火,而陈佩斯正是选择这样的时刻跑掉的”。实际情况是,陈佩斯是乘24日晚9时多的2次列车返京的。“陈想搞些赞助,请湖南企业家慷慨解囊,然而当湖南几十家有影响的工商企业家翘首以待时,陈却不辞而别,扬长而去”。事实是,那位编辑、制片主任、导演等在24日晚已经知道陈离开,并没有人再去组织企业家与陈见面事。“第二天(24日)上午,陈去参加走台,一听伴奏是钢琴,扭头走了。万般无奈,晚会领导小组派人连夜去找各大剧团陈述苦衷,终于高价请来了一个8名成员的电声乐队,并郑重其事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陈佩斯夫妇,以求息怒和解。”从时间上看,连夜是指24日夜间,晚会组织者才联系好乐队,而陈佩斯夫是24日晚饭后(五点多)就离开去了火车站,在那里弄票、拍照、看电视,逗留到9时10分就上了火车。所以晚会领导小组事实上是无法通知陈氏夫妇的,请求息怒和谅解也没有其事。“要开多高的价格才可出售自己的艺术”,这是《陈佩斯跑了》一文画龙点睛之笔。事实是:陈佩斯与那位编辑之间不曾明确报酬数额,陈抵长沙后只字未提钱的问题。文中所列“三百元”,至少“四五百元”一事等都是莫须有的。

之后,陈佩斯又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指责《陈佩斯跑了》一文对其进行了侮辱和诽谤,决心要把该文作者和湖南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报告上法庭,讨回清白。

1988年6月24日,陈佩斯将湖南广播电视报和三名作者起诉至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陈佩斯诉称,《陈佩斯跑了》一文中,被告通过捏造、歪曲事实的手段,用了大量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对原告进行大肆的人身攻击、贬低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原告所塑造的艺术形象,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6万元。

当年7月8日,北区法院立案受理,随后依据民诉法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法院处理。

而在庭审中,被告湖南广播电视报辩称,《陈佩斯跑了》一文基本事实属实,鉴于这一新闻事实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报刊登此稿,以期引起社会关注,开展民主讨论,加强舆论监督,纯属合理合法地履行新闻单位的职责,我们同样欢迎陈佩斯在本报发表反批评文章然未能得到陈的理解与合作。陈在几次公开场合攻击诽谤湖南广播电视报,故要求驳回陈佩斯对本报的起诉,并要求陈对本报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被告“布董味”辩称,陈佩斯应邀来湖南演出,却又摆架子,在其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不与主办单位协商,擅自离开,置主办单位与广大观众于不顾,这种不负责任、不顾艺德行为,在报上公开披露出来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该文发表后陈确因此受到了一定影响,然这并非文章之过,而系陈本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不存在侵权,要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同时,因陈在两次记者招待会上对记者进行了诽谤,故要求陈公开澄清事实,向作者赔礼道款,并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终审判决引发的反思

1989年5月29日,双方调解无果后,长沙市中院作出“〔1989〕长法民一字第3号”民事判决:《陈佩斯跑了》一文的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方的反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佩斯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方的反诉请求。

陈佩斯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陈佩斯跑了》一文所述事实、情节有的不够确实,有的言辞不当,对上诉人陈佩斯的名誉有所损害,作者和湖南广播电视报应向陈佩斯赔礼道歉。上诉人其他要求不当,不予支持。同时也应指出,上诉人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的言辞亦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

最终,湖南省高院于1991年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佩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虽然从法律层面上讲,这起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但是围绕此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却没有间断。

在诉讼过程中,1989年第2期出版的《人民司法》上,时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唐德华发表署名文章《谈谈审理损害名誉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近一两年来,有些报刊不断发生一些损害作家、演员、战斗英雄的名誉权纠纷,其中有的说某某“索要高价,不给高价就不演出,甚至溜了跑了”,并就此发表了一些贬低、诋毁和损害他人名誉、形象的言论,招致社会对这些人的责难、轻蔑、挖苦和不满,因而被认定为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1989年2月25日,《新闻出版报》刊登了署名“阿茵”的文章《陈佩斯跑了发表的前前后后》,文中除对《陈佩斯跑了》一文中的事实部分进行了一一核实,还阐述了对《陈佩斯跑了》一文的法律思考:新闻报道失实,一般是过失行为。但作者布董味是知道那位编辑赴京邀请、陈应邀赴湘的目的与要求的,也是知道陈因未予安排企业家见面、未及时请到乐队才离去的,却以虚构、夸张的东西作为新闻事实见诸报端,主观上是故意的。陈佩斯与企业家见面和要乐队是有口头协议的。从法律角度看,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协议的双方必须信守。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以,陈佩斯离长沙的行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因为,“湖台”违约在先,陈有权决定去留。报纸作善意的批评是可以的。可“跑文”违背事实,利用宣传工具攻击一个人,是不负责任的。

>> 陈佩斯的舞台剧照视觉中国 供图

湖南高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时任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的王强华以梁华的笔名在1991年第1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发表文章《试析陈佩斯名誉侵权案》。王强华在文章中表示:终审判决已经指出被告“应向陈佩斯赔礼道歉”,肯定了陈的这个诉讼请求,陈佩斯为什么仍表示不满和困惑,舆论界为什么还会有种种说法呢?这是因为这一判决至今未得到执行,而且据有关情况看来,似乎也难以真正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被法院认定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就必须承担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判决书中判决某个单位或个人应向他人“赔礼道歉”,其前提必然是认定了这个单位或个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然而,这个简单不过的逻辑用到陈佩斯一案却被扭曲了。终审判决书一方面明明白白地写了一审被告应向陈佩斯“赔礼道歉”,另一方面又不认定前者已构成对后者的侵权,而是说成对陈佩斯的名誉“有所损害”。既然终审判决书已明文写上“赔礼道歉”,就表明法院已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害”,但判决书却回避了“侵害”字样,这岂不是给被告方不执行判决,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了吗?遗憾的是,由于判决书制作上的矛盾,“赔礼道歉”并没有做到。笔者认为,通过此案,应该引起大家重视的,是批评文章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的批评文章究竟应该怎么撰写。不是说批评文章不能写,而是批评文章怎么才能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批评本来是一件严肃、负责的事情。事实一定要确凿,尽可能充分,分析批评一定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有时还要留有余地。批评文章,应以实事求是为生命,而不应“哗众取宠”读了让人感到痛快淋漓为尺度。凡背离基本事实的批评文章,非但社会效果不好,而且还会引起新闻诉讼,这已经是被实践所证明了的。

陈佩斯名誉侵权案虽是一件旧案,但如今回过头来审视,仍旧能够引发人们很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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