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2018-05-21 08:46雷宇航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雷宇航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本文从环保税征收的管理手段、计税基础、纳税人范围等五个角度分析了当前税务部门可能遇到的管理障碍,并据此提出加强环保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税收征管 制度改革

一、引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已用立法形式固定。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作为一个全新税种,环保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协作特点,充分调研预估环保税征管可能遇到的问题,是适应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税务部门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本文从分析税务部门可能遇到的管理障碍入手,为提升环保税征管效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环保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环保税征收管理手段较弱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对纳税人现金、发票、实物以及账簿管理的监控实施环保税税源管理。在环保税的征收管理上,主要通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测机构对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的定期检测来实施,而环境监测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监测主动权的缺失,让税务机关在环保税征管中缺乏有力手段。此外,一些单位污染物排放动态变化,还存在间断性超标排放现象,甚至在某一时段和瞬间超标排放,都对监控管理、征管取证等带来了新的挑战。

2.2环保税计税基础计算复杂

环保税总体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费改税,目前规定共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100多种污染物排放征收环保税,且每种污染物设置的污染当量值和计算方法并不相同,较为复杂。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税基,其计量和判断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手段,但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污染检测装备和技术,需要依据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环境检测数据来计算确定。在实际环保税征管中可能面临环境保护部门传递数据不足的问题,不能有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税务机关实施税额确认权面临挑战。一旦出现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发生纳税争议,环保部门承担何种责任也需明确。

2.3环保税纳税人范围不能有效确定

环保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是指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污染物的确定依靠复杂的环境监测设备,税务机关自身不具备进行准确认定的技术条件,不能有效确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范围。目前只能依靠环保部门传递的排污污染检测数据进行认定,容易造成大批环保税应税主体不能纳入税收征收管理,影响环保税社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2.4环保税自主性征管能力有待加强

“费改稅”后,环保税的征收主体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由于环保税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性,开征环保税对征管部门的环保技术要求高,工作量会加大,税务部门相关知识经验缺乏,而环保部门在此方面的数据储备和技术优势明显,环保税法对环保部门的协作职能进行了明确。在环保税的征收管理中,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作为非税收主管机关,环保税法还规定其共享环境数据信息、制定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的协作职责。在环保税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对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依靠空前加大,自主性征收管理能力大大降弱,环保税征收管理将遭遇困难和挑战。

2.5部门协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污染检测装备和技术,对环保部门、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的依赖程度较高。且不同于过去部门间简单的信息共享和传递,而是从纳税人界定开始,涉及征、评、管、查的全流程协作。环保税法对部门协作职责进了明确:税务机关负责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定期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定期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交送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部门协作将在环保税的征收管理中承担支柱性作用,如何有效落实部门协作职责将是税务机关在环保税征管中必须面对的艰巨考验。

三、加强环保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3.1要细化职责任务,夯实征管模式

环保税的征收依据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准确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主要依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和核查,其监测和核查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性。为保证环保税的顺利实施和征收,环保税法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和有效协作配合对环保税的实施征收起着关键和重要作用。税务机关作为环保税的主体,要主动作为,积极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细化职责任务,推动部门职责的有效落实,夯实“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环保税征管模式,保证环保税的顺利征收。

3.2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环保税治税能力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设置环保税,其计税基础为纳税主体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但排放污染物数量与纳税主体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和关联,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和以票控税手段难以在环保税征管中发挥效能,而需要科技化程度高、技术标准要求强的专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确定,这从客观上对税务部门提出互联网+税务数据治税能力要求。一是拓展互联网+税务应用范围,加大在信息管税、大数据治税上的投入力度;二是推进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环境检测设备后台的数据连通,全面升级推广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实现税务机关实时获取纳税主体排污数据;三是探索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与环境保护黑名单联动动态监控机制。

3.3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环保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政府牵头建立税务环保部门协作机制,依据环保税法、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地环境保护税部门协作工作规范制度,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进行督促落实,以保障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和开征。环保、税务部门建立环保税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制定部门协作实施办法,一是明确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承担部门和环保部门接受复核的职能部门,做到无缝衔接,业务流程运行顺畅;二是明确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的抽样测算核定计算实施流程,明确核定方法和核定时限,确保核定工作有效运行;三是夯实环保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各自明确承接部门,严格按照环保税法、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的交换任务、交换时限,通过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交换。

参考文献:

[1] 宋丽颖,王琰.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5(09):64-67.

[2] 朱桂林.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 许文.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J].国际税收,2015(11):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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