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

2018-05-21 08:46白劲翔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关键词:专用章法定代表盖章

白劲翔

摘 要:本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主要概念、合同要件、签字权限等角度出发,简要分析合同签字的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下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情况,并根据实例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签订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活动之一,国家法规、企业规定对合同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现实经营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观或客观未在合同文本中签字的情况,法律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本文根据法律理论、相关条款、现实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概念区分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经常容易混淆,而实质上三者有明确区分。首先通常口头所称的“法人”并非指具体的个人,而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俗而言,一般所称的公司、事务所等都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公司、事务所等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单位,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意志,一般由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文件、签订合同,代表法人组织的正式意思表示。“法人代表”并非法律上的专用词汇,一般是指具有相应授权资格的个人,具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法律意义上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是具有真实有效的被授权人。通过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和民事行为上的授权,“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职权。

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营往来中,“法人”是拟与其签订合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方公司营业执照上明确标识的个人,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利。

二、合同成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据该条款,在合同文本没有具体规定时,满足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一项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时,可以仅有当事人签字,也可以仅有盖章。前提是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效代理人。

以上情形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在部分特殊情形下,如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意见不一致,未在合同文本签字仅盖章时,本合同是否成立则需要具体讨论。法定代表人未实际签字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盖名章的情形较常见,如企业间的大批量合同、通信行业制式合同。一般情形下同时加盖名章与合同专用章认定合同成立,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签字或盖章符合一项均认定效力,该情形至少具备合同专用章一项要件;其次名章与专用章同时具备,即使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考虑到名章与合同专用章的保存难度一般不认定无效。需注意的是,在一般合同條款中,双方为了保证书面形式的确定性,一般会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此时考虑到笔迹的可鉴定性,部分企业不认可名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因此建议满足手写签字的情况下,尽量优先选择手写签字。实践过程中,一般未见仅有名章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

(二)合同文本有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根据常见合同文本,一般明确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此时无论主客观原因,只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未在合同文本签字即不认定合同成立。

(三)合同文本无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合同文本没有“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的相关条款,存在两种情况:首先是法定代表人因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签字,此时仅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成立。其次是因存在意见分歧,法定代表人主观不同意合同文本,未予签字,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前知晓该情况时,该合同不认可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时即使文本没有规定签字盖章必备,因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或不知晓,极易引起纠纷。以具体案件为例,某公司由股东甲与股东乙共同入股成立,各占50%股份,股东甲是法定代表人,股东乙保存公司行政章与合同专用章。该公司拟与另一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两股东对合同文本产生意见分歧,法定代表人股东甲不予签字,股东乙拟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且在合同文本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另一方当事人知道该情形仍签订合同,后股东甲以无权代理为由提起诉讼,该项目陷入法律纠纷。

在欧美等国家,因笔迹的较难模仿和可鉴定性,仅签字即可认定合同的成立,一般要求合同各页均签字。考虑到我国的“盖章文化”,签字加盖章较为保险,可以有效避免因各种主观原因导致合同陷入“无权代理”的纠纷。在一般情形下,为避免纠纷和保证书面形式的确定性,合同文本明确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为益。

三、避免法定代表人不予签字的僵局

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法定代表人与大部分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或企业内部存在纠纷的情形。当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对诸多经营管理意见分歧,法定代表人始终对各类文件合同不予签字时,企业管理易陷入僵局。此时建议通过《公司法》相关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打破管理僵局。业界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过比例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必须是占股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一种是二分一以上通过即可。笔者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因根据变更实践,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经过章程的修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般先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长任职的规定,后修改法定代表人规定条款。章程修订后,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应赴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各项对外业务能准确如实地反映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各项合同可以有效签订,有利于企业的经营运行和管理。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人员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尤其需重视合同成立各要件的规范有效,在此前提下避免合同签订瑕疵,确保合同规范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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