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2018-05-28 05:38吴焱
廉政瞭望 2018年5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党员干部

吴焱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具体运用中,有一些问题亟待我们全力以赴地“破”。

忌惮“树倒根存”

在践行“四种形态”时,存在一些不端正思想认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运用“四種形态”处置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一方面会使下属滋生相互推诿、“等老”、“守摊”思想,造成工作等着领导干,影响单位工作质效,另一方面害怕对个人政绩和升迁造成影响。从而不愿查、不让查、不支持查,藏着掖着,包庇袒护;有的党员干部畏瞑违纪对象心胸狭窄,忌惮“树倒根存”,要么假借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之名,对违纪违规问题畸轻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抹案子、送人情,要么想方设法拖着等着“磨洋工”,把“皮球”踢给后继者。

有的党组织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对落实运用“四种形态”理解不深刻,认为是纪检组织专责,在落实责任制上搞“只挂帅不出征”,直接交由纪检组织“挑大粱”,致使其单打独斗,疲惫不堪;有的纪检组织未认真落实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对纪检工作选择性取舍,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割为管住大多数的“前两种形态”和树典型,警示震慑的“后两种形态”。

践行“四种形态”中,也存在执纪监督不严谨的情况。有的党员干部对下监督不力,特别是认为村一级有村纪检小组监督,关口已经前移,只需管好“探头”,单纯查案就够了,于是做起了守株待兔的猎人,坐等群众举报,不知如何查找案源;有的党员干部纪法不分,把纪委当做党内的“公检法”,监督执纪中贪大求全、越职越位、自由裁量,导致纪、法处置明显不当。

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大数据特点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怎么看”“怎么办”两个重大问题,结合“四种形态”本质、政策要义以及实践运用注意问题,拓宽学习渠道,纠正一些党员干部认识上的偏差,廓清理解上的模糊,增强政治和行动上的自觉;

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和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牢固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观念,深入研讨“一党章两准则四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清晰“勤修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挺纪在前,高悬利剑,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

增强责任担当,形成监督执纪良好局面。“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要细化落实各级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要健全责任体系,抓好责任链条的分工衔接和向下延伸,把责任担当“中轴线”守住守牢,坚决做好工作上、廉洁上的两个表率,主动履职尽责。

创新思路方法,探索“四种形态”长效机制。要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遵循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标准,建立完善立案预审、疑案会审、乡案县审三项新机制,大力推行“纪委常委召集、相关业务室参与、乡镇纪委办理”工作模式,确保快查快结,处置适当;要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分析机制,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大数据特点,及时分析当前反腐败形式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提出对策举措,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效果。(作者系岳池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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