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德伟
2018年4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街头崭新的“共享电单车”引起市民关注。然而,太原市政府曾明确规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电单车。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表示,这批新的电单车属于违规投放,或将清退,并将清退情况汇报太原市政府。2018年4月8日,记者在街头通过软件找寻共享电单车,已难觅踪影。
2017年,太原市政府曾发文要求,太原市要对共享单车总量进行控制,并明确“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并政发〔2017〕73号》第二条中规定,“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等情况,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总量不超过16万辆。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结合太原市政府部门此前所公布的数据,目前太原市共享单车总数已达16万辆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之前也明确表示,主要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
如此看来,“昙花一现”的共享电单车市民恐怕是骑不上了。然而,市民个人买的电动自行车,从2018年5月1日起,也将迎来新的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届时,骑行电动自行车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条例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2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记者了解到,在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也作出了要求:要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不得醉酒后驾驶;不得牵引动物;骑行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 m,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 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 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