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内涵、特征及多维关系审视

2018-06-13 17:13卢竹雷世平
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1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高职院校

卢竹 雷世平

摘 要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其享有的权益构成。股权结构具有主体多元、与权责结构对称、收益和风险对等、可合理流动等特征。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其产权结构、法人属性、法人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产权结构决定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会通过特定方式对产权结构产生影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尤其是股权属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法人属性;而其法人属性也会影响股权总量增速的变化和股权份额的变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决定其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于股权结构,对股东的权益产生促进或抑制作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影响利益分配的诉求、方式和路径,决定利益分配的额度;而利益分配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并影响股权结构的选择。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产权结构;法人属性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01-0044-06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作为“公有”与“非公有”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融合而形成的新的职业院校类型,其资产通过分离或重组,会形成新的产权结构。当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实践探索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产权问题,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及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归属与分配等[1]。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面临的所有产权问题中,股权结构是最棘手、最具体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分析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从多维关系视角,重点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与其产权结构、法人属性、法人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等四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分别进行系统阐述,以期更全面、准确地把握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并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借鉴。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内涵和特征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采取股份制组织形式,具有股权社会化和分散化的特征,也会形成一定的股权结构。但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不同于股份制企业或者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本研究从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内涵及特征。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内涵

股权结构主要包含股权属性、股权集中程度和股权制衡程度三个方面。股权属性是指股权的所有制构成,表现为国家股、法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本文将“国有法人股”归类到国家股中展开论述)和个人股三种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股权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股权集中程度,一般指排名靠前的几位大股东所持股份在总股量中的比重,分为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股权相对集中(相对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大股东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在10%~50%之间)和股权相对分散(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都在10%以下)三种类型;股权制衡程度,是指掌握控制权的少数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2]。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其享有的权益构成。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作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股权结构以学校举办权与办学权的分离为基础,通过明确出资者的股权、持股比例及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学校资产的稳定和教育功能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化解资本的逐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内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股权属性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由“公有”与“非公有”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投资形成,其形成股权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现金和银行贷款为主的货币形态的资产投资;二是以土地、校舍、教学设备和各种原材料为主的有形物质形态的实物资产投资;三是以学校品牌、专利权、著作权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投资。第二,在股权集中度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主要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相对集中,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较少;控股股东的性质涵盖公有(国有和集体)和非公有两大类型,其中,国有性质的股东其终极控制人主要为政府直接代理人。第三,在股权制衡程度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除了表现为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责制衡关系之外,还表现为国有性质的股东和非公有性质的股东在学校经营管理中营利与非营利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关系。

(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的特征

任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都不会完全一致,如何最有效地利用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提供的各类资本与资源,发挥不同投资主体的优势,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非国有资产的侵占,防止不同投资主体单方面维护自身利益而损害整体或其他投资主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需要设置一种稳定的、合理的股权结构作为基础保障。因此,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应该具备四个特征。

1.股权主体的多元性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由“公有”与“非公有”二种不同性质的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持有,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资等多种类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并不等同于股权分散,而是股权集中或分散条件下股权主体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一旦完成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出资,便不再享有对其出资部分的支配权,而是成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东,对其出资部分享有股东权。投资主体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实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2.股权结构与权责结构的对称性

任何产权主体都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通过主体的行为行使其产权权能,而获得相应的现实利益,这是产权主体投资的必然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股权结构以各产权主体出资额为依据形成不同的持股比例,通过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在学校内部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各股东享有不同程度的学校经营管理权,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結构与权责结构的对称性,是合理的股权结构应有的重要涵义。

3.股权的合理流动性

股权的资本性特征决定了股权的可转让性,股权具有价值和价格,能独立于资本之外而自由流转,而且,股权的自由转让不会影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教育功能的稳定。股权的自由转让为股东按主观意愿收回投资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小股东可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合理、有序的股权流动,能推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适时调整,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过于频繁的股权流动,可能会导致股东和学校管理者产生短期化行为,影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发展。

4.股权收益和风险的对等性

当投资主体将资本投入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之后,就失去了对财产的直接使用权,得到的是利益回报不确定的股权。高职院校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股东的收益完全由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发展状况决定,因而其股权存在着风险性。由此,其股权的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即股权收益和风险具有对等性。按照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基本规则,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每个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所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其向学校投入资本的数额,股东享有的股权越大,其承担的责任也会越大。

二、多维关系视角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

任何事物都处在相互联系中,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也不例外,其股权结构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同时也对这些因素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基于此,笔者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入手,探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与产权结构、法人属性、法人治理结构及利益分配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产权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是学校各类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包括物的产权(如土地、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等物质性财产)、无形资产的产权(如社会声誉、办学传统、校园文化及科学研究成果等)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劳动产权。产权结构是学校产权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不同产权主体的构成和分布状况。产权结构最基本的权利结构是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依附于特定的产权关系而存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没有纯粹、孤立的股权,股权是特定产权的股权,投资主体出资而形成的股权是学校最原始的产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等都是其派生的权能。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结构决定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是特定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会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产权结构和产权权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产权结构表现为股权结构、财产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结构、法人所有权与学校经营权结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构成結构等多个方面[3],其中,股权结构是最基本的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由出资者(股东)之间的产权关系及其对应的产权结构所决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产权主体的性质决定股权属性。产权主体是指财产能够行使一定权利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种法人及自然人,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对应形成不同的股权属性: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的产权主体用国有资产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各种非公有法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为社会法人股;自然人出资形成的股份为个人股。第二,产权主体的出资额度决定股权集中程度。产权主体的出资额决定了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及其不同的出资比例构成不同的产权主体结构,继而形成不同的股权结构。第三,产权结构影响股权制衡程度。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的国有产权主体能对各种非国有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而非公有法人和自然人等产权主体缺乏足够的能力对国有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股权结构是解决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产权清晰、产权流转、产权融合以及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对股东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影响产权主体的行为和选择,从而对产权结构和产权权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首先,股权高度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控股股东的类型不同,影响产权结构的方式存在差异。若控股股东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由于其产权主体存在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权责分配等方面的弊端,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重大决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主体职责本位缺失的惯性作用,从而影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运行效率和股东权益,引发社会法人股或个人股的股权转让或退出,造成产权主体结构的变动。若控股股东为社会法人股或个人股,由于此类资本逐利的本质特性,有可能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产生利用教育资源的营利行为,从而影响学校财产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所有权与学校经营权结构两个层次产权结构的稳定。其次,股权分散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产权结构的实际控制权分布易发生变动。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单个股东难以有效行使学校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对学校的实际控制权有限。而以校长为首的管理者能轻易获取更多的控制权和控制权收益,造成学校管理者的控制权及控制权收益与其对学校发展的贡献不对称,可能带来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构成的产权结构的变化。

(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法人属性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拥有法人财产权是其成为独立法人的构成要件,也是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目前,对于学校法人属性的分类,通常根据是否“营利”“具有公益性”或者是否“以国有资产举办”等特征来评判[4]。事实上,由于社会组织的复杂性以及现有法人分类依据的局限性,仅从以上几个特征很难直接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作出相应评判。如果兼顾上述几个特征,并从产权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出发,通过分析股权结构的构成与安排,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确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虽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与其法人属性二者之间并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其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尤其是股权属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法人属性;而其法人属性也会影响股权总量增速的变化和股权份额的变动。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影响法人属性的归类。第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属性是其产权性质的外在表达,因此,其股权属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法人属性。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的是整个学校的财产,并不区分公有或非公有财产,公有或非公有的性质只有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中所对应的股权属性上反映,投资主体或股东的身份性质、地位等不因公有或者非公有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构成包括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由国家投资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国有资产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社会法人股的资本由民营资本和集体资本构成;个人股由学校管理者、教职工、社会其他出资人等出资构成。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中,当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占主导地位时,按照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分类,其法人属性表现出典型的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当社会法人股或个人股占主导地位时,其法人属性会表现出“社会团体法人”或“营利法人”特征。第二,股权集中程度影响法人属性的稳定性。股权属性和持股比例的稳定性是股权结构与法人属性趋同性的重要保障,集中度高的股权结构能确保法人属性的单一、稳定。一般来说,拥有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由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的股权属性确定;集中度低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股份由众多分散的股东共同持有,由于容易出现股权转让或退出的情况,其法人属性的确定存在一定变数。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也会对股权结构的变化产生一定影响。法人属性一经确立会产生法人目的限制问题,任何超越法人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均为无效行为,甚至可能产生违法行为,因此,法人属性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所有活动及行为产生约束和限制作用,影响其办学理念、投资决策、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继而影响其股权结构。具体表现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不同会带来其股权总量和股权份额的变动,引发其股权安排、股东决策机制和分配行为的变化,进而影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长远发展。定位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所取得的办学剩余不能分配给股东,只能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和办学累积,即办学剩余全部归属于学校法人所有,造成国家股(包括国有社会法人股)的份额相对增加,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的份额相对减少,但总体上其股权总量的增速相对较快;定位于“营利法人”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由于股东可对办学剩余提成和分红,其办学累积的速度会相对变慢,因而,其股权总量的增速也会相对变慢。

(三)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作为大学教育机构,兼顾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职能,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形式主要表现为相互作用的行政權力和学术权力,其内部治理结构除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外,还设置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性权力机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产权属性蕴含于股权形式中,财产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必定会带来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也会改变学校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的结构模式。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根源与派生的关系,股权结构决定其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于股权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对法人治理结构起决定作用。第一,股权属性决定法人治理的目标。不同性质的股权由于受到资本的“逐利性”和职业教育的“外溢性”等内外因素影响,其治理目标及行为取向都存在明显差异。以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法人治理以追寻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社会法人股或个人股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法人治理目标在兼顾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同时,也谋求合理的经济回报。第二,股权的集中程度决定其内部权力配置[5]。股权结构决定着学校资本所有权与教育经营权的分离,影响股东和以校长为首的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权的集中程度决定着控制权和决策权的分布,影响学校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最终配置。从本质上来说,股东在内部治理结构中拥有的各项权能,都是依据股权集中度来安排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在内部治理中拥有较高的话语权。第三,股权的集中程度决定其内部权力制衡的运行效率。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股东对参与学校治理的动机与权能亦有差别,权力制衡的运行效率也有所不同:股权高度集中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控股股东有较大的动力和权能对内部的权力运行进行约束与监督,以确保实现自己的目标,对董事会的有效控制大大加强,也使得董事会对校长等高级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随之增强;股权相对集中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其大股东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能对学校内部权力运行形成较为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股权分散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东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参与学校内部的管理和监督,股权激励和监督制衡作用较弱,依靠来自学校外部的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媒体机构的有效监督来维护自身权益。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其股权结构的内在要求,但法人治理结构并不是被动的,而是以一定的方式服务于股权结构:在服务形式上,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机构设置和权能划分,服务于既有的股权结构的安排[6];在服务效果上,通过股东的个体目标与学校目标的吻合与否以及吻合程度,对股东的权益产生促进或抑制作用,从而形成股权份额的此消彼长,继而对股权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当股东的个体目标与高职院校的整体目标完全一致时,法人治理结构将完全保障股东的权益;当股东的个体目标与高职院校的整体目标相对一致时,法人治理结构将基本保障股东的权益;而当股东的个体目标与高职院校的整体目标相互冲突时,法人治理结构将一定程度上限制股东的权益。

(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结构与利益分配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出资人的股权利益,还需要关注学校法人的利益,管理者、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利益需求不仅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等个体利益,还包括社会声誉、组织形象、社会贡献等社会效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分配是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学校的办学活动,依靠法律、经济、行政和道德等手段对利益进行分配与协调,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7]。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与利益分配之间存在关联性,股权结构影响利益分配的诉求、方式和路径,决定利益分配的额度;利益分配作为股权结构的直接反映,反过来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影响股权结构的选择。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股权结构是利益分配的依据。第一,股权属性影响其利益诉求以及利益分配要求。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以社会公益目的作为最终目标,追求的是学校的社会声誉、组织形象、社会贡献等社会效益,自身没有其他的利益诉求。因此,国家股(包括国有法人股)要求其股权所获得的利益用于学校自身的发展,用作学校发展基金、办学累积等,归学校法人所有。社会法人股通过主办职业教育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排除其可以在办学结余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合理的经济回报。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为代表的个人股在追求投资经济回报的同时,更重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精神利益,以及参与学校管理、监督管理者等方面的政治利益;而社会其他出资人为代表的个人股投资办学,则兼有投资牟利或提供社会服务实现自我价值的双重目的。第二,股权制衡程度决定利益分配方式与利益分配路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投资者所获得的回报并不是其投资效益的直接反映,而是利益分配路径形成的分配结果。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掌握学校大部分资源,对学校的资源配置方式有绝对的话语权,能引导其他股东对利益分配方案进行选择或修改,确保利益分配方式的公正、合理,保证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和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和谐。利益分配路径是股东与政府、管理者、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群体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在形成利益分配路径的过程中,小股东通过博弈来防止、抑制和牵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对其合法利益的掠夺或侵蚀。第三,股权集中度决定利益分配的额度。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决定物质利益分配的主要指标,股东的出资额度和学校的办学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影响股东所获得的回报额度。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物质利益的分配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学校自身要求,不是对办学收入、办学剩余直接提成和分红,而是在扣除学校的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必需的相关税费之后,剩余的办学结余按照持股比例在股东中进行合理分配。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分配对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产生直接作用,股东最终获得利益的多少、利益分配结果公平与否、利益表达机制是否顺畅等因素都对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起重要作用。利益分配方案的选择或更改将引发股权结构的调整。如果利益分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没有获得相应的利益满足,将导致股东之间相互博弈,获得控制权的股东可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利益分配方案进行修改,有可能使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利益受损,从而导致股权构成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如果利益分配达到预期效果,股东将维持现有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另外,利益分配影响股权结构的选择。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选择何种股权结构,虽然受到外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环境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利益的比较,取决于控制权和潜在效益之间的权衡,即取得学校控制权的股东能否给学校发展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分配保障了股东、管理者、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极大提高了各类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股权属性的多样化。

参 考 文 献

[1]俞林,崔景贵.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办学属性、样态及其治理架构[J].职业技术教育,2017(10):35-39.

[2]张崴.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分析[J].商业会计,2016(1):28-30.

[3][5]赵建凤.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4]雷世平,卢竹.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研究[J].职教论坛,2017(7):5-9.

[6]高金岭.教育产权制度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7]姚宇华.学校利益分配机制问题的反思与改进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2-15.

Research on Shareholding Structur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of Mixed Ownership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dimensional Relationship

Lu Zhu, Lei Shiping

Abstract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of mixed ownership refers to the proportion of shares held by shareholders with different ownership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y enjoy, it has unique characteristic like diversified investors, symmetric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equal returns and risks and reasonable flow.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of mixed ownership has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with property rights, legal person attribut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The property rights determin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and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affects the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in a certain way.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especially the attribute of ownership, influences its legal person attribute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legal person attribute may make effect on the change of total shareholding growth and shareholding share.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determine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serves for shareholding structure, it will promote or inhibit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effect the demand, mode and path of benefit distribution, determines the total of benefits;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influences stability of shareholding structure, makes effect on the choice of shareholding structure.

Key words mixed ownership;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hareholding structur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legal person attribute

Author Lu Zhu, associate professor of Changsha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Changsha 410019); Lei Shiping, professor of Changsha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作者簡介

卢竹(1980- ),女,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航空服务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高职教学(长沙,410019);雷世平(1962- ),男,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重点资助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研究”(XJK17AZY003),主持人:雷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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