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杯有关的法律事

2018-06-26 08:22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赌球转播权转播

谨防邮件诈骗

袁帅(程序员)

垃圾邮件是世界杯网络诈骗主要途径之一,邮件内容五花八门。

第一种常见的邮件诈骗是伪装成世界杯官方合作伙伴/赞助商发送邮件,通知收件人获得世界杯相关彩票的现金奖金。邮件信息包含附件(通常是PDF或WORD文件),内容通常为祝贺“获奖者”并告知在附件文件里填写联系方式发回即可领取奖金,但需要事先支付一部分邮资或银行转账费用。此类邮件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小额汇款。

另一种常见的诈骗邮件内容是“赠送”赛事门票。根据邮件提示,受害者需要在钓鱼页面注册并提供个人信息。这些邮件以国际足联的名义发送,通常来自新近注册的域名。这种诈骗的目的是收集用户信息,扩充可以卖给黑市的电子数据库。

除此之外,诈骗邮件内容还包括伪装成官方机构出售世界杯周边商品以及各种旅游套餐。

为了使诈骗邮件中链接的网站看起来可信,网络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结合了“世界杯”“国际足联”“俄罗斯”的域名(例如worldcup2018,russia2018,fifarussia)进行注册。通常这些域名看起来不自然,并且具有非标准的域扩展名。

为避免被骗,应注意不要在陌生发件人的电子邮件中下载或打开附件i应检查陌生邮件中的链接地址URL,如果有絲毫怀疑,请勿点击;同时建议球迷们绝对不要购买邮件广告中推销的山寨世界杯周边产品。

参与网络赌球也可能构成犯罪

陈鹏飞(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几乎每一届世界杯期间,警方都会破获多起赌球案件。

2010年南非世界杯期间,佛山破获特大网络赌球案,涉及金额超过58亿元。南京警方破获网络赌球案,涉及金额过亿元。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澳门警方破获涉及50亿港元的跨国赌球集团;内地八省侦破重大赌球案件,涉及金额逾180亿元。

随着手机移动端的兴起,赌球网站越来越猖狂,贴吧、论坛、QQ或微信群都可以“变身”为非法赌球场所。

中国境内的非法网络赌球一般采取传销模式,赌球组织内部由上到下一般分为大股东、总代理、代理和会员等层级,大股东一般在境外,总代理、代理在境内,用发展下线的方式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会员队伍。参赌人员往往因此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极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

对于非法网络赌球的总代理、代理来说,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赌博的犯罪认定有三个标准:一是抽头,二是赌资,三是人数,是否立案、定罪和量刑就看这三个方面达到了什么程度。庄家以营利为目的抽头累计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上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普通球迷参与网络赌球,赌博金额只要超过5000元,就已经步嫌赌博犯罪了。

事实上,网络赌球从来不是公平游戏。国际刑警组织此前的数据显示,跨国赌球集团操控了欧洲300多场顶级职业足球比赛,在明的暗的各种手段之下,每次地下赌球,庄家都能赚得盆满钵满,而普通球迷参与赌球,往往遭受巨大损失。

未经授权在线播放赛事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霍玉梅(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部分球迷只能通过电视或在线视频观看世界杯赛事。谁都能把比赛视频上传至公开网络吗?并非如此,播放世界杯比赛需要获得FIFA授权的“媒体权利许可”,媒体权利包括电视转播权、广播转播权、网络电视转播权以及移动网络转播权。

2015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体现了媒体权利许可的重要性。

中央电视台经FIFA授权,取得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转播权,包括通过移动、宽带互联网等传输的方式提供点播视频节目,同时央视有权向第三方转授媒体权和公共展示权。经央视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中央电视台享有著作权或获得授权的所有节目。上海某公司未获授权,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世界杯比赛的在线直播和点播服务,法院认定其行为为不正当竞争。

世界杯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授权制度,受我国法律保护,这项授权制度经多方多年的宣传,也为世人共知并接受,成为一种商业模式或惯例。形成竞争秩序,并成为大众遵守的一项商业道德。赛事的组织方、承办方、转播方付出了成本,同时可以通过投放广告、扩大网站流量、进行转授权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故体育赛事的举办和转播具有商业属性,未获授权的主体不得擅自转播比赛,对于擅自转播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

蹭热有风险,借势需谨慎

李玉峰(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通过重大赛事的营销获得极其丰厚的回报,这在商业史上已不乏其例。三星公司通过连续赞助几届奥运会,从一家不太知名的韩国企业发展成世界级企业的故事,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但是,要想成为这类顶级体育赛事的赞助商绝非易事,一是费用高昂,二是名额有限,最终只有少数企业能够如愿。因此,每逢奥运会、世界杯这样重大的体育盛会,总是能发现一些非官方赞助企业开展蹭热点的“埋伏式营销”。

“埋伏式营销”又称“偷袭营销”,指在重大赛事举办过程中,那些没有花赞助费的非官方赞助商企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将自己与体育赛事联系起来,有时甚至会让人误以为他们就是赞助商,从而获得最佳的营销效果。

荷兰球队的代表色是橙色,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上,荷兰对丹麦的下半场比赛中,36名身着橙色连衣裙的荷兰女模特却被现场工作人员带走了,原因就在于这种橙色衣服来自于Bavaria啤酒公司,虽然裙子上没有印Bavaria啤酒的标志,但享有世界杯场馆广告权益的是百威啤酒,因此Bavaria啤酒酒仍被国际足联指控为侵犯了官方营销权。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只要未经主办方授权同意,擅自利用世界杯高知名度和高利润的特征为自身宣传提高曝光度或实施一种与世界杯有联系的营销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埋伏营销”,应被严格禁止,并且主办方及其他授权赞助商均有可能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向侵权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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