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汉语课程标准发展研究

2018-06-26 09:01梁乌云嘎王志强
内蒙古教育·科研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发展

梁乌云嘎 王志强

摘 要: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国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各民族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符合自己特点的双语教学。内蒙古民族汉语课程标准的发展脉络深刻地镶嵌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变迁的历史图景中。本文具体梳理了内蒙古民族汉语课程标准的发展脉络,从中找到其在60年变迁史上的一些精华部分,加以具体分析,在前期准备、起步发展、曲折发展、改革发展等四方面阶段性解读了汉语课程标准的特色。希望能通过此次整理工作,对内蒙古民族汉语文课程标准的纵深研究引起重视,对今后的课程标准制定工作提出具体的经验,以供后人借鉴。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汉语课标;发展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8)04B-0006-05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不同的民族有着属于自己的民族语言,汉语作为使用率最高的语言也成为了各族人民之间生活与相互交流的必备通用语言工具。“少数民族学生不仅要学习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更应该重视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学习和使用”这一观点已在各个民族间达成了共识。因此,应该在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重视对汉语课程的建设,这不仅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有益,更有利于加强全国各个民族间的交往,对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实现共同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国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各民族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符合自己特点的双语教学。60余年来,由于每个不同历史时期都有属于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政治经济状况,教育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当时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因此,内蒙古民族中小学的汉语课程标准(以前称为教学大纲)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与变革。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汉语课程标准”都曾在当时的教育改革起到或多或少的促进作用,甚至对当时加强民族汉语教育发展事业有重大影响。

内蒙古民族汉语课程标准的发展脉络深刻地镶嵌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变迁的历史图景中。本文将具体梳理汉语课程标准的发展脉络,找到其在60年变迁史上的一些精华部分加以具体分析,这不仅是课程发展的需要,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研究试图打破前人研究中所存在的仅以某个时期或某几个版本之间进行对比的民族汉语课标研究,现将阶段性解读部分汉语课程标准的特色,以真实反映其曲折发展以及改革前进的轨迹。更希望能通过此次整理工作,对内蒙古民族汉语课程标准的纵深研究引起重视,对今后的课程标准制定工作提出具体的经验与教训以供后人借鉴。

一、前期准备阶段(1949—1957)

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中央政府就有关于在民族中小学实施汉语文教学的规定。

(一)1950年8月,教育部在《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中首次规定:“在兄弟民族的学校,初中语文教学应4小时授国语文,3小时授本族语文,高中全授国语文。”

(二)在1951年9月,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于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民族教育会议,同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报告明确了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与任务,以及探讨了如何处理好少数民族的教育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该报告是我国民族教育行政法规当中出现的最早、最全面的,不仅为此后的民族教育法规的制定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也为此后的民族教育法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该报告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要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本身特点,才能更好地与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与此同时又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课程内容、课程形式,课程教材等方面的问题不仅要从本民族特点出发,更不能违背整个国家教育的统一性的原则。”报告中指出:“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除了要以教育部指定的为主要依据外,也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加以补充或变通。”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教育部于1952年5月20日规定:“蒙古族小学必须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编译的蒙文课本。......由于各地区不同群众的需求以及条件的差异,可根据当地情况开展汉文课。”自此,汉文课程正式进入蒙古族小学,从三年级(五年制)开始单独开设汉文课,每周必须安排四节课。

(四)1956年6月,教育部副部长林砺儒在《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报告》强调:“有自己本族文字的民族学校,各科课程一律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民族学校在小学阶段主要学习民族语言,从五年级开始设置汉文课;而在初中阶段则民族文学和汉语齐头并进;到了高中,则民族文学与汉文文学齐头并进。”

由此可知,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民族中小学虽已实施双语教学,但当时更加重视对于民族语文的教学,汉语文课一般只在高小与小学阶段增设。此阶段的各有关民族地区中小学自行增设汉语文课,开展了民族中小学课程建设与汉语教学计划的初步探索。当时内蒙古自治区的汉语文教科书采用了降格使用全国通用语文教科书的办法,即蒙古族高中使用普通中学的初中语文课本,蒙古族初中使用高小的语文课本,蒙古族高小使用初小的语文课本。由于全国通用汉语文教科书内容远远脱离了蒙古族学生的生活实际,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由内蒙古自治区自行编写的适合蒙古族中小学生的汉语文教科书、教学大纲、参考书于1958年出版完成。

二、起步发展阶段(1958—1965)

(一)1958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教科书编辑室组织有关人员编辑出版了第一套从小学至高中的蒙古族学校汉语文教科书共(含教科书十种、参考书一种、以及《蒙古高级小学汉语文甲类课本教学大纲(草案)》和《蒙古高级小学汉语文乙类课本教学大纲(草案)》)。

(二)195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颁布了《蒙古族高級中学汉语文教学纲要》。这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区内部分汉语文教师集体编写的,包括“蒙古族高级中学汉语文教学纲要说明和第一、二、三学年纲要。”纲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结构上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蒙古族高级中学汉语文教学任务、蒙古族高级中学汉语文教学内容和教材编排形式、蒙古族高级中学汉语文教学法。

2.内容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汉语课程的工具性与人文性的性质,但仍在纲要的说明部分指出:“掌握了汉语文,就便于继承祖国的文化遗产,阅读党的文件、毛主席的著作和马列主义的书籍、学习兄弟国家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就便于和各兄弟民族进行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从而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在党的领导下多快好省地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因此,必须教育学生在学好蒙语文的同时要学好汉语文,以便在高中毕业后能用两种语言工作和学习”。这也暗含了语文课程是从事各项工作的基本。美中不足的是,大纲在有意识地强调汉语文学科工具性的同时忽视了它的人文性。

3.“文道并重”的教学思想在大纲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大纲中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不仅要依据课文原有的核心思想内容进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而且也要让学生掌握汉语文知识,加强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在选文标准上也体现出思想内容与语言文字并重的现实,即“文道并重”的理念。

4.大纲开始注重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重要性,提到:“教学内容包含汉语、阅读、作文三个板块。”所谓“汉语”指语音、文字、语法等汉语基本知识的教学。大纲于语法教学部分指出:“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的特点,蒙汉双语虽分别属于两种语系,但在语法上有相同的地方,更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易学易教,不同之处难学难教。学生熟悉蒙语语法,所以教师可适当地用蒙汉双语对比的方法向学生讲解教授汉语语法基础知识。”这说明蒙古族学生在学习汉语时具有第二语言学习的特殊属性,因此,无法将其等同于汉族学生学习汉语,也不同于外国人的学习汉语,所以应区别对待进行授课。

(三)为了将党的教育方针深入、细致、具体地贯彻于实际教学工作当中,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195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教研室召开了一次全区中学教学工作会议。将会议有关各科教学意见和经验材料選编成册,以供教育行政干部,学校领导,一线教师等参考。于1959年10月编辑出版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学教学工作会议经验选辑——蒙古族中学汉语文》。

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在《人民日报》发布的《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文章中,掀起了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和反主观主义整风运动的热浪,直至1958年8月底才结束。除此以外汉语教育也受到反右斗争,批判民族主义思想、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等政治运动的消极影响。即便如此,经验选辑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我区蒙古族中学汉语文教学的改进和提高。认为学生对学习汉语文的目的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学习汉语文的积极性有了显著的提高。学校开始重视汉语文教学并加强了领导,配备了专任教师,成立了汉语文教研组,开展了汉语文教学研究工作。采取了同年级为单位按学生程度分别编班进行汉语文授课等方法,积累了一些经验,提高了教学质量等。与此同时也指出汉语文教学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生对基础知识理解不深不透,掌握不巩固。学生程度参差不齐,悬殊很大,听说读写能力不平衡等。对于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以下几点分析:

教学上,目的任务不明确,教学未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忽视了基本训练,钻研教材不够深入细致,教学重点不突出。学生方面,学生对汉语文学习有各种片面的错误认识,有些学生认为,学习汉语文是额外负担,不如集中精力学习蒙语文等。选用教材方面,选用的教材不够结合学生实际。学校方面,学校领导对汉语文的教学抓得不紧。

此次编辑的经验选辑的突破点在于深刻地认识到教学环节当中教师、学生、教材的重要作用,且系统全面地从此三方面分析出当时汉语文教学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遗憾的是,大纲未能意识到其在教学方式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即当时的汉语文教学大都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教学方式。教师是学生从教材中汲取知识的引导者,是学生与教材之间的良好沟通的桥梁。总之,该经验选辑未认清教师在教学中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学生应发挥其主体作用,而一味提倡“灌输式”教学。

(四)1962年5月1日,内蒙古教育出版社拟定了《蒙古族全日制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初稿》,并于1963年—1964年度发布施行。大纲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民族教育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蒙汉兼通的要求有效地提高汉语教学质量,参照全国通用的语文教学大纲(草案),联系我区实际进行编写的。大纲具有的特点有:

1. 结构上以汉语文的重要性和汉语文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选材标准、教材的编排体系、教学上应注意的几点、各年级教学要求和教材编排、各年级课本目录等部分组成。大纲较之前的大纲最大的突破点在于其在教学要求部分分别列出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阶段的总目标,并在各年级教学要求和教材编排这一部分上系统且具体地指出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一至初三、高一至高三年级的具体目标,即有了总目标与阶段目标的雏形。

2.内容上,大纲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语文教学的目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毕业最低限度的标准等,对以后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制定影响很大,有些方面在今天看来仍有借鉴作用。例如,在教学目标中规定:“蒙古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在教学中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汉语文,达到能听、能读、会说、会写,并使之逐步提高,以适应继续学习和将来从事工作的需要。”“小学阶段能写便条、通知等简单的应用文。”“初中阶段能听懂一般的汉语报告,讲话和讲课,能读通俗的报刊杂志以及浅易的文学作品,能将课文翻译成蒙文。”“高中阶段能顺利地听懂各学科的汉语授课,能以汉译蒙,蒙译汉的方法进行通俗的作品翻译”。显然,学生能力的发展是当时教学大纲制定的基本目标。

3.在选材标准上,大力倡导汉语文教育与政治的结合,甚至不顾汉语文教学本身的教学规律,当时的汉语文教学效果与质量明显下降,引起了当时社会的不满。大纲要求课文需是范文,提到:“‘毛主席为文艺批评提出的标准是: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课本的选材,必须体现这个标准精神。汉语课本应以全国通用的语文课文为蓝本,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和学生实际进行编写。这也体现出当时大纲的制定并未从蒙古族学生学习第二语言,以及本身所存在的文化差异,心理差异等实际出发,仅仅降格使用普通语文教材,略显简单草率。

4.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文文体上的规定,较之前的大纲,除了在有关建国初期呼吁建设美好祖国的选文以及科学小品文、应用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散文、童话、故事、寓言、传记、游记、记叙文、议论文、杂文、文言文等文体,极大地丰富了原有的选文文体,使语文课本更加丰富多彩,使学生及老师的语文世界变得更加具有趣味性。

(五)196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蒙古族中小学蒙汉语文新教材、大纲试验方案(初稿)》,拟定了甲、乙两类蒙汉语文教学大纲(草案)。

三、曲折发展(1966—1976)

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伊始,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中小学的汉语文教学大纲相关工作受到了重创。至1968年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仅有的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相继被撤销,直至1973年11月后两社才陆续得以恢复,“文化大革命”使内蒙古地区汉语文教学无本可依,无纲可循,汉语文课实际上被取消了。

四、改革发展(1977年至今)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国家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各民族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符合自己特点的双语教学。1977年,国家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和高考,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成为当时迫在眉睫的任务。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提出在民族地区恢复和发展民族双语教育。

(一)1981年4月,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十年制蒙古族学校中小学汉语文(甲/乙类)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两本大纲正式颁布。因我区地域辽阔,蒙古族居住情况与语言环境都有所不同,居住在蒙汉杂居地区即城镇或半农半牧地区的学生有些汉语基础,而居住在蒙古族聚居地区或牧区的学生没有汉语基础。因此,蒙古族中小学学生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区特点和不同的语言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内容和要求,使用不同的教学大纲。甲类教学大綱针对前者,即有些汉语基础的学生。而乙类教学大纲针是对后者,即无汉语基础的学生。大纲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结构上由四个部分组成:教学目的和要求、教材内容的编排、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各年级的教学要求。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大纲删去了关于原本具体规定课文篇目的附录,这就为实行“一纲多本”创造了条件。这是具有突破性的一项改革。

2.内容上颠覆了以往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语文教学第二的观点,开始注重汉语文学科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大纲(乙):“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根据汉语文课的特点进行,必须在进行汉语文知识教育的过程中进行。”大纲(甲):“课文的编选即要注意地区学生的特点,也要注意汉语文的学科特点......。”

3.注重民族文化因素在汉语教材中的渗透。如大纲(甲):“中学汉语文教材要编选一定数量的反映本地区本民族生活方面的文章。”大纲(乙):“为了体现民族特点,教材的汉语拼音的编写方法为:每个拼音字母的读音,要用相应的蒙文字母来标音,并在下面画一幅由这个字母开头的蒙文词所表示的人或物的图画。有的画不出图的,可在图的位置上放上由这个蒙文字母组成音节的蒙文词。蒙族学生按照这种方法学习拼音,一看就懂,好记好认。”

4.汉语教学始终无法摆脱蒙文的辅助教学。如大纲(乙):“中小学汉语文教学要重视研究和体现蒙族学生的学习汉语文的特点和规律,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进行教学,要充分利用蒙语辅助汉语文教学,以利于蒙古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质量的逐步提高。”大纲(甲):“讲解课文是为了使学生透彻地理解课文。学生不懂的部分也可以用蒙语解释。”“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教师也可以给学生介绍一些汉蒙对照的读物。”

5.开始加强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大纲(甲):“要重视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对阅读课,教师仅需引导学生如何阅读,主要在于让学生自己去读、最后检查学生的阅读效果,给予评价,无需教师自己花费大量时间去讲。”大纲(乙):“四年级教学字母表,大写字母,以后各年级教学中,继续用汉语拼音帮助识字,正音,学习会话和阅读注音读物,并逐步学会按音序查字典和词典,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1981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强调:“少数民族中小学首要任务是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逐步加强汉语文的学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不断深入,汉语更是成为了各族人民相互交际的通用语言,因此,汉语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教学也受到了强烈的重视。当时的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的建设不仅恢复了重新开设课程与教材的编写,而且在教学大纲、汉语水平考试、教学实验等方面得到了空前的进步与发展。

(二)1980年10月和1981年9月,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召开了两次研讨会,经过了深入研究与探讨之后,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关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制定的法定性文件,即《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由内蒙古教育出版社相关专家起草完成。经过征求教育界权威人士与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这部教学大纲在1982年3月正式予以批准并进行了颁布。自此,不论是我国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教学,还是高考汉语命题,都有纲可循,有本可依,正式走上了稳步发展化的道路。各民族地区也依据此大纲,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出了具备符合本身民族文化特色的汉语教科书。此次教学大纲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少数民族汉语课程的建设向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是一个创新之举。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文革”结束不久,汉语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又迫在眉睫,并未给专家们留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地考察,进行深入研究,只得参照当时普通中小学的《语文教学大纲》,适当降低要求与难度草创而就,因此,有照搬或者模仿之嫌疑。如此,便违背了第二语言教学的性质,其缺点也经过几年的实践日益显现出来,为人们所诟病,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在使用大纲时不断出现了新问题,据此,专家们几经研讨之后加以修改。于197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

(三)民族地区汉语教学在不断总结过去的教学经验之后,在1992年10月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在大纲当中明文规定:“汉语文学科的性质是第二语言课程,因此,汉语文的学习不得超出学生本身所具备的接受能力,必须遵循其本身特有的学习规律,应着力培养民族学生运用与理解汉语文的能力。”

(四)教育部为了改革传统的汉语教学,一直以来尝试了多重努力。教育部在1996年将“全国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研讨会”决定召开于新疆,各界专家对于民族中小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总结概括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就能力测试方面的经验。从1998年开始将为期两年的汉语水平考试试点工作在民族地区大力执行。《中国汉语水平等级标准和等级大纲》的要求为汉语教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所以在此基础上研制了与《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并行的《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草案)》(1993年3月)。至此,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为第二语言教学的学课性质开始在国家法定文件上确定了下来。

(五)汉语课程的改革在“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等号召以及2001年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等的影响下不断推进,课程标准的制定作为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成为当时迫在眉睫的任务,2002年教育部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进行更名为《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且对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予以颁布。“汉语文”强调的是分析、理解、感悟,而“汉语”强调的是以听说读写为主的实际运用能力,这一理念的变化表明我国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已从普通中小学模式开始探索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与性质,也大力推动了当时民族地区的汉语课程改革,使得汉语教学更加卓有成效。

(六)2006年10月,由教育部门、教育界有关专家、一线教师等共同研制并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此课标较以往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整体性与连续性的设计,即小学、初中、高中整体设计的方法,不仅丰富了内容,而且使得理念具备科学性,大力推动了民族中小学汉的汉语课程改革又快又好的发展。

(七)自2011年3月直至《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的印发,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组织的探讨会先后分别于2011年8月在云南、2011年11月在北京,2012年7月在四川等地召开。参与研讨的全国各民族30多位专家,包括一线教师、教研员、汉语教学专家等结合本地教学实际对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学段目标、实施建议、框架设计、学段内容安排等内容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使“课标”更趋于科学化,使其具备了很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最后于2014年1月底,教育部正式印发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该课标较之以前的进步点为:首先,突出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合理地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其次,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巩固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成果。再次,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引导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的汉语应用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最后,依据少数民族中小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体现汉语课程目标的内容的循序渐进。

五、结束语

我区蒙古族中小学的汉语教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纵观其演变过程,显而易见的是,它经历了一场从前期准备、初步发展、曲折发展、改革发展阶段的大致历程,同时这也是一个不断总结语文教学经验教训和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

在此其中,有几点经验与教训是需要我们去吸取与学习的,这也为以后少走弯路提供了前车之鉴:第一,蒙古族中小学课程标准每一版本都是结合其特定的历史时期颁布的,且都有一定的价值与作用,语文课程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对其加以借鉴,并总结既有课程实施的经验与教训,不能为了进行新的课程改革,而对历史进行全盘否定。第二,政治思想内容在课程标准中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但不能让它完全沦为反映政治思想的工具。制定汉语课程标准应根据学生的身心规律特点以及汉语学科本身所具有的学科特性作为根本出發点。第三,汉语学习作为蒙古族学生的第二语言学习,这既不同于外国人学习汉语,也不同于汉族学生学习汉语,因此,在制定课程标准时切不可以降格使用普通学校的语文教科书和课程标准,要制定符合蒙古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融入蒙古族文化的课标。第四,课程标准的更替频率不应过快,这会给执行它的一线教师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如,慌乱、不解、不重视、甚至不满,到最后不仅不能推动汉语课程建设,反而会适得其反削弱其权威性。第五,课程标准是理论性的总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它的研制人员应具备多样性,稳定性。这不仅需要学术专家,更需要一线教师参与进来,之前的课程标准的研制要在新课程标准的研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如此课标的制定才能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趋于科学化。从汉语教学大纲到汉语课程标准,从制定试行到修订完善,每一部课程标准都实现了对前者的超越并趋于完善,指导着汉语教学、评价和教科书的编写,在汉语课程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着汉语课程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基金项目: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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