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游客动物园摔伤园方应否担责

2018-06-29 05:33佳木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一审阿婆动物园

□佳木江南

和家人一起到动物园游玩本是件开心的事,然而,余先生一家却在游玩时发生了意外,母亲余阿婆在动物园里摔倒受伤,还和园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余阿婆将动物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动物园赔偿各类损失2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阿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她是在动物园处摔倒致伤,且无法证明园方对她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余阿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明是在动物园处摔倒致伤,却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余阿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余阿婆还提交了动物园门票4张及手机拍摄的照片一组,以此证明她和家人在事发当日到动物园游玩,以及在她摔倒受伤后,余阿婆家人与园方工作人员交涉的事实。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此案。二审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老年游客动物园摔伤

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余先生带着妻儿和父母一起到上海市一家动物园游玩,然而才进场没多久,余先生的母亲余阿婆就发生了意外。余阿婆是在看完海狮表演退场时,从台阶上摔下来摔了一跤,导致左边手臂疼痛难忍。余先生马上将母亲送往医院救治。

由于认为母亲的摔倒,动物园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余先生于当天下午又返回动物园,与园方工作人员交涉赔偿问题。随后,余先生在动物园门口打电话向警方报警。

根据派出所的相关记录,余先生称余阿婆是在看完海狮表演退场时,从台阶上摔下去的,并称动物园方工作人员口头答应他会解决问题。

然而,余阿婆与园方并没有妥善解决此问题,于是余阿婆将动物园告上了法院,称因在动物园内摔倒致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要求动物园赔偿各类损失23万余元。

一审审理中,动物园方对余阿婆的伤情提出质疑,后经动物园申请,法院准许,司法鉴定中心对余阿婆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余阿婆左肩部因故受伤,其左上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索赔 一审判决驳回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现有举证证据,一审法院发现余先生在派出所虽然有明确余阿婆摔倒的时间,但余阿婆在诉状、就医、验伤时对摔倒受伤的时间说法都较为模糊,她所称的受伤时间无法确定。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余阿婆在诉状中称她是在动物园的海狮乐园观看表演时受伤的,受伤后园方没有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不仅园方称当天没有接到有人摔倒受伤的报告,余阿婆也没有提交她在现场呼叫过工作人员的证据。且根据报警记录,余先生是在动物园的门口直接报警,没有去设在门口的动物园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协调,上述做法显然有悖常理。余阿婆在诉讼中一直没有对事故发生在动物园进一步举证或说明。

因为余阿婆所提供的证据中有关受伤时间、地点等有诸多疑问,一审法院根据有关诉讼规定,当庭要求余阿婆的代理人通知余阿婆亲自出庭参加庭审,就相关事实进行质证,但余阿婆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余阿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她是在动物园处摔倒致伤,且无法证明园方对她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余阿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 一组照片作证

一审判决后,余阿婆及其家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我在动物园看完海狮表演后退场,由于场地湿滑而且缺乏保护措施,现场也没有工作人员引导观众有序退场,没有做好必要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导致我摔倒受伤。”

余阿婆在上诉书中称:“我摔倒受伤后,我的家人和动物园工作人员交涉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推托敷衍了事。”

余阿婆在庭审中还表示,她的家人在送她去医院接受治疗后返回动物园,想要协商解决此事,却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她的儿子才代她在现场报警。

余阿婆认为,正是由于动物园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她受伤,动物园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二审审理中,余阿婆还提交了动物园门票4张及事发当日现场手机拍摄的照片一组,想要以此证明她和家人在事发当日到动物园游玩,以及在她摔倒受伤后,余阿婆家人与园方工作人员交涉的事实。

动物园对余阿婆的说法依旧不接受,认为余阿婆没有证据证明她去过动物园,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所受的伤是在动物园里造成的。对于余阿婆提供的证据,园方认为都与案件无关。

不过,法院认为余阿婆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予以采纳。同时认为余阿婆和家人一起到动物园游玩,且观看了水上动物表演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终审 园方担责赔偿4.7万元

余阿婆提供的照片中,有一张是余先生与园方工作人员交涉的照片,余阿婆称这就是在交涉她摔倒后,园方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园方对余阿婆的说法予以否认,但没有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也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向照片中的工作人员了解事发经过及情形,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已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会作出怎样的终审判决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确认余阿婆是在动物园处摔倒致伤。动物园方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也认为,余阿婆作为成年人,也应在公共场所注意自身安全。如果余阿婆在表演现场散场时能缓慢行走,或者采取避开拥挤的人群退场高峰,稍后离场,并注意到现场的地面状况等,就可以避免事件的发生。余阿婆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事发原因力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动物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动物园赔偿余阿婆4.7万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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