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有讲究

2018-06-29 05:33□北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孙某工程款陈某

□北 方

农民工遭遇欠薪的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当遇到包工头失联以及开发公司、分包人层层拖欠、相互推诿等情况时,农民讨薪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本文案例告诉人们,下列四条途径维权是最好的选择。

一、项目经理欠农民工工资,挂靠公司难脱干系

【案例】2013年4月,陈某与某市第二建筑公司签订《内部管理合同》,约定陈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挂靠期间陈某以该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工程自行承揽,公司为陈某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相关资质及资料,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工程款进入公司账户后,扣除管理费后归陈某支配。2014年4月,陈某以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名义承接了某商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并将架子安装工程转分包给农民工孙某等人,2015年8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陈某与孙某结算并给付孙某一部分工程款外,对于尚欠的124600元,陈某为孙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事后,陈某未按约定向孙某支付工程款。后孙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及陈某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陈某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以项目部名义将架子安装工程分包给孙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无论是陈某与该公司的挂靠协议,还是陈某与孙某之间的分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陈某应承担支付孙某124600元工程款的义务。该公司作为一家建筑企业,明知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仍然与陈某签订挂靠协议让陈某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层层转包 层层均是欠款偿还人

【案例】2014年3月4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挂靠项目经理赵某承建花园小区商品楼建筑工程后,又将工程内的木工加工制作工程转包给小包工头高先生。农民工老刘经老乡介绍,到高先生手下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标准为5100元/月。老刘一直干了6个月,至9月6日完工,期间,老刘除收到两个月10200元工资外,其余所欠工资一直未给付。老刘多次找高先生索要均未果。2016年5月21日,老刘以高先生、赵某及挂靠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老刘的请求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老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先生、赵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04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高先生给付原告老刘工资共计20400元,并从2016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赵某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点评】高先生系分包人,老刘系受高先生雇用,而且已经给付的2个月工资也是由高先生交付,因此,高先生应为第一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赵某作为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高先生,依法应对高先生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又因赵某将其经营的建设项目挂靠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及施工。那么,实质上赵某项目部已经成为挂靠公司的内设机构。该公司对其内设项目部机构的债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包工头得款后失联 转包公司难辞其咎

【案例】农民工张某长年跟随小包工头曹先生(无建筑资质)从事工程建筑劳动。2014年4月,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盛世家园”小区商品住宅楼工程建设后,与曹先生签订《盛世家园工程外墙砖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将其中的1号、5号楼外墙砖工程分包给曹先生施工。张某跟着曹先生的工程队到“盛世家园”工地做泥水工,约定每天工资260元。2014年底,张某工资如数领取。2015年4月,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将2015年1-4月分包工程款80余万元一次性打入曹先生的银行卡内。事后,张某向曹先生索要工资款时发现,曹先生失联了。张某找建设公司,得到的回答是:公司与曹先生签订分包合同,其工程款当然应给付他本人,谁聘用的你,你应找谁要工资,我公司与你没任何劳务关系,你找我们是找错了地方。

【点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建设公司作为“盛世家园”工程建设的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外墙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曹先生施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与曹先生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赔偿责任,现曹先生失联,张某以曹先生、建设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可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张某工资款。

四、发包方拖欠 被告一个都不能少

【案例】2014年1月,某开发公司将“蓝天大厦”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股份公司承建,在工程建设中,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农民小葛跟随李某到该工地干活。2015年3月,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因承建另一建筑工程需要大量资金,一直未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导致李某未能给付小葛等12名农民工的工资。小葛多次找李某,李某回答说:“我一分钱承包款都没得到,你们让我有什么办法?”小葛找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二公司以双方无任何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据此,小葛可以李某、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李某承担给付义务,二公司在尚未结清的工程欠款中承担优先给付小葛等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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